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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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于芹【摘要】本文从我国工程保险行业的现状分析出发,剖析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优化险种设置、加强立法、改革相关制度、加强盅管、推动中介咨询机构的发展、健全行业协会职能、建立工程保险信用体系等措施建设.【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0(029)015【总页数】1页(P38-38)【关键词】工程保险;险种;保险中介;保险监管【作者】于芹【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01 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建筑领域的市场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业主和承包商仍然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利益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

1.2 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但保险公司的盈利并未因此而增长。

保险人运用资金不合理,投资利益不佳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险种少是我国工程保险的另一个缺陷,目前我国的工程保险险种主要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但这些险种的设计并不合理。

1.3 工程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工程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丰富的经验,而工程保险的风险评估识别、保险合同洽谈、索赔等需要耗费投保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专门提供工程保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存在,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工程保险咨询公司)等。

然而,据统计,我国从事工程保险的人员不到保险人的1%,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1.4 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工程保险的具体规定,《建筑法》第48条只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没有对其他工程保险险种的规定。

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摘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

本文在对我对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Abstrac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signal of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advanced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essay points out the way of develop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control;insurance company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责任保险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

解雇保护制度研究:域外比较与本土经验近年来,中国的就业形势日渐严峻,许多职工担心自己可能被迫离职或失去收入来源,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此,一些人提出应该建立解雇保护制度,来保护职工的权益,减少因经济下滑导致的失业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国外解雇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和中国相关职工保险制度的分析,探讨建立解雇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实施路径。

一、国外解雇保护制度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解雇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被解雇的职工提供失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雇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强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规定,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例如,德国有“雇主承诺”制度,在员工受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前,雇主必须提前告诉员工。

在notifying员工之后,雇主需要即刻和员工进行一次交谈来磋商进一步的帮助。

公司需选取一名独立的人士作为违反了法律和公司准则的员工的仲裁工具。

而且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为解雇员工制定具体规划。

此外,德国设立了一套保障被解雇员工的失业救济制度,针对不同的贡献和个人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救济金。

二、中国职工保险制度在中国,职工退休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职工保险制度普遍推行。

2019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职工保险制度。

此外,全国各地还在不断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福利保障以及职工荣誉等制度。

不过,中国缺乏一套完整的解雇保护制度,尤其是针对失业人群的失业救济亟需完善。

这对于一些在职工人而言,当失去工作时,在短时间内就可能面临收入减少或甚至零收入的情况,对生活造成巨大的负担。

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对保障职工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解雇保护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建立解雇保护制度需要考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因素。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

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2.赔偿标准高3.预防和康复并重4.强调雇主责任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b.赔偿高效c.预防效果明显2.缺点a.成本较高b.雇主责任过重四、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1.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2.提高赔偿标准和效率3.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4.合理分担雇主责任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各国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本文将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以期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1.覆盖范围广国外工伤保险制度通常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涵盖了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就业人员。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如建筑业、矿业等高风险行业。

2.赔偿标准高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实行较高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补贴、伤残津贴等方面,部分国家还规定了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

3.预防和康复并重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注重对工伤事故的后续处理和赔偿,更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劳动者的康复。

一些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同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4.强调雇主责任国外工伤保险制度普遍强调雇主的责任,要求雇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有利于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国外工伤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a.保障全面:国外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保障了各类劳动者的权益,降低了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生活压力。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

社会保障学--简答题简述残疾人福利包括哪些内容?P266答: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1残疾预防2残疾健康,3残疾人教育4残疾人就业5残疾人文化体育6无障碍环境建设简述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答:从各国工伤社会制度建立的实践来年历,其共同特点是:①实施保险的强制性。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②保险内容的丰富性。

它包括工伤津贴、工伤医疗、职业康复、伤残抚恤、丧葬费补助和遗属抚恤等项目。

③工伤保险的雇主完全责任制和无过失补偿原则。

雇主承担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雇员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④工伤赔付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工伤伤亡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而且在于减少和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可能遭受伤害的程度。

⑤保障水平的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工伤者受伤害的程度来确定的,具有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简述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的关系。

答:1)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有机结合,工伤预防的任务是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工伤事故及其为害后果。

2)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障受害者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医治,同时对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工伤康复是通过医疗手段的延伸促使受害职工的身体康复,并通过相应的职业再培训来帮助其恢复职业能力,促使其从新从事相应的工作。

3)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缓和乃至使工伤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良性循环体系。

简述划分贫困线的方法?答:确定贫困线有四种方法:⑴以恩格尔系数为依据确定贫困。

食物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就是恩格尔系数。

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超过59%,属于生活绝对贫困的家庭。

⑵一些发达国家用相对的方法来衡量贫困,最常用的是将贫困标准和一个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保持一定比例。

⑶市场菜篮子方法。

即以人们日常最起码消费支出的总费用作为划定贫困的标准,具体包括人们的食品、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日常生活的费用。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十四、民法与经济法之分在80年代初,“经济法”这一名称对中国还是相当陌生的。

随着国家的主要任务转向经济建设,同时也在当时苏联和个别其他东欧国家以及少数西方国家法学的影响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倡导经济法的呼声。

但与此同时,在法学界也出现了民法与经济该之间界限的争论。

据报道,在1986年起草《民法通则》时,上述争论就正式展开。

当时争论的出发点是“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是否成熟”?因为倾向于经济法的一方认为当前制定民法通则的时机不成熟,制定民法通则应与制定经济法纲要同步进行。

但实质上争论的问题是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界限应如何界定,大体上双方的对立论点是:倾向经济法的一方主张:(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2)法人问题不由民法通则规定,而应单独制定法律。

(3)应建立两种合同制度,分别调整经济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

总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而经济法调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管理与协作关系。

反过来,倾向民法一方的主张是:(1)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不包括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2)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活动主体,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都确立了法人制度。

(3)经济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不包括纵向经济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为“西方国家没有经济法典,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没有搞经济法典(只有捷克有经济法典),我国立法一向不主张先搞体系,然后再立法,而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

学术理论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不是不搞民法通则的问题,不应当因此而影响立法。

”〔1〕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2条)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80年代经济法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争论,既是当时中国经济领域发展的产物,也是外国法律和法学影响下的体现。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

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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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2007年09月23日星期日12:51引言雇主责任保险早在十九世纪就在欧美国家中产生。

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

此后,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快发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雇主责任险开始在国内兴办,最初以三资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

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主要针对投保单位的雇员在受保期间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或许是望文生义,雇主责任险从开办之日起就被片面理解成一种只针对存在“雇佣”关系企业的险种,它被列为“涉外险种”,投保对象局限于外资企业。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其中都包含着形式各异的雇佣关系,其雇主与雇员间都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因此都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由此而言,我们应在充分认识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其发展,将雇主责任险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变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征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1、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覆盖对象极其广泛。

不仅仅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只要在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赔偿。

可见,雇主责任险投保对象几乎无所不包,该险种具有独特的集中和分散双重特征。

2、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化险种,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重要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属于政府性保障。

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属于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雇主责任险,可以加速构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

从保障性来讲,雇主责任险既有别于工伤保险,又有别于意外、健康险,由此也奠定了其在产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3、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共同进步,体现了与时倶进的特征。

作为一种责任险,一方面只有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雇主责任险才会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和关注。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类性质的企业主体正迅猛增加,企业雇员规模也不断增大,这为雇主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和发展源泉,可以说雇主责任险与经济、社会进步存在着同进退共兴衰的关系。

4、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

雇主责任险广泛涉及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企业对员工的福利保障和经营队伍的稳定。

雇主责任险的大力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助、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凸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稳定机制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雇主责任险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虽然雇主责任险具有上述优势特征,但是在我国开展的并不理想,多年来业务增长十分缓慢,与其在市场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

目前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责任险保费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多年来我国责任险保费占整个财险业务比重仅为6%左右。

以2002年为例,财产险总保费规模为778.3亿元,责任险保费不足45亿元,据初步推算,雇主责任险不超过15亿元。

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责任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的比重高达40%,雇主责任险占相当比重。

以香港为例,2003年产险直接业务保费为185.1亿港元,其中雇主责任险保费达43.4亿港元,占23.4%,由此可见我国在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险业务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

(一)我国雇主责任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首先,从险种渗透度看,雇主责任险保费占我国保费总量的比重偏低。

我国雇主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不足2%,这种状况是与我国近36.9万家国有企业、10.9万家外资企业、132.3万家私营企业以及近1.7亿城市就业职工的数量是极不匹配的(截止到2001年年底数据)。

注:人保数据中责任险保费收入含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其次,保费来源单一,业务拓展面呈现局限性。

调研中发现,从投保单位的企业性质看,几乎全部集中在外资企业。

以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为例,2003年共承保雇主责任险383单,其中89%为港、澳、台资企业,只有11%的投保人为其它性质的企业。

造成这种业务来源单一的原因大致有三个: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对雇主责任险认识不清,将展业面只盯在外资企业;二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宣传不够,许多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根本不了解该险种,更不知道企业除了参加社会保险以外,还有必要投保商业化的雇主责任险;三是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重视程度不够,由此导致该险种发展停滞不前。

第三,从区域发展看,该险种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等外向型城市开办的相对较好,而内陆一些城市承保数量寥寥,险种分布极不平衡。

这反映出该险种在全国范围被局限和定位在外资企业;而经济不发达的一些内陆省份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保险市场不活跃,雇主责任险几乎没有开展,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基本难以发挥。

第四,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雇主责任险出现了赔付率高、收益低的现象,有些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经营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影响了其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导致赔付率高的原因在于投保中大量的逆选择。

调研中发现,那些真正管理好、事故率低的企业没有被吸引到投保行列,而那些行业风险高、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善的不少企业选择了该险种,而保险公司又没有根据其风险状况合理定费,甚至不少保险公司还盲目扩展责任;其次,保险公司承保规模远没有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承保同质的的风险标的达一定数量,才能使承保结果呈现稳定。

而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全部承保数量只有区区几十单,且逆选择严重,其经营中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可想而知。

第五,多年来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责任、保单格式一成不变,没有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加以变革,对客户缺少吸引力。

目前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多为36个月,伤残为48个月,保障明显偏低,补偿项目受局限且索赔程序繁杂,这对那些已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讲吸引力不大,亟待完善。

(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应充分发挥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突出与工伤保险的差异性和互补性。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这对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面对来之不易的环境氛围,应大力宣导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提升其保障层次。

为了对比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在赔偿和保障方面的差异,清楚了解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我们用下面一个案例加以说明:假设条件:* 某人伤残等级= 五级* 某人月工资= 1,300.00* 某市职工平均工资= 1,411.00* 某人伤残医疗费用= 10,000.00* 康复费= 10,000.00依据本案,企业即使购买了社保,雇员在获得工伤补偿后,企业仍需承担109,200元的赔偿责任,占到72%的赔偿比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仅对医药费(贵重药品社保一般不予负责,如常用的美心力、复合氨基酸、白蛋白、舒血宁等药品便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合理的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予以赔偿,而停工赔偿、伤残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以前辞退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仍须雇主承担,这对雇主责任险发挥其商业性的补充作用提供了空间。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市场的变化适时对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和赔偿方式做出重大变革,对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该险种的发展可能会进一步萎缩。

三、国外开展雇主责任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雇主责任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成熟的运作经验,这些值得我们借鉴。

雇主责任险的开办因不同国家的立法制度而有所差异,在有劳工法的国家或地区,雇主责任险通常被称作劳工险(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雇主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

只要受雇人员在职期间遭受伤、残等可按劳工法规定的条件领取补偿金。

劳工法的有关条例还规定,劳工除领取工伤补偿金外,若雇员受伤是由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亦可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补偿。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该索偿申请时,会下令在赔偿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的工伤赔偿款项。

若涉及除雇主或雇员外的第三方责任,还可向第三者提出索偿。

事实上,等于在一份劳工险保单项下,包含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

以香港为例,其在劳工险管理方面有以下经验做法:1、《雇员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劳工险为强制性险种(Compulsory Insurance),雇主必须投保并须严格遵从条例的有关规定。

《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雇员,包括家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只上从事其它工作的雇员”。

香港劳工处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并规定“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补偿保险,最高可判处第六级罚款(即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

严厉的法令要求和严格管理,是香港劳工险高投保率和广覆盖面的最基础保证。

反观我国国内,《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安全生产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缺少象香港地区那样的管理力度、处罚措施及监督手段。

2、尽管劳工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险种,但并不妨碍交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和实施。

香港劳工处与保险公司职责分明,相互配合。

商业性保险公司在保险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有专门的精算技术,有广泛的服务网络和人员,将劳工险交其运营一方面可以减少公务员数量,降低政府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商业化经营可以在竞争中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从而合理确定保费价格,最大限度地减少雇主所支付的保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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