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2021年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22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转型,更好地发挥零售业在引导生产、吸纳就业、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商务部制定了《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智慧商店建设在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指南》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区内有关商协会和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积极开展智慧商店建设工作。
工作中要立足现有基础,不搞形象工程和“花架子",注重发挥商协会作用,激发企业首创精神,推动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二、及时跟进指导各地要密切关注智慧商店建设情况,采取走访、座谈、会议、问卷调查等多神形式,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企业动态。
积极协调推动解决商协会和有关企业在智慧商店建设及《指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智慧商店建设经验和做法,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渠道和平台,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广智慧商店建设工作经验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指南》实施进展及有关情况,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任宏伟孟翔电话:************,3780传真:************邮箱:*****************,cn商务部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附件:智慧商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商整规发[2005]269号•【施行日期】200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6月10日前报送商务部。
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工作制度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及时了解掌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商务部拟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重点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函》(商办流通函〔2021〕338号)要求,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相关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按产废来源划分,主要包括: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生活商业源回收企业;按回收品种划分,主要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纸、废橡胶(轮胎)、废旧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等重点品种回收企业;按创新转型模式划分,主要包括:回收加工型企业、互联网平台回收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
二、基本条件各地推荐的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齐全,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二)按规定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经营台账制度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备。
(三)企业回收、分拣、加工、配送等业务流程,以及设施建设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
(四)能够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按要求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创新举措,较好地承担政策、标准先行先试工作。
三、指标要求(一)工矿产业源回收企业。
废钢铁年回收量在10万吨以上,其它品种年回收总量在1.5万吨以上;具有固定的分拣场地和初级加工处理能力。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7.12•【文号】商运发[2005]328号•【施行日期】2005.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未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地区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形式设立的商业企业,下同)的经营状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定期了解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作进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
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和市场运行监测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二、深入企业,认真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流通企业建议补充名单》(包括尚未列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的大型内资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见附件)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店铺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将它们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4]483号),于2005年7月20日前按原定程序在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中注册。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运函[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请做好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工作的函(运函[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掌握春节、“两会”期间市场运行状况,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定于2月1日起启动重点零售企业销售旬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样本选取:全国共选取500家零售法人企业填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以及每省(区、市)至少10家、至多35家的原则,确定各地旬报企业数量。
请各地按附件2确定的数量要求,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样本企业中,选择信息报送及时、连续、稳定,且数据质量好的企业填报旬报表,其中至少含2家县(市)企业,兼顾超市、百货店、家电专业店等业态。
如果属于非单店法人企业,每旬填报数据所包含的分店口径要保持一致。
二、报送时间:本报表自2009年2月开始填报,逢1日、11日、21日填报上旬销售数据,2月1日开始填报1月下旬数据。
如遇月平,2月21日至28日算一旬;如遇月大,31日算作当月的下旬。
三、报送方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凭密码进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点击左侧的“旬报表”栏目填报。
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可将报表传真至************。
四、指标解释:销售总额指该法人企业一旬的销售额,其他指标含义与《重点流通企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相同。
附件:1、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2、各地旬报零售企业数量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旬报表(2009年月旬)填报人:联系电话: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9.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4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实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也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决心和推动全球开放合作的担当。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各地区,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同时,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中国零售行业现状分析
中国零售行业现状分析一、零售行业概述1、零售行业定义及范畴零售业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点:(1)零售是将商品及相关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作为最终消费之用的活动。
如零售商将汽车轮胎出售给顾客,顾客将之安装于自己的车上,这种交易活动便是零售。
若购买者是车商,而车商将之装配于汽车上,再将汽车出售给消费者则不属于零售。
(2)零售活动不仅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同时也提供相关服务。
零售活动常常伴随商品出售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维修、安装等,多数情形下,顾客在购买商品时,也买到某些服务。
(3)零售活动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铺中进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顾客便利的设施及方式,如上门推销、邮购、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等,无论商品以何种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会改变零售的实质。
(4)零售的顾客不限于个别的消费者,非生产性购买的社会集团也可能是零售顾客。
如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以供员工办公使用;某学校订购鲜花,以供其会议室或宴会使用。
所以,零售活动提供者在寻求顾客时,不可忽视团体对象。
在中国,社会集团购买的零售额平均达10%左右。
此外,比较主流的零售业定义还有两种:一种是营销学角度的定义:认为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这种定义在近三十年的营销学的文献中非常普遍。
另一种是美国商务部的定义:零售贸易业包括所有把较少数量商品销售给普通公众的实体。
他们不改变商品的形式,由此产生的服务也仅限于商品的销售。
零售贸易板块不仅包括了店铺零售商而且包括了无店铺零售商。
2、零售业态分类及特点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大类。
就商人主体而言,它是商人针对某一目标市场所选择的体现商人意向和决策的商店。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主管部门,大连、沈阳海关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行业降本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全面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网络化、协同化、数字化、全球化水平,努力建设高效畅通、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
(二)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创新驱动。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创新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2.协同发展,全面提升。
促进商贸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推动商贸物流业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商贸物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突出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实际,抓住仓储、配送、冷链等关键环节,率先在电商物流、全程冷链和口岸物流等领域取得突破。
(2021年整理)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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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国家商务部关于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全部内容。
国家商务部《零售业态分类新标准》表1、有店铺零售业态的分类和基本特点
表2、无店铺零售业态的分类和基本特点。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91]商工字第41号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1991年2月25日〔91〕商工字第41号)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现随文下达(详见附件),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望各地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有关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附件: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商业部是管理全国工业加工生产的职能部门之一,对其所管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全行业管理,负责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监督、调节、指导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是各地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部门,对本地区实行全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现制定《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全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产品的标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产品评比、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划类、业务技术职称等级标准、企业升级……等。
以及国家授权审核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等。
商业部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有关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当前各地正在编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请按照公布的归口管理目录,搞好统筹规划,密切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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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
(2021年版按地区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6.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
9.北京便利蜂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0.邯郸阳光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
11.河北保百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3.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14.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15.家乐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16.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17.石家庄北国人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20.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2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25.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26.哈尔滨中央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哈尔滨新世纪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28.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29.黑龙江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30.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31.上海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2.上海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3.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34.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35.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36.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37.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38.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39.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苏州美罗百货有限公司
41.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2.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3.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4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46.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47.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48.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9.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50.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51.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5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54.福建东百集团
55.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6.厦门元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7.永兴东润(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58.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59.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0.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61.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4.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7.淄博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68.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9.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0.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71.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青岛维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74.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75.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7.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8.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9.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80.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81.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82.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83.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84.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85.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86.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87.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
88.华润万家(控股)有限公司
89.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92.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93.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95.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96.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97.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98.四川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99.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四川省老邻居商贸连锁有限责任公司101.重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102.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
103.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4.贵州合力惠民民生超市股份有限公司105.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106.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股份有限公司107.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108.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
109.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0.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