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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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试行)
一、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1.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省行政区域。

(三)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其经营围应当覆盖生产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

(三)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所有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所提交的材料均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明或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并附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
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含重要参数的生产关键控制点)和设备布局图;
7.与申请人治理结构图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上述有关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行业商品条码;
8.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交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9.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单;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审查细则要求的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例如产业政策批准文件:乳制品、制糖生产线、味精生产线需取得省级产业政策批准;其他证书: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等。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原件;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食品生产企业应注意:
1.企业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并在有效期完成延续申请审批的,重新换发的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批准换证日期,其有效期限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3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含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企业,一律要停止生产销售,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

对许可证期满后未取得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生产,当地质监局应依法查处。

3.企业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且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的,应
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重新赋予编号,已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得重新使用。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迁址、改扩建、委检变更为自检等重大事项变更)
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副页)原件;
3.《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省经信委、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变更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等;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或住所名称、减项、自检变更为委检等重等普通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领或更正)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在生产许可有效期申请补领: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和副页)原件(全部遗失除外);
3.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副页容错误的,应申请更正:
1.食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2.原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和副页)原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错误、需要更正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件复印件。

5.企业持相关手续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时,发现证书打印错误的,可当面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更正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应迅速核对证书容是否有误,确属打印错误的,应立即进行更改,并将更改后的证书交与企业。

同时收回错误证书,尔后作好登记。

四、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换证、增项、迁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交受理,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由申请人携纸质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到省质监局食品处办理。

(一)申请受理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等),申请人应并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先登录《省食品生产企业网上申报平台》(网址:),在网上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上传相应附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扫描件),并提交所在地市级质监局(清单见附件)。

2.网上提交成功后,申请企业携打印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带二维条形码)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

3.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1项的要求,在5日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开具《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细则》规定容的事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现场核查
1.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并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现场核查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完成。

2.市州局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后,与审查组长、企业及县局沟通,确定现场核查的具体日期,并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3.审查组长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规定时间完成现场核查。

4.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向当地县局申请予以审查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5.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现场核查在规定期限无法完成的,除不可抗力或企业事先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请外,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审查组长应作书面记录。

延期审查不得超过规定期限30日。

(三)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及副页。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五)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向许可机关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人员按产品执行标准分别抽取样品,同一执行标准中有不同食品品种且使用原料、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设备差异较大的,也应分别抽取。

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

抽样应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样品抽取后,由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中选择确定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7日将样品送交该检验机构,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在10日完成检验,并在检验完成后2日递送检验报告。

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六)确定品种围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七)复检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向许可机关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参照“(五)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执行。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八)证书领取
经许可机关审批合格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发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原件到窗口领取。

五、期限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5天。

(二)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

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0日(特殊产品除外)。

(三)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不计算在)。

(四)颁发证书期限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

六、审批结果公告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省质监局在门户上(/)公布。

(二)许可延续、许可变更后重新获证的企业,注销许可证的企业,按上述方式公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二)产品检测费
由申请人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6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

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八、咨询部门和联系
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九、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十、其他事项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注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事实提出注销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并予以公告。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决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并予以公告。

(二)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1.申报及审核:
①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分别申请备案;
②企业应到所在市州质监局申请办理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市州质监局应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2.申请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材料:
①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③经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原件;
④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⑤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
⑥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标签样。

3.食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①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委托产品名称、以及生产者(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委托双方联系方式;
②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③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委托加工合同:
①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②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③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容。

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④其他规定要求的事项。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1.副页随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同发放,副页中应写明企业生产食品的品种明细及产品标准;
2.生产企业在填报申请书时,须在“食品品种明细栏”中明确生产产品的品种及每一品种所使用的标准;
3.发证检验抽样时,将申请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按照采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对采用同一标准的产品按照细则规定抽样;
4.发证检验机构在实施发证检验时,对采用不同标准的产品均须进行发证检验,对采用同一标准的产品按照细则规定进行发证检验;
5.对生产许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将企业申报的产品名称以及产品执行标准在副页中予以载明。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监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3.质监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监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3个月,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文本可在省质监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审查期限完成接受审查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提交资料明细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新办食品生产企业提交资料明细
延续换证食品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明细(受理)
注:申办程序同新办食品生产企业;
普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及生产地址名称等)食品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明细
注:1.申请企业不需要到政务中心办理受理;
2.审批环节不需要经过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变更(生产地址、产品品种、改扩建)食品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明细(受理)
注:申办程序同新办食品生产企业;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新办、换证、增项、迁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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