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采购与储存1、采购计划由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麻醉药品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采购渠道必须从具备麻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
采购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3、验收与入库麻醉药品到货后,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质量状况等。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将麻醉药品存入专用库房或专柜。
4、储存条件麻醉药品应储存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库房或专柜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库房或专柜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并安装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麻醉药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等应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二、麻醉药品的领取与发放1、领取申请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时,应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填写专用的麻醉药品领用申请单,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2、领取手续领用人员凭领用申请单到药剂科办理领取手续。
药剂科发放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单的内容,无误后双人签字发放。
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的质量。
3、发放记录药剂科应建立麻醉药品发放记录,详细记录发放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领用科室、领用人员、发放时间等信息。
三、麻醉药品的使用1、处方权管理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医师应按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2、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处方笺,书写规范、清晰、完整。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引言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镇痛、镇静、催眠等作用的药物,由于其滥用可能导致依赖性,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合理使用。
本文旨在介绍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细则以及监管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防止其滥用,保障医疗需求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许可生产麻醉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麻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标准麻醉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第六条:原料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经营许可经营麻醉药品的单位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销售管理麻醉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点、计划、实名销售制度。
第九条:采购管理经营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麻醉药品,并建立完善的采购记录。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医疗使用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处方应遵循“一病一处方”的原则,处方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患者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档案,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三条:储存条件麻醉药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药品储存标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四条:运输安全麻醉药品的运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被盗。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

麻醉药管理制度15篇【第1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为保证我院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合理使用,有效地控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矩,制定本制度。
2.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发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采取特别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并需做好购进方案,合理调配库存。
除发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举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采取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采取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记下,并做好记录。
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
专库应该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严防走失。
专库和专柜应该采取双人双锁管理。
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天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该符合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认真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该否决发药。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否决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别管理药品。
麻醉药品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安全,防止滥用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三、职责分工1. 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销毁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并严格按照医嘱进行。
3. 医疗机构医务科负责麻醉药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药剂科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
(2)采购麻醉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等。
2. 验收管理(1)药剂科在收到麻醉药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2)验收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不合格或信息不符,应及时退回供货单位。
3. 储存管理(1)麻醉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储存柜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温度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3)麻醉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4. 发放管理(1)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需向药剂科提出申请,并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药剂科在发放麻醉药品时,应核对处方信息,并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
(3)发放麻醉药品时,应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5. 销毁管理(1)过期、变质、损坏的麻醉药品,应由药剂科负责销毁。
(2)销毁麻醉药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6. 监督检查(1)医疗机构医务科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麻醉科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科药品管理制度1.麻醉科所有从药剂科领回基数药品, 严格按照药剂科提供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基数药品, 只能供手术麻醉病人使用, 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科室药品指定专人管理, 负责领药、退药和保管工作。
每日清点、检查药品并记录, 防止积压、变质, 如发现有沉淀、变色、标签模糊时, 立即停止保管并报药房处理。
药品失效期前3个月, 必须退回药房, 重新申请。
3.麻醉结束当日, 由麻醉医师书写、录入电子处方, 专人统一领取。
4.毒麻药管理要求:①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五专”管理办法, 定期清点, 保证供应。
②麻醉药品哌替啶、吗啡、芬太尼等应严格管理制度, 各级医师必须坚持医疗原则, 正确合理使用, 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 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③二线医师负责当日所领麻醉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归还, 必须保持麻醉记录单、空安瓿、专用麻、精处方及电子处方绝对一致, 如果药品管理员已下班, 应交值班人员保管, 并做好记录、交接。
④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 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日期、时间, 护士签名。
⑤值班二线医生负责清点、管理值班柜内麻醉药品, 做好使用记录, 次日药品管理人员再次清点, 核对处方并补充, 做到班班交接。
5.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 做到过期药品不用、标签丢失不用, 瓶盖松动不用, 说明不详不用, 变质混浊不用, 安瓿破损不用, 名称模糊不用, 确保用药安全。
6.抢救药品必须放置在抢救车内, 定量、定位放置, 标签清楚, 专人每日检查, 及时补充, 保证随时急用, 过期失效药品清理要及时清理。
7、各手术间、复苏室、准备间专柜和抽屉内药品由专职管人员按照基数补充, 定期清点、检查效期, 若账目不符要立即追查。
8、库存药品应尽量减少, 合理补充, 要有通风、降温、照明设备, 并有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措施。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五篇)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实行“五专”。
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
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二)是指对于具有毒性和麻醉作用的药品,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国家或地区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毒麻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存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许可制度:对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药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许可制度可以确保药品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2. 配置限制:毒麻药品的配方和配置必须遵守国家或地区的配方限制,且必须由合格的医生或专业人员进行配方和配置。
配方限制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
3. 药品使用管理:对于使用毒麻药品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
包括药品使用的目的、剂量、使用时的监测和记录等,以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
4. 药品存储和废弃管理:对于存储毒麻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应的存储要求,如温度、湿度、防火等。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是指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麻醉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麻醉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库房温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配送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配送政策,确保药品安全、及时送达。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遵循剂量控制原则。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认真填写处方、病历,并做好用药记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评估患者对麻醉药品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第四章监管与培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麻醉药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其管理对于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购进和使用1. 麻醉药品的购进a. 所有购进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医疗药品采购部门审核同意。
b. 购进麻醉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c. 麻醉药品的购进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不得违规购买、走私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麻醉药品的使用a.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的麻醉师或医生,严禁非授权人员进行麻醉操作。
b. 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必须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过敏史、用药史等信息,并确保用药安全。
c. 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式进行,严禁超量使用或滥用。
d.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包括药品种类、剂量、使用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监管。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保管和核算1. 麻醉药品的保管a. 麻醉药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药品保管室或专用柜内,严禁与普通药品混放。
b. 药品保管室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点和验收。
c. 药品保管室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以确保药品质量和稳定性。
2. 麻醉药品的核算a. 麻醉药品的核算必须由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b.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都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与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查。
c. 对于过期、损坏或错误购买的麻醉药品,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1. 麻醉药品的安全储存a. 麻醉药品必须储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使用。
b.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且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专门安全防护。
2. 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a. 麻醉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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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同德[2009]41号各病区、科、所、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更好的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度,特重新制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我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人员组成:主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室、保卫科。
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工作职责:1.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2.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3.定期组织检查(至少每季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4.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5.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6.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7.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8.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9.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10.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11.定期召开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采购员的岗位职责:①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做好印鉴卡的申领工作。
②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医药公司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指定医药公司用专车送到药库,协助保管人员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并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
③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④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⑤在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缺损现象的、应与保管员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保管员的岗位职责:①和采购员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工作,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并逐支逐盒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完整性,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薄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每次门诊、病区调剂室领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并请领用人员协助校对,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
②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出库统计,报采购员及科主任,协助做好采购计划工作。
③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
3.门诊、急诊和住院药房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①专人专锁,即用即锁。
②做到班班交接,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耗专用帐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凭证”等表格的登记工作。
4. 各临床科室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①专人专锁,即用即锁。
②做到班班交接,做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和“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表格的登记工作。
5. 专用病历管理人员的职责①负责专用病历的保管、登记、上报、检查、注销、销毁工作。
②通过《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在线新建和登记“专用病历”患者基本信息,实时上传卫生行政部门。
③经常检查专用病历的记载、登记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改正。
④及时进入《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网激活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专用病历。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管理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经营单位按医疗需要采购。
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项目有变更时,应在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4.药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储存于专用的仓库或保险箱内,双人双锁保管,有条件应配备监控设施。
5.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6.严格凭调剂室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登记;保管员与门急诊调剂室和病区调剂室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
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发现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后,按规定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向所在地卫生局申请,并在所在地卫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处理。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细则1.应遵循WHO的“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原则,保障癌症患者缓解癌性疼痛和其它疾病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非癌症疼痛)治疗时麻醉药品的使用。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的管理①医务科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相关部门定量印制。
②指定部门专职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③专职管理部门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④专职管理部门、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3.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4.医生的诊疗管理①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③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④医师为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处方时,应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上网注销其“专用病历”。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的管理和配药流程(流程见附件2)①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医疗机构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其余病人无需建立“专用病历”。
②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格式见附1),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③专用门诊病历统一编号后,由肿瘤科统一负责保管、上报、注销、销毁等工作,并建立专用病历管理登记专册,内容包括专用病历号、患者姓名、代办人姓名、建立日期、销毁日期等。
专用病历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④肿瘤科负责通过《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在线新建和登记“专用病历”患者基本信息,实时上传卫生行政部门。
“专用病历”建立之前必须进入《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输入病人信息,在确认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办理“专用病历”。
如遇3个月期限内重复办理,系统会跳出警示对话框提醒,并终止办理。
⑤患者在办理“专用病历”后,系统会在3个月复诊或随诊时限到时自动提醒,到期后患者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在重新审核相关证件后,可延长1个周期(3个月)。
⑥对于使用“专用病历”首次就诊配药的患者,首诊医生开具规定用量内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应当将“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一并交给病人,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的专职药师核对以下信息:专用病历编号、患者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代办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与处方前记记载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代办人身份证与留存的是否一致;核对专用病历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等。
核对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发药,将相关信息登记在药剂科专用病历登记本内(格式见附件3),同时将专用病历本交回肿瘤科保管。
⑦对于使用“专用病历”非首次就诊配药的患者,如患者本人复诊或随诊,医生需在处方上注明“患者复诊”并签名。
凭“专用处方”,经专职药师核对相关信息:专用病历是否在有效期内、处方是否规范、代办人身份证与专用病历登记本内信息是否一致等等,核对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发药,同时将处方信息登记在专用病历登记本内,并注明复诊日期。
6.处方用量管理:①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