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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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昆山市对停车设施配建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以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环境。

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而停车设施的配备却滞后于车辆数量的增长,导致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昆山市对停车设施的配建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

二、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制定背景1. 社会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停车需求越来越大。

2. 环境影响:停车难导致车辆随意停放,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3. 政府重视:政府意识到停车难对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积极推进停车设施配建规范。

三、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内容1.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昆山市各类停车设施的建设,包括公共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写字楼停车场等。

2.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密度:根据区域人口密度和交通流量统计数据,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密度。

3.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停车设施的位置,确保市民出行便利。

4.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设计要求: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车位尺寸、通行道宽度等设计要素,提供便利的停车环境。

5.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管理要求:制定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加强巡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

6. 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机构和监督机制,对停车设施的配建进行监督检查。

四、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实施效果1. 解决停车难问题:通过规范配建,增加停车设施的数量和密度,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停车便利度。

2. 改善交通秩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改善交通秩序,减少道路拥堵。

3. 提升城市形象:停车设施的规范配建使城市交通变得有序,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前言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

《指标2015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指标2015版》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15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为《指标2020版》)。

《指标2020版》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指标2020版》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

《指标2020版》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指标2020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0512-********。

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昆山市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一、建筑物分类和停车需求预测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和规模,我们将建筑物分为以下几类:1. 住宅类:包括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

2. 办公类:包括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办公建筑。

3. 商业类:包括商场、酒店、餐厅等商业建筑。

4. 文体类: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等文化体育建筑。

5. 教育类:包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建筑。

根据不同类别的建筑物,我们将预测其停车需求,并为每个类别提供相应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二、停车设施设置原则和配建标准1. 住宅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1个停车位。

2. 办公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7个停车位。

3. 商业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7个停车位。

4. 文体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7个停车位。

5. 教育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5个停车位。

三、配建停车设施的公共化率要求为了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我们要求在配建停车设施时,公共停车位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同时,鼓励开发建筑项目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车位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车位利用率。

四、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的配建要求对于位于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区等特殊区位的开发建筑项目,其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应适当提高。

具体标准如下:1. 住宅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1.2个停车位。

2. 办公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9个停车位。

3. 商业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9个停车位。

4. 文体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9个停车位。

5. 教育类: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0.6个停车位。

五、其他类建设项目的配建要求对于其他类建设项目,如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建筑,其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

同时,对于使用非机动车交通出行或需要使用特种车辆的建设项目,应相应增加配建车位的数量和类型。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价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 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 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2.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3.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4.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苏州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与轨道交通相衔接,车辆停放后车主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库)。

“停车场(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泊位建设力度,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向停车便利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停车场(库)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库)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苏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设计任务书一、项目名称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二、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苏州市于2004年实施《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2004版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今现行配建指标已实施了8年,城市及综合交通发展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各项指标与居民停车需求相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修编。

(1)机动化出行快速增长、现行指标难以适应新停车发展需求“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区私人小汽车的保有量保持在20%以上的高增长率,2010末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达43.03万辆,私家车出行比例已经超过20%,同比2006年均增长了约3倍,私家车出行比例正逐步接近非机动车的出行比例,交通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交通拥堵和停车矛盾尤显突出,静态交通的供需失衡又严重影响了整个动态交通系统的运行。

伴随着机动化出行比重的快速增加,各类建设地块的出行需求特征也发生显著变化,现行标准难以适应新的交通发展需求。

(2)现行停车分区不合理、跟不上城市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心城区“一核四城”的城市空间结构正逐步形成。

城市空间和规模扩大,随着2012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苏州市区总面积扩大到2910平方公里,应结合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停车发展政策和配建指标,同时对轨道周边的用地提出不同的分区配建指标。

现行指标只提供了古城区内部、古城区外部两种不同的指标,且以最低值或最高值作为指标的依据,难以适应苏州各分区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细化停车分区,并实行相应的分区停车配建指标。

(3)现行指标物业分类欠完善,指导性不强尽管现行标准中已将建筑划分为8大类、72小类的建筑类型,并制定了不同的停车配建标准。

但总体适用性不强,部分类型缺失,如:缺少酒店式公寓、汽车4S店、轨道站点、保障性住房等,对部分类型定义模糊,如:旅馆、普通办公楼、商业、餐饮娱乐、医院,并缺少一些对综合体建筑车位配建的参考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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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168平方公里),城区以外各乡镇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建。

(一)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二)改建、扩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50%补建。

(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附表一中所列其他建筑),特大型、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及上主要功能,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其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按其累计值的80%计算;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五)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六)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七)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八)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

(九)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标准减设2.5个小型汽车停车位。

(十)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一)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需要的可能性。

(十二)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若条件所限必须开口时,应按右进右出原则设置,与城市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支路上时,与交叉口距离应按交通量计算最小距离,原则上应大于50米。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基地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执行,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条本《标准与准则》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标准与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附表一昆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最低控制指标(试行)注:酒店、宾馆配套的餐饮、娱乐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附表二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或者自行车车位换算值附表三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最低控制指标(试行)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通知各有关建设单位:为了科学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更好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交通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和江苏省有关要求精神,现决定对在昆山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部分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范围在昆山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以下项目:1、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例如铁路客货场站、公路客货场站、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等);2、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3、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4、各类大型市场、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商业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等建设项目;5、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配建停车位大于100个的建筑。

6、综合性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分析的实施1、至2006年9月1日起,在上述建设项目报建时,将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提出实施交通影响分析的具体要求。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委托专业交通规划研究咨询单位(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交通规划咨询资质,掌握交通影响分析所必须的交通分析预测相关基础数据的咨询单位)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咨询单位应按照《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编制咨询报告书,并向昆山市规划局报审。

3、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准则为:(1)项目内部交通设施(如内部道路、停车设施等)应满足自身交通需求。

否则,开发商应削减建设规模或增加内部交通设施;(2)连接外部的出入口通行能力应满足高峰小时进出车辆的需求,位置和交通组织合理。

否则,应调整出入口或由开发商采取工程措施提高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并合理组织出入交通;(3)项目产生/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的道路上所占的比例应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

否则,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

4、经审查通过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将作为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二OO六年九月昆山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使昆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规范化,提高《报告书》科学性,使编制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告书》是建设项目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适应地区交通要求,改善基地周围交通条件,同时使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建设项目及配套交通设施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报告书》应充分考虑今后城市发展和机动车发展,服从于昆山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要求,注意与土地利用和动态交通之间的关系,着眼长远,尽可能将建设开发产生的交通影响减至最小。

第四条承担编制《报告书》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设施规划设计或咨询资格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的城市规划、交通规划与设计知识,从事多年城市交通规划工作,掌握交通影响分析所必须的交通分析预测相关基础数据并且在市规划部门备案获得通过的单位。

第五条根据《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通知》中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应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步完成《报告书》,重点评价建设项目的推荐方案。

第六条《报告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概述:包括研究背景及依据(合同、规定)等。

(二)基地的用地条件:包括基地位置及其周边用地与地形地貌概况,原用地及规划用地性质、规模对交通的影响,所在区域交通设施规划的规定、要求及相关政策。

(三)基地交通环境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停车现状、周边道路与交叉口交通组织情况、交通流量大小及动、静态交通矛盾分析等。

(四)交通预测:在城市交通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目标年基地及其周围机动车交通流量大小与静态交通的需求量等。

(五)交通工程设计要点:包括基地周边道路网络规划设计优化、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关键交叉口渠化与交通组织、基地人流、车流出入交通流线设计,基地内部交通组织设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计等。

(六)综合评价:包括项目的交通评价、技术评价以及对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和环境影响的说明。

(七)实施中的对策与措施:主要反映基地及其周边地区交通组织、路内停车管制等,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八)附件及附图。

第七条《报告书》的最终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应提供体现分析过程的《综合报告》和作为研究概要和结论的《文本》。

第八条《报告书》需经市规划局审批。

一经批准,其中对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规模、型式、交通组织等内容即成为交通设施建设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其它建设项目工程,其交通分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昆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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