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兼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蒋朝阳

引言

法律地位(Status)这个词原是私法中的概念,指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1后来,法律地位的范畴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它用来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属类别中所居的地位。在法律渊源意义上,可以借用法律地位的理论,用来分析某一具体法律在所属法律部门中所居的地位,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研究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律地位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一般不能由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和协议来决定。如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有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由民法加以规定。在私法领域内,法律关系主体的选择可能产生实际地位的变化,但是这种地位改变的结果仍要由法律所决定。而在公法领域,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与私法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主体则不得通过选择来改变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能自我设定,与此相似的是,在法律制定方面,某一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宣称,而是由其上位法来规定。

与法律地位相关的重要法律范畴是法律人格(Personality),它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2在私法上,法律人格是指权利能力。3在公法领域,公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受赋予其地位的法律规定的制约。法律人格不能自我赋予,与此类似的是,就法律制定而言,具体法律要设定什么内容、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如何,则由赋予其地位的上位法来决定。

由此而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其上位法即宪法来赋予的,其内容设定、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也是由宪法来决定的。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现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表明,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从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基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55-856页。

2同上书,第688-689页。

3参看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第50页。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48367278.html,,2003年4月25日。

本法的依据;二、从法律部门来看,基本法属于宪法相关法;三、从法律的位阶来看,基本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四、从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来看,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五、从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来看,基本法属于特别法。六、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来看,基本法属于授权法。

一、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基本法制定的依据,萧蔚云教授概括为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法律依据,二是政策依据,三是实际情况依据。5一般认为,基本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宪法;政策依据是国家“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体现在宪法第31条规定,也具体体现在两个联合声明当中。实际情况依据是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法律依据。

什么是法律依据?一般认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是上位法或者是与本位同一效力等级的其他一般法。由于“一国两制”方针由宪法而不是由其他法律加以规定,因此就基本法制定而言,其唯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基本法是依据什么制定的,曾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双重依据说”,认为基本法是依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中国宪法制定的;二是“唯一依据说”,认为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据。6持“双重依据说”的观点认为,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按照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理论,联合声明高于基本法,所以联合声明应成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持“唯一依据说”的观点认为,基本法是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的,而宪法第31条和62条第13项就是“一国两制”的宪法化,是一个特别授权条款,所以宪法第31条和62条第13项是基本法的唯一立法依据。

应该看到,联合声明属于国际条约,基本法属于国内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效力来源和根据。就主权国家而言,国际条约不是国内法的效力来源,所以不是国内法制定的依据。两个联合声明均规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基本法。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中葡联合声明正文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对澳门执行如下的基本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上述规定表明: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包括宪法第31条在内,制定基本法。

5参看萧蔚云:《论澳门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第164-166页。

6焦洪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98页。

有人以两个联合声明制定基本法的表述,认为基本法的制定不仅要依据宪法,而且要依据联合声明,其理由是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三条第(十二)项和中葡联合声明第二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3条第(十二)项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中葡联合声明第2条第(十二)项规定:“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应该说,两个联合声明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规定的是中国政府承诺的义务,从联合声明来看,制定基本法是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但基本法属于国内法,如何制定基本法,或者说基本法的效力来源,依据什么来制定,则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因此制定基本法的依据只能是唯一的,它只能是宪法。7当然,在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具体条文的起草要尊重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符合联合声明的精神,8但不能说基本法要依据联合声明,更不能认为基本法的效力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

那么,基本法制定的唯一依据是否就是第31条和62条第13项?是否还有宪法其他条文?香港基本法第11条、澳门基本法第11条均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均以“本法”为依据。在这里,两个基本法均提到宪法第31条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据。应该说,宪法第31条和62条的规定是基本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上述条款有三层主要内容:一是国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种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国家的一般行政区,即不同于内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不同于非行政区概念上的经济特区;二是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其内在的含义是可以实行不同于内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实行的制度;三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规定既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基本法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限于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这从两个基本法的序言可以看出。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段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这里谈到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依据。第三段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里提到了基本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二段和第三段也有相同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和关于澳门基本法的决定也明确指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9因此,如果要说唯一依据,则可以说中国宪法就是基本法制定的唯一依据。

7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出版,第63-64页。

8同上书,第41页。

9参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宪法是设定基本法条文内容的依据

在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基本法规定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与国家宪法不一致,而宪法第31条只是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如何规定,则没有明确。那么,宪法能否成为设定基本法条文内容的依据就值得考虑。其焦点是基本法是否合宪的问题。

其实,按照宪法文本解释的学理上理解,宪法第31条规定可以认为是一项特别规定,它在宪法序言、宪法第1条至第30条之后,其基本内涵是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可以不同于国家整体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实行另由法律规定的制度。10因此,宪法第31条是国家关于“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上的规定,而基本法是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所以基本法的内容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符合宪法。

1、宪法第31条是国家关于“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上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国家解决统一问题的方针政策,按照邓小平的概括,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11982年12月4日,国家宪法通过,并在第31条对“一国两制”的方针作了原则的规定,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这一方针规定下来。12由于宪法只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不宜对“一国两制”方针写得很具体,所以,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专门说明了宪法第31条的立法意图和具体含义。13他的说明是,在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宪法修改草案第31条才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并且还指出,国家处理“这类问题”的立场,“这类问题”就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问题。14上述情况表明,可以说宪法第31条的一个重要的含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有人认为彭真的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他是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的说明,所针对的宪法草案得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所以他的说明是理解宪法第31条的权威性文件。

2、基本法是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

基本法是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法律化,15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的条文规定当中。在维护“一国”方面,体现在基本法中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有规定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方面的条款,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还有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如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和地方政府,直辖中央人民政府;还有维护国家主权的条款,如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如外交权、国防权及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其他权利,禁止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等。在维护“两制”方面,体现为维护特别行政区稳定、繁荣和发展的条款,如从制度上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包括经济社会制

10饶戈平:“一国两制的方针与宪法在港澳地区的适用问题”,“成功的十年:‘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2009年3月31日。

11萧蔚云:《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第2页。

12萧蔚云:《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页。

13同上注。

14同上注。

15萧蔚云:《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第99-101页。

度、居民权利和自由制度、行政、立法、司法制度;从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方面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自行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自行制定有关的政策。总之,香港基本法9章160条及澳门基本法9章145条、以及基本法分别包括的三个附件,包括区旗、区徽的规定,无不体现“一国两制”的方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基本法的同时,分别正式作出了两个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表明基本法条文内容的规定符合宪法,以宪法为依据。

按照国家宪法监督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16对基本法是否合宪的问题,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例如,全国人大关于澳门基本法的决定指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这就根本上解决了基本法是否合宪的问题,排除了人们对基本法是否合宪的质疑。17

三、宪法是基本法的效力依据

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的效力来源是宪法,所以,如果宪法不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则基本法就失去了效力根据。有些学者主张基本法是宪法的特别法。18但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建立在同一级法律效力基础之上,如果基本法是宪法的特别法,则意味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其结果可能是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高于宪法,可能导致以基本法排除宪法在特区实施的结果。其实,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的地位当然低于宪法,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宪法当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否则,基本法以及依据基本法建立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就失去了效力的最终来源。

国家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宪法的效力当然及于特别行政区。19但是,国家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基本法规定保持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那么宪法是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发生法律效力和实施的呢?

一是宪法在整体上适用特别行政区。国家宪法是由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因此其整体效力范围当然应该涵盖整个中国领土。特别行政区既然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宪法当然应该适用特别行政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只能有一部宪法,国家宪法当然也是中国任何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因此 ,从整体上看 ,中国宪法的效力应当及于特别行政区。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 不允许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拥有标明“宪法”字眼的法律文件。这就是为什么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叫做“基本法”而不叫“宪法”,内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本地方自治的基本的、综合性的地方法律规范也只能叫做“自

16参看《宪法》第62条第(二)项、第67条第(一)项。

17有学者认为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了宪法审查权。参看王振民:“‘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第6页。

18李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宪法的特别法”,《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第16-23页。

19萧蔚云:《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第91页。

治条例”、“单行条例”,而不能是地方“宪法”。20

二是除了宪法的整个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外,宪法的具体条款的效力也及于特别行政区。这就涉及宪法哪些条款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宪法第31条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宪法其他条款不适用。这种观点割裂了宪法第31条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割裂了宪法个别条款与整体规定的关系,理论上说不通。事实上,宪法有关中央国家机构的条款,如宪法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武装力量、关于国家主席等的规定,毫无疑问对特别行政区是适用的。这就是说,宪法有关国家主权的条款,如行使主权的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的条款、中央国家机关职权的条款、国家主权象征的条款等均应适用特别行政区,21宪法有关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条款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有人认为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适用特别行政区,我们认为,作为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仅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承担基本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广泛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中,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特区居民而言,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防方面的义务,最主要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在特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上述义务,通过两个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具体成为特区居民7个方面禁止行为的义务。

既然宪法的效力及于特别行政区,为什么基本法不能在附件三中将宪法列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呢?这是因为,按照宪法理论,除宪法本身对其效力范围作出克制和限制外,22其他法律不能对宪法的效力进行规定,否则,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就会受到破坏。

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有人认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23这就是说,凡是不需通过具体法律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就是直接适用,凡是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就是间接适用。应该说,宪法整体上在特别行政区适用,但有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经济、社会制度以及有关“两制”的其他规定,是通过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应该说,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是直接适用了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的方针,适用了宪法规定。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能否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应该说,特区司法机关引用宪法条文,说明某种事实,是可以的。24但这不是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有审查特区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的权力。按照国家宪法规定,宪法审查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特区在内的司法机关不享有这个权力。此外,根据法位阶理论,特区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低位阶的法规范,而不得径自越过低位阶的法规范,直接适用高位阶的法规范,只有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此没有规定或者发生下位法规范可能抵触宪法条款的疑义情况下,才存在直接引用宪法条款的可能性。25

四、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参看王振民:“‘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第9页。

21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澳门基金会2000年12月出版,第38-39页。

22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宪法谦抑”。

23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论》,第39-40页。

24正因宪法在特区有当然的效力,因此尽管在内地法院还一直不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但是香港回归后,特区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多次引用中国宪法的条款。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吴嘉玲、吴丹丹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的判决书中,就引用了中国宪法第31条、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参看王振民:“‘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第9页。

25朱福惠、徐振东:“现代宪政条件下的宪法效力”,《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6年第3期,第83页。

(一)基本法属于宪法相关法

在法学研究中,一般将宪法渊源中现实宪法存在的方式,以及与宪法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如选举法、代表法、国家机构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视为宪法法律部门的重要内容,26将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最基本关系的法律视为宪法性法律。27有人认为,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28

一般认为,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才存在宪法性法律,如在英国,没有宪法典,但有宪法性法律,它是由议会确认的以1215年《自由大宪章》为框架的一系列带有宪法性质的议会立法,其制定和修改遵循普通法律一样的程序。29而在成文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典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所以所谓宪法性法律属于普通法律的范畴,遵循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其效力与普通法律一样,没有差别。30

但是,区分宪法与宪法性法律,在成文宪法的条件下,在逻辑上会产生“宪法性法律”与“非宪法性法律”的困扰。也就是说,在宪法之下的普通法律中,既然有与宪法的最根本规定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也就有与宪法最根本规定不相关的法律。那么,哪些是宪法性法律,哪些是非宪法性法律呢?我们不能说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民法、物权法、刑法等一系列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列为非宪法性法律。

为避免理论上的困惑,学者提出了宪法相关法律的概念。31这种观点认为,宪法及相关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国家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国家宪法之中,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后者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与宪法的关系更密切。32应该说,从法律内容与宪法的关联性来看,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与宪法关联程度高低的法律形式。为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种关联程度,以“宪法相关法”概括与宪法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也未尝不可。否则,那些与宪法关联程度高的法律如何归入哪个法律部门也成为问题。当然,这种宪法相关法仍属于普通法律,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一般遵循普通法律的程序,其效力低于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基本法属于宪法相关法,这是由基本法的特点决定的。

1、在名称上不是宪法,但结构上某些方面像宪法。基本法不是宪法,也不是宪法之特别法。因为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制定和修改程序是普通法律的程序,其效力低于宪法。在宪法理论上,决不能以比宪法效力低的普通法律修改宪法。但是,基本法在内容结构上有些像宪法,它包括序言、总则、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教育等章节内容,这一特点是其他基本法律中不具有的。33

26莫纪宏:《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第116页。

27同上书,第120页。

28刘茂林:“香港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法学家》,2007年第3期,第14-17页。

29韩大元:《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第116页。

30同上书,第117页。

31参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

32莫纪宏:《宪法学》,第121页。

33萧蔚云:《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第109-111页。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 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2)、时间效力: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和失效问题。(3)、对人效力: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 ①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 (4)、对事效力: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宪法一般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5.简述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旧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间男为女主,可随意打骂休弃。建国以后,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互助互爱之风大大发扬。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不仅是婚姻家庭法的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和相关法律的原则。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为妇女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一原则彻底废除了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旧传统,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对解放妇女,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结语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朴素而平等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公然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这种男女平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原则和实践、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之间也有很大距离。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消灭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歧视、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在宪法和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的精神。男女平等是我国妇女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明确提出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体现,这无疑对我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有着巨大的作用和保障。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 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其内涵由各种抽象的原理组成,有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宪法原则形式与分类 宪法原则作为对宪法制度运行过程进行指导的原理,其表现形式是多元化的。在各国宪法学理论中宪法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宪法典中没有明文。如在美国,有的学者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这三项原则实际上确立了美国宪法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原理。在日本,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与基本人权保障是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它描述为宪法的灵魂。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 第二种形式是在宪法典中具体规定宪法原则。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正文,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序言。采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宪法原则的表述比较明确和统一,便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理解和解释。但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是宪法原则内涵的表述与宪法典规则之间会发生不吻合的现象,对具体的宪法解释设定不必要的范围。目前,在宪法典中规定宪法原则的国家,在具体规定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序言中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原理),代表性的国家是韩国。韩国宪法在序言中以直接或间接形式规定了国际和平主义、民主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国家与文化国家等原理。有的国家是在宪法典第一章中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保加利亚宪法(1991年)第一章以24条的篇幅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1)规定国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2)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原则;(3)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地位的确认,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其他法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的所有条款均直接有效等;(4)宣布保加利亚共和国是法制国家等。葡萄牙宪法(1982年)在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l993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被实践证实了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因而,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保证现行《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从而使我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民主原则的一项根本内容。《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这是最大的民主权利。其次,民主原则还表现在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方面。再次,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都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2.社会主

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另一个主要原则,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其次,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再次,《宪法》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都是社会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民族平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是男女平等,《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等等。4.法制原则。《宪法》对法制原则作了全面规定。在序言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宪法》还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并对整个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从立法、执法和守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等,这都是法制原则。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论述题

宪法论述题 1、试论“分权制衡”原则。并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3、论述我国现行《宪法》答:英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不适用。马克思主义为国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我的基本精神及其历史意义。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家权力统一不能分,资产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答:1982年《宪法》是我国学说,在洛克思想的基础阶级“分权制衡”只不过义精神文明建设4、宪法发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是国家机关间的分工而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成了“分权制衡”理论。已。宪法的充分实施。?从主观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四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方面说,宪法能否充分实章共138条组成。它的基本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 2、论述宪法的作用及其作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精神为:(1)集中力量进行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用发挥所必备的条件。们特别是领导人的民主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府和法院行使。“分权制答: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识和宪法意识。如果这方面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衡”学说在法国《人权宣力(1)现代国家的特定阶的观念薄弱,不重视宪法,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言》中最明显的表现是,级在取得政权并成为统治那就谈不上宪法的作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它明确宣称:“凡权利无者之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证为了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明其握有国家权力的合宪认真学习宪法,如果不知晓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会就没有宪法”。尽管各性。(2)宪法在巩固国家权宪法是什么,不清楚宪法的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国具体的政权组织有着力的同时,还要起规范国家基本内容,那就谈不上增强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彼此相异的特点,但在两权力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宪法意识。第二,必须以宪国家。(2)发展社会主义民个方面几乎是共同的:其?分配中央与地方,联邦与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

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补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的先锋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丨子愚 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五四宪法”时,尚没有明确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1979年修宪时,尽管当时已经意识到1978年所确立的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过时,但由于酝酿对宪法进行大修,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对宪法中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修正。 1982年修改宪法时,首次明确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1982年宪法修改总的思想原则。同时,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被写进1982年宪法序言之中,从而使这四项基本原则又成为了宪法本身的指导思想。 1999年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总原则”代替“指导思想”。至此,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又可表述为“总原则”。进而,宪法“总原则”与“具体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亦已形成。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总原则,正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还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它既表现为人类生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它贯穿于宪法始终,规定着人们生活最根本的制度,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17、18世纪启蒙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唯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基本人权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性别区分。不会再出现黑人、白人间无谓的争斗;也不会再有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能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理想。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法治,人们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更不会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制”和“法治”,人们往往容易混淆,需要明白“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在“民事的领域”内的直接效力 喻敏 一、案件及问题的提出 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一九九五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款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不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上述案例,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是否有直接的效力?换言之,法院认定涉讼“村规民约”条款无效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宪法还是民法?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民法学说判例对类似案件的观点【1】 此案发生原因系王玉伦因其性别而受不公平对待并“株连”其女儿的事实,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单身条款案”与之类似。所谓“单身条款”是指在德、日及我国台湾,许多企业与女性受雇者签订的劳动契约,有“结婚即须辞职”或“结婚视为自动辞职”的劳动契约条款。在“单身条款案”中,学说判例均认为,此种契约条款违反两性平等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女性职员的婚姻自由及工作权,因而无效,但对认定“单身条款”无效的法律基础,德国与日本及我国台湾存在差别,因而产生宪法的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

宪法一至七简答及论述题目&参考答案

第一章.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②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①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②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 ①宪法序言 ②宪法正文,主要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象征。 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 5.我国宪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权利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修改的方式有哪些? ①全面修改 ②部分修改 ③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①.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3/4州议会批准。 ②.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3/4州制宪会议批准。 ③.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集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④.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集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制宪会议批准。 8.宪法解释的方法有哪些? ①.语法解释, ②限制解释, ③扩充解释. 9. 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 相关概念,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司法审查,宪法诉讼. 相互关系: ①宪法暴涨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而违宪审查制度只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 ②在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宪法监督和危险监督的审查的含义相同 ③司法审查包括违宪审查. ④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审查方式 论述题: 1.如何理解宪法是各种政治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 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人民是宪法的制定权主体,在人民中,又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又都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所以,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而政治力量对比首要关系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几节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②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由统治阶级制定,在制定宪法是,首要任务就是统治关系法律化,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③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①.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②.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通,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2试论述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①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从而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②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有又 一次与时俱进。 ③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④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才成为我 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 学号:***** ******** ***** 【论文摘要】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间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宪法;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是由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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