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司法救助的地位日益突出。
这不
仅有利于改善学生司法救助的状况,而且还有助于实现司法救助的社会包
容性和发展性。
因此,我们要积极向着更高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目标前进。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
司法救助是一种主要针对有经济和法律困境的贫困人口,由国家机关
依法向国家及内地提供实际性司法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机制。
司法救助的形
成对于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贫困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
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司法救助有利于落实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贫困人口的
基本权利和利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保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使边缘化群体获得司法保护,实现社会公正安全和法治救助的目标。
(1)改善司法援助者的福利待遇。
提高司法援助人员的福利待遇和
受救对象的保护水平,增加司法援助的投入,提高司法援助者的收入水平,支持司法援助者的就业和转型。
(2)加强法律服务水平。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平等参与司法活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然而,由于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一些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着“有制度无机构”的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司法救助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人员,提供针对不同救助对象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救助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
其次,要加大扶贫力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获救概率。
当前,贫困群众面临着法律问题时,往往缺乏相关知识和经济能力去解决,容易失去公正权益。
因此,应该加大扶贫力度,建设普法教育基地,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同时,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救助。
此外,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然而,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可以提供专业和多样化的服务。
因此,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培养更多的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司法救助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救助速度和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应该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培训,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这个领域,提高救助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在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机构建设、扶贫力度、社会组织参与和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效果,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司法救助 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问题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救助问题是一个备
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许多人在面临司法问题时常常感到无助和困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每个需
要帮助的人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包括经济困难的人、残疾人
和少数民族群体等。
2. 提高司法救助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司法救助机构的管理和
监督,确保司法救助的程序公正、透明和高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
败现象的发生。
3. 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救助的认识和了解,让更多的人知道在面临司
法问题时可以获得帮助。
4. 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
司法救助工作,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扩大司法救
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救助问题,保障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作者:黄韵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各院在救助工作中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新模式,但尚无相关法律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标准,使救助工作陷入随意性、多变性的困境。
本文对现阶段司法救助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提出拙见。
关键词: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61-01作者简介:黄韵洁(1990-),女,汉族,福建三明人,本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控告申诉。
一、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司法救助形式缺乏长效性2016年《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辅助性救助原则,在实践中通过一次性发放救助金进行救助,对于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来说,几千元的救助金只能解燃眉之需,无法从根本上摆脱生活困境。
这种救助机制的矛盾导致救助工作开展大多浮于表面缺乏长效性,无法达到司法救助的根本目的。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过窄《细则》规定司法救助对象是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有些非暴力犯罪如人身权益遭受侵害也同样给被害人生活带来危机,过窄救助范围的划定,容易造成一些被害人因无法生活而闹访、缠访,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检察工作公信力与亲和力日益下降。
(三)救助资金保障不足《细则》中规定国家司法救助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对于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救助金无法得到充足保障,在开展救助工作时无法避免的会采取选择性救助方式,有些院甚至将涉法涉诉、涉检信访人列为救助对象,此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建立,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相背离。
二、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对策【案例一】“肖某救助案”,肖某的儿子于1998年被同村村民陈某非法铺设电网致死,被害人死后其妻改嫁,留下不到一岁的孙子与肖某相依为命。
关于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新思考精

关于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新思考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在经济上还是有很多困难的人,他们可能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而突然失去经济来源,或者是因为长期的疾病而无力支付医药费。
对于这些人来说,社会救助是必不可少的,而完善执行救助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谈一下几点关于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新思考。
一、强化政府责任,推动制度完善当前,我国的救助体系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而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政府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政府的责任感,并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的效果和覆盖率。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救助制度,并将其正式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
这样一来,救助制度就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实施和监管。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社会救助的信息发布工作,鼓励更多有能力的公益机构和个人参与到社会救助中来,共同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援助。
二、大幅增加救助等级和标准当前,我国各地的救助标准还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这些标准也有时会因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更为精细的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其救助等级和标准。
首先,救助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人群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同时,政府应该尽可能提高救助标准,使其能够真正与当前的物价和生活水平相匹配,确保救助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三、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在推进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参与者。
相反,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都应该积极参与,为贫困的群体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的鼓励和支持力度。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商业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帮助贫困人群解决最基本的生活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该创造更加友好的环境和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社会治理机制的优化和升级。
总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是一个必须持续推动的工作。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促进其享有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通过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提高援助标准,确保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特别是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
3. 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4. 优化法律援助流程:简化法律援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快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速度和效果。
5. 创新法律援助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提高司法救助的便捷程度。
6.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权益的认知水平,鼓励更多人参与和支持司法救助工作。
以上是对司法救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

司法救助对策建议司法救助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制定有效的司法救助对策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1.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构、提高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等。
同时,还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 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救助工作离不开公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使其能够做到公正、廉洁、敬业,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3. 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为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用于提供司法救助的经费支持。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救助工作因资金问题受到限制,确保当事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司法救助权益。
4. 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司法救助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因此,应加大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力度,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
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司法救助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获得帮助。
5. 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构的协作非常重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等。
应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救助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救助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和便捷性,加强司法救助与其他机构的协作。
这些对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救助工作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救助的概念与意义(一)司法救助的概念司法救助,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行使的一种制度。
司法救助包括诉讼费用缓、减、免缴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金等。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经济困难,使他们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维护社会稳定: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生活困境,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救助制度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三、我国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1. 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不断得到完善,救助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
2. 司法救助资金逐步增加: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为更多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
3. 司法救助工作体系日益健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
(二)问题1. 司法救助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缺乏一部统一、完整的司法救助法律,司法救助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资金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救助需求。
3. 司法救助工作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司法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目前,司法救助对象主要限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侵权被侵权人等,而其他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尚未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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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议(一)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
针对司法救助的性质和内容,本文中所说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司法救助的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中司法的需要。
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
本文试就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和进一步完善予以初步探讨。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是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按照此规定第二条的定义: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⑴。
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司法救助性质的规定:⒈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⑴被告人是盲、聋、哑;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了补充,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七种情况:⑴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⑶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⑸具有外国国籍的;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于执行: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⑵追索劳动报酬的;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⑵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体操作情况如下: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报,经审批后,决定暂时缓交,经法院统一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待案件结束后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决定最终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救助人若胜诉,则由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若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或申请救助人败诉,诉讼费用视具体情况对申请救助人予以减免的决定。
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不足首先,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
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应将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内容囊括到司法救助制度中来,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制度内容牵涉三大诉讼法,故不可能将其列入哪一部诉讼法的内容;虽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非实体法的权利内容规定,而是诉讼程序中的方式方法、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目前的情况单独立法较为合适,待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后可纳入该体系。
其次,司法救助的规定救助范围过于狭窄,采取的是列举式,很难穷尽。
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却又无法依法得到救助。
再次,司法救助的具体方式还仅限于诉讼费用方面,需要予以扩展。
第四,免交诉讼费用和法院自身利益的冲突协调问题。
由于减免诉讼费会直接造成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减少,因此法院若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是不愿普遍的实行诉讼费减免,而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又给予了操作中可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就使得司法救助的实行具有了不确定性,即同样情况的当事人有可能获得司法救助,亦有可能得不到司法救助,这是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二、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无论其人种、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有何等差别,都同样具有接受公正,迅速审判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权利手段并有权获取法院的平等保障。
在民事诉讼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营造充分、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时空环境.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一方无经济能力提起诉讼,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得到法院的审理,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民诉法与宪法的有关规定便无法得到落实,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人民的利益为第一位,国家机关的宗旨为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对贫苦人民的司法救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当然的要求。
(二)为实现公正这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之必然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系统应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需要而推行,之所以对现有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是部分原有制度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或目前的法律制度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存在着一些空白,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改革是进一步的修正、完善、创新,以适应社会运行与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司法的最终目标——公正。
公正有实体意义上的和程序意义上的,现代司法活动中往往是以程序公正作为标准,因为只有程序公正才是“看得见的公正”,它更符合人道主义,更能体现司法文明。
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正,从而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就是为了能够从程序上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其实体权利最终实现的可能性。
正义又分为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讲与法的普遍性相联系,它要求对所有人平等执行法律和制度,而不管法的实质原则如何,给予人们机会公平;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间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调整,给予人们结果公平。
现代文明社会已不满足于形式正义的实现,而是以实质正义作为目标追求,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应这样的要求,将纸上的法律变为可以实现的权利,从而达到实质上的正义。
现代法制发展到今天,已经要求由形式平等走上实质平等,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一体保护走向弱者保护,为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弱势群体予以保障,而使用司法救助制度来平衡诉讼权的行使就成为必需.(三)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规定: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可以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
凡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已给予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也应给予司法救助。
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救助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
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于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
(四)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和手段加以救济。
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救助,对于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并且有胜诉可能的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寻求诉讼救助,“因为缺乏支付能力便因此被禁止踏上诉讼之路,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个要求既是适应国民期望的,“为了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成为适应国民期望的司法制度,要使司法制度方便利用,容易了解,值得信赖”,在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使国民作为当事人比较容易介入司法,要进行制度改革,适应各种需求进行公正、迅速、有效地救济.英国的《诉讼费用援助法》则规定了全国性提供诉讼费用的援助制度,申请援助的当事人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救助,救助费用由政府出资成立的诉讼费用援助基金提供.以社会化思想为指导,福利国家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