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场所范畴及定义
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民法典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
根据中国民法典,公共场所的定义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性质。
根据该法条,公共场所是指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
进一步解释该法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商业场所:如商店、超市、购物中心、市场等。
2.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游乐场、健身房、KTV等。
3.文化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4.教育场所: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
5.交通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等。
6.医疗场所:如医院、诊所、药店等。
7.政府机构:如公共服务大厅、政府办公楼等。
总的来说,只要是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都可以被视为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对于社会公众开放,因此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消防三类场所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消防三类场所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消防三类场所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特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建筑物分为三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的场所分类。
这种分类方式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而设立的。
消防三类场所的定义是在我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物可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主要包括商业、娱乐、服务、展览等公共场所,如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等。
第二类场所主要是指工业、生产或仓储类建筑物,如厂房、仓库等。
第三类场所则是指住宅、宿舍和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如小区、学校、医院等。
每个类别的场所都有其特定的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比如,第一类场所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以提高火灾发生时的自动报警、灭火和疏散逃生能力。
而第二类场所则需要重点关注火灾预防措施,采取防火隔离、烟气排烟等技术措施。
第三类场所则需要加强人员疏散、灭火器的配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消防三类场所定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对建筑物的分类管理,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场所进行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提高防火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理能力,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
此外,消防三类场所的定义也为政府、消防部门以及建筑物的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促进了消防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消防三类场所的定义以及各类场所的防火要点和管理措施,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消防知识和指导,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文章结构部分(1.2 文章结构)的内容如下:本文将分为三大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1.1 概述)将对消防三类场所的定义进行简要介绍,并说明文章的目的(1.3 目的)。
其次,正文部分(2.正文)将深入探讨三类场所的定义以及各自的要点。
其中,我们将在2.1 小节介绍三类场所的定义,以便读者对三类场所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消防专有名词解释

(一)“三合一”场所,是指集从业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场所。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三)“三小场所”是指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各类场所范畴及定义

各类场所定义一、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二、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1、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以下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从事甲、乙类生产、储存、经营的;(二)从事丙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三)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四)建筑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场所名词解释

场所名词解释
场所是指特定的或特殊的区域、地点或空间,通常用于特定的活动、目的或功能。
以下是一些常见场所的名词解释:
1. 家庭:指一个或多个人共同居住的地方,通常是私人住宅。
2. 学校:指为了教育和培训学生而设立的建筑物或区域。
3. 办公室:指用于办公工作的专门空间,通常是公司或组织的工作地点。
4. 图书馆:指收藏和提供图书、资料等资源供公众阅读和研究的建筑物或机构。
5. 超市:指销售各种商品的大型零售店,提供消费者购物的场所。
6. 咖啡厅:指提供咖啡、茶和小吃等的小型商业场所,通常供人们休闲、聚会或工作。
7. 健身房:指提供健身和锻炼设备和服务的场所。
8. 酒吧:指供人们购买和消费酒精饮料的娱乐场所,通常伴有音乐和社交活动。
9. 餐厅:指提供用餐服务的商业场所。
10. 音乐厅:指用于举办音乐演出和表演的建筑物或场所。
这些仅仅是一些常见的场所名词解释,实际上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场所,每种场所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目的。
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分类

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分类
2006/11/10 12:54:00 来源: 作者: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从卫生学角度看,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是:人群密集,易传播疾病;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造成沾污;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目前主要公共场所有7类28种: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以及电脑游戏机房等)、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各类场所范畴及定义

各类场所定义一、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二、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1、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以下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从事甲、乙类生产、储存、经营的;(二)从事丙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三)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四)建筑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关于公共场所

关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范围:一、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泛指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消费、休闲、食宿、娱乐、交易、就诊、交通等场所。
根据晋卫监督【2012】12号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场所监管范围,其主要包括七大类70余各行业。
1、住宿与餐饮场所:宾馆、饭店、山庄、快餐店、农家乐、食堂、高速公路服务就餐住宿场所2、洗浴与美容场所:公共浴室、洗浴中心、桑拿、汗蒸房(馆)、足浴、温泉浴、理发店、美容(体)店(不含医疗美容),SPA休闲中心、美甲店、按摩室、刮痧室、拔罐室3、休闲娱乐中心:影剧院、照相馆、棋牌馆、网吧、歌厅KTV、舞厅、音乐厅、咖啡馆(店)、酒吧、茶座(馆)、俱乐部、水吧4、体育与游乐场所:体育场(馆)、运动场(馆)、游泳场(馆)、康体中心、健身房、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与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购物中心、服装城、家具城、装饰城、农贸市场、书店、通讯营业厅、邮政营业厅、金融机构营业厅、缴费厅(水、电、暖气、燃气)、证券交易厅、彩票站(中心)7、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门诊大厅)、候车(机、船)室(厅)、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由于我们监督工作人员不足,监管项目、单位对象多,故而公共场所监管对象只涉及宾馆、旅馆、洗浴中心、理发、美容美发、车站候车大厅、超市、歌厅KTV、书店、网吧等局限性场所。
一、住宿业根据经营场所面积,要求经营业主应该设立专用消毒间、布草间,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证室内、外卫生整洁。
二、理发、美容美发业各场所必须设立消毒保洁设施及皮肤病专用工具柜三、沐浴业沐浴场所包括(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以上各场所必须设立相应的消毒、保洁设施,有明显的禁浴标志(皮肤病、心脏病、高血压、性病患者及醉酒者)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四、歌舞厅应有良好的安全通道和通风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顾客用茶具、面巾设专用消毒间,茶饮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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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场所定义
一、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
1、属于或者含有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工业建筑,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且建筑面积(储罐区为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以下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从事甲、乙类生产、储存、经营的;
(二)从事丙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
(三)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经营且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
米的;
(四)建筑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一个相对范畴,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上有不同的标准。
当前,在我省范围内,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1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
小于20平方米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求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以最多时为准,建设单位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消防监督人员予以核实。
儿童活动场所:用于儿童学习、游戏的教育培训机构、少年宫、儿童游乐场、游艺厅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