国家司法救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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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年终总结报告

司法救助年终总结报告

司法救助年终总结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是司法救助事业的工作人员XXX。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所参与的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进展,现将年终总结报告如下:一、工作概况:过去一年,我们团队共接待案件XXX起,较去年同期上升XX%。

其中,XXX起案件得到了及时地解决,XXX起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帮助和救助。

这些成绩离不开我们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团队的密切合作。

二、工作亮点:1. 案件处理效率提升: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我们团队在案件的受理、调查、跟进等方面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案件问题,缩短了当事人等待的时间。

2. 司法救助手段拓宽:我们积极探索创新,并引入了一些新的司法救助手段,例如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等,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救助的综合效能。

同时,我们也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增加了司法救助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1. 人员短缺: 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意识到人员短缺是我们工作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招募更多的人才,并及时培训和指导新员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2. 工作标准化不够: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也意识到工作标准化水平还有提升的空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加强对工作流程的规范,建立更完善的工作标准化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督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展望未来:对于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提升司法救助的工作质量和效益。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司法意识和法律救助的知晓度。

我们将继续推动工作的创新,引入更多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并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效果。

最后,感谢各位领导、同事们的支持与合作,也感谢广大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携手共进,共同为司法救助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稳定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制度保障措施。

作为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人,我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即根据《司法救助法》的规定,有效地提供司法救助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1. 工作进展在具体工作中,我认真贯彻执行《司法救助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救助服务。

在工作中,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处理跨区域法律纠纷跨区域法律纠纷的增多是当前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主要特点之一。

在工作中,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定期接受来自外地法院的调解、协助执行等司法救助申请,高效地处理了跨区域法律纠纷。

(2)处理复杂案件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借助法律专家进行解决。

我在工作中积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依托各种专业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咨询、合法化和协助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服务。

2. 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如下:2020年度共有63件司法救助申请,其中:(1)直接处理41件、间接处理22件,自行协商解决27件、提出司法建议32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件,处理申请总数为72件;(2)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成功协调解决了16件婚姻家庭纠纷、4件劳动纠纷、6件拆迁纠纷等民事案件,协助有关当事人收回债款40万元、结束执行案件15件等;(3)积极与外地法院合作,处理了5件跨区域案件,其中,接受外地法院司法救助申请3件、移送外地法院1件、委托外地律师协助处理1件。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1. 工作难点(1)婚姻家庭案件处理难点婚姻家庭案件涉及情感因素,案情复杂,处理起来需要耐心、细致、客观。

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保持中立、公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2)信息管理难点司法救助案件信息量较大,涉及到很多细节和环节,需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中,必须提高信息获取、整理和管理的能力,以便于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2021年即将结束,回顾这一年的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我感到既充实又有所收获。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分享我对未来的展望。

一、工作回顾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我们致力于为贫困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司法资源。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亮点: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们设立了法律咨询热线,积极回应民众对法律问题的咨询。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面对面的方式,我们向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这项工作有助于纠正民众对法律的迷茫,减少了法律糾紛的发生。

2. 提供经济援助我们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经济援助。

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的人们,使他们有能力寻求公正的司法救助。

这些人士因为资金问题曾面临无法获得司法救助的困境,而现在他们可以通过我们的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我们认识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于预防和解决法律糾紛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举办了各种普法宣传活动,包括讲座、宣传册发放等。

这些活动不仅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也加强了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可与支持。

二、展望未来尽管过去的一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意识到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几点措施:1. 加强团队建设一个强大的团队是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基石。

我们将加强团队内部的沟通合作,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团队成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 创新服务模式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糾紛,我们需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援助。

例如,我们将逐步推行在线咨询服务,利用互联网的力量提供法律援助,为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3. 深入社区开展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贫困社区的关注和支持,通过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受益。

这将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并为他们提供更加贴近实际需求的服务。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为社会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护,为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法院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和进展。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布法律援助宣传资料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大众介绍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提高了人们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

这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了更多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机会。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我们重点关注了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没有得到及时满足。

因此,我们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服务力度,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援助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法律难题。

总的来说,我们在司法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困难群众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深入基层,开展了大量的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在,我将对这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首先,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注重了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帮助。

在工作中,我
们不仅仅是解决了他们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我们在工作中不仅仅是以法律为准绳,更是以人为本,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其次,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注重了对困难群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我们深入
到困难群众中间,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为不懂法律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活动,让困难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最后,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注重了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和代理。

在工作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更是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我们为他们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和代理,帮助他们解决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段时间内,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
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希望今后我们能够更加努力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总结。

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开展
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积极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在,我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工作。

首先,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注重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

在处理案件时,我
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对待。

我们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其次,我们注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的案件管
理制度和信息化平台,加强了各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我们还不断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办案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救助服务。

此外,我们还注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我们通过举办法律知识
讲座、发布案例分析等方式,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我们还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增强了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最后,我们还注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创新和改革。

我们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模式
和方法,积极引入新技术,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我们还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总的来说,我们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救助工作年度总结(3篇)

司法救助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救助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现将2023年度司法救助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情况1.案件办理情况2023年,我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0件,涉及当事人60人,发放救助金总额达80万元。

其中,刑事案件救助30件,民事案件救助20件。

在办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2.救助对象情况2023年,我院司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因案致贫、致困的当事人及其家庭;二是因案件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三是因案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当事人;四是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军人、军属。

3.救助措施情况(1)发放救助金: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院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发放了救助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提供法律援助:针对当事人存在的法律问题,我院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开展心理疏导:针对因案件导致心理创伤的当事人,我院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三、工作成效1.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2.维护了社会稳定。

司法救助工作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我院严格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确保了救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四、存在的问题1.救助资金不足。

目前,我院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救助范围较窄。

部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未达到救助标准而未能得到救助。

3.救助效果有待提高。

部分当事人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需进一步关注和帮扶。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扩大司法救助资金规模。

司法救助知识点总结

司法救助知识点总结

司法救助知识点总结一、司法救助的基本概念司法救助,指的是为了确保弱势群体和经济困难群体能够顺利接受法律援助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化、个性化、力度适中的行政和司法救助活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对司法救助作出如下定义:“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向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的一项公共服务。

”司法救助的基本宗旨,是强调法律援助的平等、法律援助的普及、法律援助的便捷和法律援助的权威性。

这个宗旨要求,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无论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如何,均应获得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的内容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依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病患权、立业权、文化权所提供的人身保障工程,是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有需要的人提供的机构化公共服务。

法律援助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成年人;肯定为残疾的人;有特殊困难的人。

2.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公众咨询、律师咨询、法学学者、法律书刊、网络等途径咨询。

法律咨询的主要目的是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认识、了解和使用法律,提高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意识和维权能力。

3.法律知识普及。

法律知识普及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及法律知识。

主要包括法律宣传、宣讲等形式,并且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示范点、法律咨询示范点、法律援助宣传点等机构和平台,使公民能够更方便的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律帮助。

4.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代理、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办理法律文件;代理律师服务;结案服务;帮助被执行人。

三、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服务机构、法律职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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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总结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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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救助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 、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 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 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 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明确工作机构。

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合集二:国家司法救助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一、2015 年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案件数量、资金使用情况: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秉承司法救助精神,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陷于困境,或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影响后续治疗或导致生活困难,尽量通过其他途径在经济上帮扶的同时,也给予精神上的安抚,实现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序衔接,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5 年大队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上还未实现零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困难: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t 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向被害人家属发放救助金。

而在实践中,很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临的动辄几十万的费用,这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太多的问题,如无钱请律师等甚至生活极度困难,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

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重大道路交通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

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受到赔偿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

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

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

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逐年上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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