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发电厂新版“两个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经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新版两个细则(终稿)讲解

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两个细则新旧版详细解读-20190101

目 录
CONTENTS
01 02
总则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03
04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18、19年对比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
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 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电站 、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 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 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 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 30 分/次考核。
运行管理
4.响应时间(光热除外):<=120s要求响应时间合格的次数与总调节次数的比值 应满足99%,每降低1%按1分每万千瓦考核。响应时间考核不针对机组出力上升阶段 且出力不大于20%装机容量的阶段。 (二)免考核条款 1.若出现设备缺陷故障,导致 AGC 无法投运时,场站可向调度汇报并及时提交书 面临时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可在申请的临修时段内给予免考核,其中同一原因导致的 临修申请,只能提交一次,不能申请延期改期。任一场站每月临修总额度不超过12小 时。 2.若新能源场站因 AGC 设备优化或按照分中心要求进行AGC 相关性能试验的, 试验期间给予免考核免补偿。
新版“两个细则”下风电场预测功率及理论功率的分析与优化

82 风能 Wind Energy新版“两个细则”下风电场预测功率及理论功率的分析与优化文 | 马晓慧,丁同光,宋刚,马凤林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于2018年12月颁布实施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新版“两个细则”),自此,2015年颁布实施的旧版“两个细则”废止。
“两个细则”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促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新疆电网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
根据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公布的“两个细则”考核与补偿情况,截至2019年12月,新疆电网共有123个风电场、276个光伏电站、34个火电厂、23个水电站和1个燃气电站被纳入“两个细则”管理。
风电场功率预测管理流程新版“两个细则”对风电场功率预测的精度要求提高、考核金额加大。
与旧版相比,上传率由90%提高至95%,短期功率预测指标取消了均方根误差考核,增加了超短期预测中的调和平均数准确率指标;同时,为验证风电场在不限电情况下的理论出力效果,增加了理论功率指标。
新疆电网省地一体化调度管理系统于次日公示考核明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按月度公布考核结果。
结合风电场实际运行情况,对预测功率及理论功率的上传和考核计算流程进行系统梳理,详见图1,新版“两个细则”总体考核要求见表1。
某风电场考核原因数据分析某装机容量为49.5MW 的风电场位于新疆罗布泊风能资源区,是天山山脉气流向东运动的必经之地。
该风电场采用33台华创风能CCWE1500-93图1 风电场功率预测管理流程2020年第05期 83型风电机组,塔筒高度为78m ,2019年11月的平均风速为3.16m/s ,从切入风速3m/s 至切出风速25m/s 的有效风时数占比为46.2%,其中,3m/s 至额定风速10m/s 之间的有效风时数占比为97.4%,可见该月整体风况以小风天偏多。
同时,该风电场月度“两个细则”考核分数在区域对标排名中较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3(1)

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1.1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二条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解释:发电企业自归调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
1.2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七条(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操作方式:本条适用除风电、光伏外的其余并网发电厂机组被迫停运和临检的界定,以发电厂是否在日前计划中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为依据。
未提出临时检修申请的机组按1类非停10分/万千瓦考核;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的机组,按2类非停5分/万千瓦考核。
1.3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八条(二)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 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 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 状态改变次数X 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X)。
操作方式:AGC一投一退算一次状态改变(四)2.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标准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考核分数在原有单机模式考核分数的基础上乘以深调考核系数m。
操作方式: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当月历次平均调节速率的平均值。
火电机组AGC月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数在月内应按深调和非深调两大时段分别统计计算,之后用二者所占时长比重作加权平均求得,即火电机组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深调时长所占比重+非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非深调时长所占比重。
1.4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九条(一)2.风电场、光伏、光热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考核功率上升阶段和下降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火电厂“两个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综述

火电厂“两个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综述“两个细则”管理实施细则I前言 (II)1 总则 (1)2 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责任与权限 (1)4.1 发电部 (1)4.2 设备维护部 (2)4.3 输煤运输部 (2)4.4 生产技术部 (2)5 两个细则管理实施细则 (2)5.1 AGC投入运行的注意事项 (2)6 考核与奖励 (3)6.1 考核 (3)6.2 奖励 (4)7 附则 (4)前言本细则是按照管理标准编写规范(见《企业标准化管理细则》中附录C.4)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细则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细则由发电运行部负责起草。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本细则审核人:本细则审定人:本细则批准人:本细则由发电运行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细则(或本部分)2017年04月首次发布。
本细则(或本部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III1“两个细则”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为规范(下称公司)落实《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两个细则)工作,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制定本实施细则。
2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两个细则”生产部门责任与权限、AGC 调整规定、奖励及考核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各部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西北能监局《两个细则》2014版。
4 责任与权限生产各部门严格执行本管理细则,考评结果由发电运行部考评小组依据本细则在月度绩效中进行考核。
4.1 发电部4.1.1 发电部负责“两个细则”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电网考核和补偿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专业解决并做好与电网调度的沟通,争取最小的考核与最大的补偿。
开展工作以不违反运行规程规定、确保机组安全运行为原则。
4.1.2并发布。
4.1.3 发电部负责记录一次调频、AGC 、AVC涉网事件的持续时间,并在月底提出考核意见报生产技术部。
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要求,提高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对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的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细则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季度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条并网考核是指电网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四方面对发电厂进行详细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水力发电厂、光伏电站和风电场(以下简称:各电站)。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两个细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两个细则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的最新动态,按照季度做好各电站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统计分析,发布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信息通报,及时向公司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两个细则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专工、值班长、值班员在两个细则管理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对两个细则考核所涉及的具体工作标准进行明确。
(二)指定专人负责两个细则管理工作,加强与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
(三)每月在本单位会议上对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分析讨论考核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并落实。
(四)定期总结两个细则考核改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奖惩。
(五)开展两个细则考核的横向对标工作,通过与同区域单位、系统内单位横向对标发现问题,并持续改善两个细则考核,提升本单位电站运营管理水平。
西北及新疆电网“两个细则”考核实施细则相关知识培训讲解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不具备AVC功能按每月5分/万千瓦考核。加装AVC设备 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的 AVC功能,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AVC功能已正式投运后由于AVC设备故障问题导 致退出AVC功能的按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 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每次2分/万千瓦考核。
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快速发展,2014年4月份,西北能监局正 式启动西北区域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经过规则研讨、系统建设和数据 测算等工作,201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对提升西北区域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管理水 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底,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厂管理,结合西北各省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情 况,西北能监局启动第四版“两个细则”修编工作,2018年经过长达一年的规则研 讨及数据测算工作,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实施的意义
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促进了厂网和谐; 有效调动了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电力企业提高生产管理
水平和设备运行水平; 电网的安全运行指标得到改善,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提
高。
3、 “两个细则”之间的关系及意义
目标:看得见,算得出,拿得到
能 监 局:制定规则,监督协调 电网企业:管理评分,统计结算 发电企业:参与反馈,计算结算
2022年12月1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电力并 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 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5、“两个细则”主要内容 亮点之处
※ 增补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涉网性能指标,填补 国内并网机组管理的空白。 ※ 将新能源可用功率系列指标纳入“两个细则”考 核,增补新能源AGC、快速频率响应、SVC等涉网性能 指标,实现对西北区域新能源的全面化管理。 ※ 首次设置考核、补偿项目的“天花板”价格,营 造良性奖惩环境。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两个细则”一口清最终
“两个细则”一口清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叫郭旭超,我展示的项目是两个细则一口清。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为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制定的发电厂考核及补偿细则。
上一版两个细则是201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快速发展,新能源消纳、联络线控制、调管范围调整等运行管理形势的迅速变化,2012版“两个细则”已不能满足调度管理的需要。
于是在2015年10月1日颁发实施了新版两个细则。
新版细则修订主要是针对新能源做出了新的规定,对火电机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核管理更加精细化。
特别是对机组非停、AGC、检修管理方面,严格考核,另外,对虚报、瞒报、谎报给予重罚,其考核力度不亚于机组非停,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便于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优质运行。
因此,作为一名一线运行人员,深入透彻了解两个细则非常必要。
我认为学习两个细则的重要意义有三点:1.学习厂网互动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2.掌握考核点,避免考核;3.吃透补偿点,争取补偿。
下面请各位领导抽查:1.“两个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考核:考核规则: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10分/小时考核。
3.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考核:考核规则: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750kV及330kV应达到 100%,220kV 应达到99.90%,110kV应达到99.80%,每降低0.1%按9分/月考核。
4.基本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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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模拟运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能源监管机构会同相关调控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控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控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控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光热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控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控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控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控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30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控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控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控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30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60分/次考核。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控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控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500分/次考核。
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控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控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控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全厂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第十七条调控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3.停运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2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4.火电机组缺煤(气)、环保投料等停机,停机期间,按额定容量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5.各级调控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时段为:前一日23:00-次日06:00,10: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超出低谷消缺工期(以并网时间计)的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间起,超过24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的,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6.火电机组在短时(7天)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直接跳闸、被迫停运或临检,原则上应停产整顿,并按调控机构要求报送事故报告。
(二)凡并网发电厂内输变电设备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输变电设备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2.输变电设备发生临检,按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3.输变电设备故障后未恢复,按2分/天进行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装机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
(四)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
第十八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热电机组),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不含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控机构的调度控制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 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200分/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若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且无临时检修申请的,按2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控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逾期不能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或逾期不能完成试验报告编制并上报相应调控机构的,按10分/天考核。
若调控机构要求,对发电厂AGC相关性能进行测试或试验的,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试验测试,并出具试验报告,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天考核。
(二)AGC单机模式投入下:1.可用率考核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0.5分/万千瓦考核。
对于投入单机模式的机组,AGC可用率=(AGC实际运行小时数/AGC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 ×100%。
其中,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为当月AGC可正常运行的理论时长,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时段。
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 状态改变次数n 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n )。
3.调节速率考核。
AGC 平均调节速率是指,选取负荷变化至AGC 负荷指令目标变化幅度10%和90%的两个负荷点,其连线斜率的绝对值。
平均调节速率=⎥⎥⎦⎤⎢⎢⎣⎡⎪⎪⎭⎫ ⎝⎛--T T M M A %10%90%10%90bs × 100%(单位:机组调节容量占额定有功功率的比例/分钟) 其中:M %10=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机组目标出力-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10%;M %90=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机组目标出力-机组初始时刻实际出力)*90%;T %10为机组出力到达M %10的时间;T %90为机组出力到达M %90的时间。
AGC 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当月历次平均调节速率的平均值。
水电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调节次数占比+当月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小指令调节次数占比。
其中,对于大指令调节(调节量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50%,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对于小指令调节(调节量不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25%,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
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月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
其中,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0%;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3.5%;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
4.响应时间考核AGC 响应时间是指自AGC 指令开始变化时刻引起,至机组实际负荷开始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负荷稳态偏差允许范围(火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0.5%,水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并在趋势上不再返向的时刻之间的时间差。
AGC响应时间按照响应时间月度合格率进行考核。
机组AGC响应时间月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AGC 响应时间合格率=(该机组当月AGC响应时间合格次数/该机组当月AGC调节总次数)×100%。
其中: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0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