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的罚金 刑制 度仍然 存在 不少 问题 ,立
法工作 、司法 工作仍 需进 一步改进 。
虑犯 罪分子缴 纳罚 金 的能力 , 法判 依
处罚 金 。刑 法没 有明确 规定罚 金数额 标准 的 ,罚 金最低 数额 不能低 于 10 00 元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应 当从 轻或 者减
然相对 集 中在破坏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秩序 罪和妨 害社会 管理 秩序 罪这两 章
受理案 件20 4件涉 及4 ,判处 罚金 7人 1
刑案件 1 4 涉及3 0 ,当中单独适 6件 1人 用 罚金刑及 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中。这两 章共计有 14 4 个涉及罚 金刑的
6 叭。 月止共受理 6 个罪名 的8 %。t 5 q由 的人数约有8 人 ;2 年5 性 、误 判 易 纠 等 优 越 性 深 受 各 朝 各 罪名 ,占全部 19 案件 7件 涉及 14 ,判 处罚金刑案件 4 2人 代 ,各个国家 的青睐 。纵 观我 国法制 此 ,可 以结论 出罚金 刑能 够适 用的情 4 件涉 及7 入 ,当中单独 适用罚 金刑 6 1 形并不少于任何一个 主刑 。 史 ,罚金刑 最早源 于周朝 《吕刑 》 , 11 .. 2罚金刑在 司法实践事实 上已 及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的人数约 “ 刑 不 简 ,正 于 五 罚 ” 中 的 五罚 五 有2 人。故每 年有3 %至4%的人所 2 1 5 即 是罚 金 。后 来 各朝 代 均 有 罚 金 刑 经成 为主 刑 。这 一结论 可 以从下面 几 到 的主要 刑罚 来 自于罚 金刑 。据 此 , 立 法 ,有 的 甚 至 将 罚 金 刑 列 为 主 刑 组数 据得 出 :一 是东 营市 中级人 民法 罚金 刑事 实上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成 为 02 05 1 月 之位 , ̄ 1 1 年l Y 1 目 《 1 9 0 o ]2 3 大清新 刑 院刑 二庭 2 0 ~2 0 年 ( —6 )财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一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罚金刑“法律涵量”应与刑罚“法律涵量”相对应,这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4 1 2 0 )7—0 5— 10 9 4(0 6 0 5
0 2
世界 刑罚较缓 化趋 势, 同时也与 单位 成为犯 罪 主 体 并 , 法也对 罚金的数 额及 执行 作 了原则性 刑 规定。从犯 罪性 质 考察 , 国的罚金 刑主要 我 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 第五 章侵 犯财产 罪、 第六章妨 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等。 二、 金刑 立法方面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与 罚
无 法 实现 其 目的 的 。 为 它 会 导 致 “ 犯 所 面 因 罪
临的 恶果 越 大 , 就 越 敢 于 规 避 刑 罚 , 了摆 也 为
罚金刑是 一种 极其古老 的财产刑。在新 中 国的 刑 罚 体 系 中 , 金 刑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一 罚 种,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并 处。1 9 9 7年我 国修
用, 即使 图利 贪财方 面的犯 罪也 只是 部分 适
用罚 金 刑 。 之 所 以如 此 , 要 是 对 刑 罚 的 本 主
质 和 罚金 的 性 质 缺 乏 正 确 认 识 , 重 刑 化 影 受
中有 12个罪可判 处罚金 , 8 占全部4 2个罪名 1 总数的 4 . %, 中可单独判 处罚金 的有 8 37 其 4 个罪名。在随后颁 布 实施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共
不 足
人的心灵及皮 内, 以体现刑 罚 对犯 罪人 的 难 否定评价。实则不然。罚金刑并非单 纯的财 产刑 ,而是剥夺 一种特 殊形 态 的 自由, “ 亦即 受 刑 人 的 一 种 物质 享 受 的 自由 。 另 一 方 面 , ” 刑罚虽有惩 治犯 罪 的功能 , 其根 本 目的是 但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言 : 刑 罚 的 诚 “ 目的 仅 仅 在 于 : 阻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 公 民 , 并 规 戒 其 他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②严 酷 的 刑 罚 是 ”
浅谈罚金刑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 经济犯 罪 预 防犯 罪 罚金 刑
中图分类号 : 94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0 )1 8-l 10 - 9(091- 40 0 3 额 、 成 的损 失大 小 、 造 社会危 害程 度 、 非法得利 多少等 等。 审判 实
官应严格执 行我 国刑法 规定 的罪刑法 定原则 , 成一种罚金 刑应 形 判不判 的案件就 是错案 的思想 理念 , 以维 护法 律的尊严 。 的严 肃性 , 罚金刑 充分 发挥其 应有 的刑 罚效果 。 使
具有法 定从轻 或减轻 处罚情 节 的犯 罪分子 , 依法对其主刑 除
人 民法 院每年 罚金 刑的执 行率较 低 , 统计 , 口区人 民法 从轻 或减轻 处 罚外 , 其判 处罚 金刑 时也应 从轻或 减轻处 罚。 经 河 对 因 按照我 国刑法罪刑 相适应的原 院近三年 已执 行罚金 数额仅 为应执 行数额 的 3 . 且大部 分为 为 罚金作为 附加 刑也 是一种 刑 罚, 5 %, 7 判 处缓刑 的案件 。 咎其原 因 , 是犯 罪分子 被判 处徒刑 后被送往 则 , 一 主刑 得到 从轻或 减轻 处罚 , 附加刑 也相应 的得 到从轻或 减轻 监狱 进行劳 动改造 , 个人 财产人 民法 院难 以掌握 是人 民法 处 罚。有人 认为 , 其 二 未成年 人犯 罪不应 适用 罚金 刑, 因为未成 年人
一
、
罚金刑应 判不判 、 判后执 行 率较低 的问题
如 往往 难 以有效地震 慑 、 审判刑 事案件 , 别是财 产 性犯罪 案件 , 特 必须 重视加 强对 犯 践 中, 果仅根据 犯罪情 节确 定 罚金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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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分则规定了能够适用罚金刑的具体罪名和某些罪名罚金刑的数额。
我国新刑法典共有罪名422个,其中有170个罪名挂有罚金刑,比例达到41%左右。
其特点为:1.所有的单位主体犯罪的罪名全部挂有罚金刑。
2.从犯罪性质上看,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犯罪。
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类罪名中,共有145个,占全部170个罪名的85%。
相对来看,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规定的比率也较高,分别占该类罪名的67%和42%。
3.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仍以故意犯罪占绝大多数,只有极少数过失犯罪规定有罚金刑。
在全部170个规定罚金刑的罪名中,只有3个罪名属于过失犯罪,即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337条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和第363条第2款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罚金刑不是仅局限于轻微犯罪,已开始向重罪扩展。
选处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多以轻微犯罪为主要对象,并处罚金制不仅适用于轻微犯罪,也可以和无期徒刑并列,作为严重犯罪的法定刑。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只适用部分犯罪,二是只适用于故意犯罪。
以贪污贿赂型犯罪为例,我国刑法除对单位受贿、行贿等犯罪规定了罚金外,在其他许多条款中,多规定没收财产,而较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仅适用于犯罪行为有特别严重情节时。
这实际上给司法实践留下一个缺口,使得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极有可能逃避经济上的惩罚。
②笔者以为,无论是经济型犯罪还是贪利型犯罪,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都是企图利用不法手段取得非法利益,以满足自己的贪利欲望。
因此,调整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罚金刑在打击各类犯罪中的独特作用也是我国刑事建设的必然要求。
重新界定我国罚金刑适用的范围。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犯罪中,对盗窃、抢劫等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而却对属于同一章中的敲诈勒索罪等罪没有规定适用罚金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对敲诈勒索罪等类似的犯罪规定罚金刑。
2.应对贪污贿赂犯罪、公司、企业人员侵占、受贿等犯罪规定相应的罚金刑。
从某种意义上说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盗窃、抢夺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既然盗窃、抢夺等贪利性质犯罪规定了罚金刑,贪污贿赂犯罪也应规定相应的罚金刑。
3.应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属于较轻型犯罪的犯罪规定适用罚金刑。
这种较轻型犯罪,根据前面的论述,是指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所有过失型的犯罪。
(二)罚金刑执行困难1.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1)执行主体不统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执行罚金刑的主体,多年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刑事审判组织由于受大量的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精力必然要投放到审判工作上,也必然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
③(2)执行程序规定得过于简单。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以及不缴纳罚金的处理,还规定了在判处罚金后,由于犯罪人主观意志以外的特定原因,致使其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减少或免除罚金的缴纳。
但刑诉法及有关法律对罚金刑的执行程序、执行的保障措施等没有明文规定。
这一系列问题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又缺乏相关司法解释,使得罚金刑在执行中缺少法律保障。
(3)某些司法机关执法中不重视。
主要表现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忽视对犯罪人财产的有效控制。
由于长期受传统的重刑主义影响,不少司法工作者把精力都放在破案、抓逃犯、定罪起诉、审判上,只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轻视对其经济基础的剥夺,因而不能及时掌握其财产,给其造成转移财产的可乘之机,虽判处罚金刑但难以执行。
法院轻视对罚金的执行,检察院疏于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
产生罚金刑执行难的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4)被判刑人极力逃避。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手中积蓄日渐丰厚,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收入还是很低的。
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追求高消费,对得来的不义之财挥霍无度,归案后一般所剩无几,法院难以判处罚金刑。
2.罚金刑执行困难的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努力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第一,构建合理的罚金缴纳保障制度(1)将缴纳保证金作为取保候审的首选方式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往往不愿意被羁押而千方百计想办理取保候审,由于罚金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比例很高,因此可以立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办理,同时提高保证金的起点,比如说可以规定一个动态的量,以犯罪嫌疑人的纯收入作为缴纳的起点。
对于确实无财产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规定以提出保证人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
(2)设立罚金保证金制度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如果认为有可以被判处罚金刑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要求犯罪人或其财产保管义务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保证金,并将缴纳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促使犯罪人或其家属积极缴纳。
第二,构建合理的罚金执行体制(1)明确罚金刑执行主体罚金刑的执行长期而复杂,必须有专门的部门负责。
国外关于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有三种类型:一是法院执行;二是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执行;三是检察官执行为主,法官执行为辅。
我国刑法只笼统地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追缴,未明确规定罚金刑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执行,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完成或者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笔者认为应明确将法院执行局作为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在执行局设立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罚金刑的专项执行。
(2)完善罚金刑的执行监督为便于检察机关了解罚金案件的执行情况,我们可以设立一种通报制度,由法院将每一起罚金案件的执行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是否尽职尽责作出评判,并适时向执行机构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执行机构履行职责。
④(三)罚金刑对青少年的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是可行的。
但是在适用上要区别对待。
首先,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受刑主体并没有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
”并未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只是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一般不附加判处”的规定,而未对罚金刑作任何限制,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了罚金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可适用性。
只是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相对于成年人有其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而决定罚金刑的适用应也表现出特殊性。
其次,部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有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对这一部分人当然可以适用罚金,因为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属于刑法上的完全刑事责任人,而且他们具备罚金刑适用的财产条件。
法定代理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同样负有相应的义务。
⑤只有犯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对其适用罚金刑才能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
经济上尚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根本无法体会这种惩罚性,他们需要金钱的时候只需要伸出手来就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
因此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毫无改造教育功能。
再次,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而不再对其判处自由刑,可以避免未成年犯在监狱等劳改场所受到交叉感染,也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正处在一个人个性、意志等方面初步形成阶段,自制能力不断增强,但自制动因部分不健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但不乏偏激片面,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但往往不切实际,幻想成分较多等等。
⑥未成年人的不成熟和强可塑性,使他们很容易接受外来刺激,监狱等劳教场所恶劣的环境有可能会给他们造成终身都无法改变的影响。
罚金刑具有匿名性,这样既避免了受到感染养成恶习的可能,又不至于给未成年人打上明显的犯罪烙印,很好地起到了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同时也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注释]①张甘妹.刑事政策[M].三民书局.1979.337.②葛磊.罚金刑执行问题的实证展开.刑事法评论(第14 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③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8.④张玉琴,王宗光.论无限额罚金刑之缺陷及补救[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11~14.⑤王菊兰.对未成年被告适用罚金刑之我见[J].新疆法制报.1999,6.(3).⑥王斌.完善罚金刑制度的对策[J].法学研究.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