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2015年试行版)保障对象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工总保[2012]26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68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履行好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基本职责,市总结合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建设实施意见一、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现有各级工会保障组织体系和维权工作基础上,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整合资源、上下联动,提升市、区(县)、局(产业)等工会组织源头参与、指导监督,以及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尤其是基层企事业单位等工会组织宣传推动、协商落实、监督维权等工作实效,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保护权,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在共建共享中实现互利双赢。
二、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中的职责和分工(一)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本市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与制订;推动和监督有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贯彻落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组织、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建立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机制。
劳动就业源头参与本市劳动就业领域有关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的制订与调整,推动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协调、推动、协助有关部门就全市范围内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等实施监督检查。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服务指南尊敬的参保单位:感谢贵单位参加本会的保障计划,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回报贵单位的支持和信赖。
为了更好地向贵单位提供服务,请参保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续保手续,及时办理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是保证保障计划延续的前提。
请务必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的宽限期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超过宽限期缴费视作新参保仍须执行免责期。
2、缴费方式,多种选择续保时可选择与上期相同或不同的缴费方式。
缴费可通过贷记凭证、银行现金解款单、单位网上银行付款三种方式。
3、续保通知,善意提醒在保障期满日之前,贵单位应该会收到本会的续保通知。
但也可能会因为非本会造成的各种原因未收到续保通知,因此该续保通知仅作善意提醒,而不能作为是否能按时续保的凭证。
4、变更联系,及时通知贵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会。
5、申请给付,备齐材料在申请给付前,请认真查阅本册相关附件中关于给付材料的条款,在办理申请给付手续时请备齐所需材料。
6、给付手续,单位办理应由贵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
7、若有疑问,及时联系若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热线电话:1235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
(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同济大学教职工保险保障申请理赔手册

同济大学教职工保险保障申请理赔手册为更好地做好职工互助保障、教师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工会会员卡会员专享保障工作,校工会根据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及市教育工会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决定由工会统一代办教职工发生保险理赔等的传递手续,为广大教职工提供便利,减轻负担。
工会代收保障条例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给付申请表》,统一到市教育工会及市互助保障会递送材料,给付申请经市职保会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市职保会通过转账将保障金划入个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或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
具体办法如下:一、在职职工申领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金第一、综合B类互助保障金的保障责任:住院补充医疗保障:(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1、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
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意外伤害、重残保障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
第二、申请所需材料:1、住院、门诊大病补充医疗保障:(1)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保障服务说明(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基本保障服务说明(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服务内容1.1 服务概述1.2 服务项目1.2.1 项目一1.2.2 项目二1.2.3 项目三第二条服务期限2.1 起始日期2.2 终止日期第三条服务质量3.1 服务标准3.2 服务流程3.3 服务评价第四条服务人员4.1 服务人员资质4.2 服务人员培训4.3 服务人员更换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 服务费用5.2 费用支付方式5.3 费用调整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甲方、乙方及服务人员的承诺12.1 甲方承诺12.2 乙方承诺12.3 服务人员承诺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约定一13.2 约定二13.3 约定三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修改及附件14.1 合同签署14.2 合同修改14.3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服务内容1.1 服务概述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基本保障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服务项目1.2.1 项目一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项目一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项目一的日常运营管理;(2)确保项目一的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按照甲方的要求,对项目一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1.2.2 项目二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项目二的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项目二的日常运营管理;(2)确保项目二的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按照甲方的要求,对项目二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2020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集中参保.pdf

2020年度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集中参保操作说明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篇基层工会操作说明一、登录系统 (1)二、会员信息梳理 (2)三、名单确认、保障类型确认、提交集中参保 (9)四、基层工会集中参保流程完成 (11)第二篇区局(产业)工会操作说明一、登录系统 (12)二、参保金额比例设置 (12)三、审核基层单位集中参保信息 (13)四、提交集中参保信息 (14)五、区局(产业)工会集中参保确认流程完成 (16)六、区局(产业)工会缴费 (16)七、完成2020年度集中参保工作 (18)第一篇基层工会操作说明一、登录系统1、基层工会通过互联网登录“申工通”平台基层工会端,登录网址:/Index.aspx,点击“登录”按钮。
2、弹出登录框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
二、会员信息梳理登录系统后点击“会员管理”,梳理本单位会员信息。
(一)方式一:分步操作完成会员梳理可通过常规方式新增、转入、转出会员进行梳理。
1、单独新增如是未录入申工通的会员,可点击“新增会员”按钮进行单独新增会员操作。
2、批量新增可点击“批量导入会员”按钮下载excel模板,上传至申工通进行批量操作。
3、单独或批量转入(从其他工会转入)如需要转入其他单位的会员,可点击“从其他工会转入会员到本工会”按钮进行转入操作;表内只有一人即为单独转入,多人即为批量转入。
4、转出如非本单位会员,已离职、退休、离休、死亡、开除会籍或其他原因需要移除,可选择需要移除的会员后点击”转出“按钮进行单独或多个转出操作。
5、批量转出如需要批量转出会员,可点击”批量转出会员“按钮下载excel模板,上传至申工通进行批量操作。
(二)方式二:全部会员名单上传,使用“同步会员”功能完成会员梳理 1、同步会员(1)点击“同步会员”按钮上传本单位全部会员名单。
点击“下载EXCEL文件模板”按钮,下载模板后,在模板内填写“姓名,证件号”制作表单后保存。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中制作的表单后双击或点击“打开”。
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功能简介和有关事项

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功能简介和有关事项“工会会员服务卡”是今年上海市总工会推出的服务于职工的实事项目,目的是提升上海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此卡具有五大功能:一、工会会员服务卡基本功能1.工会会员身份识别工会会员服务卡是上海工会会员身份的标识,是一张电子化的工会会员证。
由所在工会组织统一办理、统一进行年度注册,实行动态管理。
2.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每份保障费用为24元/人/年(由市总和各级工会组织承担)。
持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一份专享基本保障。
会员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良性脑肿瘤或重大器官移植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四类重大疾病或遇到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死亡时,可以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一次性1万元或3万元的现金资助。
3.工会服务设施优惠持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可享受市区两级工会组织所属的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的优惠服务(首批13家单位:上海市工人文化宫、上海市工人疗养院、上海市总工会沙家浜大酒店、上海市总工会洞庭西山休养院、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上海职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浦东新区工惠职工培训中心、徐汇区工人文化体育中心、长宁区工人文化宫、沪东工人文化宫、虹口区工人文体活动中心、金山区工人文化宫、永乐国际(青浦)影城)。
4.工会会员团购优惠持有效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会员可享受工会会员团购特惠商户的各类专属优惠(首批12家单位:牛奶商城、牛奶棚、爱茜茜里、都市生活、华氏大药房、东方CJ、新华书店、阿拉环保、苏宁电器、携程网、永琪美发、农工商超市)。
5.金融服务功能工会会员服务卡(借记卡)具有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普卡的全部金融功能,免收年费、挂失手续费、换卡手续费。
也可为各级工会组织的帮困金、奖励、补贴等资金发放提供服务。
6、医务工会叠加服务市医务工会与中智公司联合开通关爱通EPP服务,在市总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基础上,再叠加专属服务,由中智关爱通帮助上海市医务工会建立专属的“上海市医务工会EPP专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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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试行版)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由上海市总工会委托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运作,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
为明确相关责任要求,市职保会特制订《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障)。
保障对象第一条凡持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本市工会会员,均在会员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
第二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半年。
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当年6月30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有效会员信息。
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保障期限为半年,自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6月30日24时止。
参保人员信息为截至上年12月31日上报市总工会会员信息库中的上年新增有效会员信息。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1.每年7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24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12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
2.每年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的:每份保障费12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6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由市总工会划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账户)。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参保单位重复为被保障人参保的份数)。
保障责任第六条在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会承担下列保障责任: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一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⑴恶性肿瘤;⑵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⑶良性脑肿瘤;⑷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会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被保障人患本保障四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三万元。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七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会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市职保会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七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会仅支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被保障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会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会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被保障人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被保障人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会已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第七条本保障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并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八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意外事故通知第九条参保单位、被保障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市职保会。
除外责任第十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会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2.被保障人未在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3.被保障人未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4.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5.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有第十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市职保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不属于本保障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市职保会不承担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会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七条界定的残疾程度;3.受益人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伤害;4.被保障人因疾病及自杀行为;5.被保障人猝死;6.被保障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7.被保障人因犯罪或拒捕行为;8.被保障人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9.被保障人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10.被保障人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11.被保障人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12.被保障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13.被保障人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探险活动所致事故;1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15.核爆炸、核幅射或核污染;16.被保障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显阳性)期间。
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与支付第十四条被保障人应将相关给付申请材料交于其所属单位工会,经区县局(产业)工会确认盖章后直接递交市职保会办理给付手续,也可通过单位所属区县、机电、仪电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或局(产业)工会,由区县、机电、仪电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或局(产业)工会统一将给付申请材料递交给市职保会办理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会员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的《给付申请审批表》;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住院医疗费收据复印件;3.市职保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会认可的其他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血生化报告、免疫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被保障人的门诊病史卡,以及市职保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门诊大病登记回执、疾病鉴定报告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90天内向市职保会提出。
市职保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特殊情况可能延长)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
第十七条被保障人最迟可在保障期满日后的半年内,即当年12月31日递交给付申请材料,之后递交的给付申请,市职保会不予受理。
意外全残的鉴定与意外保障金支付第十八条意外全残鉴定的申请1.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第七条的意外全残界定标准,在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向市职保会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2.参保单位和被保障人应当如实填写《给付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⑴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⑵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⑶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若参保单位在被保障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后向市职保会提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以及提供的材料不齐或提供的材料反映被保障人的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障第七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市职保会不受理参保单位递交的被保障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意外全残的鉴定1.市职保会指定医院的专家鉴定组和专家鉴定委员会是本保障意外全残的鉴定机构,专家鉴定组由指定医院之一的三人医疗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由全体指定医院的不少于三人的医疗专家组成。
2.市职保会受理参保单位递交的被保障人意外全残鉴定申请后,安排被保障人到市职保会指定医院作残疾程度鉴定。
3.鉴定结论自鉴定之日起30天内作出,市职保会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寄给参保单位。
若鉴定结论不符合第七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参保单位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被保障人。
4.被保障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参保单位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通过参保单位向市职保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中的检查费用)由被保障人预付。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被保障人负担。
5.若鉴定结论或重新鉴定结论符合第七条所指的意外全残界定之一,市职保会承担鉴定和重新鉴定费用,并向被保障人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二十条意外身故保障金的申请参保单位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会员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的《给付申请审批表》;2.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日期、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3.原始病史记录,其中包括病历卡、影像学报告、手术报告、病理报告等的原件和复印件;4.被保障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公安部门或市职保会认可医院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6.如被保障人因意外事故失踪,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意外死亡之证明文件;7.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划款申请书。
市职保会收到上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在6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被保障人向市职保会申请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的权利,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不行使即告丧失;向市职保会申请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的权利:被保障人最迟可在保障期满日后的半年内,即当年12月31日递交给付申请材料,之后递交的给付申请,市职保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