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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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行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行业各类企业,包括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

第三条建设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效益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工作;(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三)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六)进行税务筹划,依法纳税;(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建设行业财务管理制度;(三)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四)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明确资金筹集渠道、方式及审批程序;(二)资金支付:明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程序及支付方式;(三)资金结算:明确资金结算方式、账户管理及结算期限;(四)资金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企业应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建系统各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三)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住建系统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财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三)组织实施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五)开展财务分析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办理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三)组织实施财务核算;(四)加强资金管理;(五)开展财务分析和审计;(六)办理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住建系统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二)量入为出,确保平衡;(三)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第九条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程序。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住建系统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三)规范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建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控制、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部负责人及各部门财务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部的决策和执行负责。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八条所有资金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和体外循环。

第九条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大额资金支出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成本支出。

第十六条制定合理的成本预算,严格执行成本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成本分析,查找成本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对成本超支的,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实行岗位轮换和职责分离。

第二十一条定期进行内部控制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财务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挂钩。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建设局财务制度

建设局财务制度

建设局财务制度一、总则建设局作为一个在地方政府部门下属的财政单位,负责管理和运用财政资金,开展相关的建设项目和事务。

为了规范建设局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责任,特制订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建设局设立财务处,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日常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财务处由财务处长、会计主管和财务人员组成。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1.建设局每年度编制财政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局领导审议通过后执行。

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预算执行要依法规定,不得挪用、挤占预算资金。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超支或未使用预算资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并及时调整预算用途。

3.建设局每月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报告,对于偏离预算执行情况的问题,需及时纠正并汇报给领导。

四、财务收支管理1.建设局的财务收支均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不得私自调用现金进行收支活动。

对于涉及的收支活动,必须有相关凭证和记录。

2.建设局要根据需要设立专用备用金账户,用于支付临时性支出或需要保密的支出。

备用金账户必须由财务处长和主管会计人员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

3.建设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凭证系统,对于每一笔财务收支活动都需制作相应的凭证,并加盖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章。

五、会计核算1.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局要建立完整的会计凭证档案,对每一笔财务往来都要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账目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目无误。

3.建设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透明。

六、资产管理1.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保管、盘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精确登记。

2.建设局要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建设部门财务制度

建设部门财务制度

建设部门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部门财务管理,明确职责权限,保障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制订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部门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分为部门领导班子、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1.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部门领导班子对财务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和领导责任,负责全面统一领导建设部门的财务工作。

2.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

3.审计监督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对建设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其他相关部门:建设部门的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完成财务管理任务。

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

1.财务预算:建设部门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包括财务收入、支出、资产和债务情况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发展情况编制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2.会计核算: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凭证真实、完整和准确,及时反映建设部门的财务状况。

3.资金管理:建设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4.审计监督:建设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四、财务内部控制建设部门财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

1.内部审计:建设部门设立内部审计组织,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独立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风险管理:建设部门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会计监督:建设部门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财务信息公开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财务信息,提高财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建设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和权限1.1 工程建设部门的领导应当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1.2 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核算、报账、审计等工作,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1.3 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动用资金,不得挪用、私分、挤占和套取资金。

1.4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1.5 财务部门应当适时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应对措施和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资金安全。

三、资金管理2.1 工程建设部门的资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用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支出,不得私自存取或挪用。

2.2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程序和规范,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部门利益。

2.3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2.4 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报账制度,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2.5 资金使用需经过领导审批,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不得擅自动用。

四、收支管理3.1 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收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算和报账。

3.2 条收入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核算、报账,到账后应当及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

3.3 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账和审批,并保留相关凭证和票据,不得擅自支出或挪用。

3.4 各项支出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核定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合同和协议的规定进行付款。

3.5 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相关凭证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报销。

五、审计管理4.1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核算、税务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2. 科学合理: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 严谨细致: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安全高效: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筹措预算等,确保预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预算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八条资金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户,用于存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的资金需求;2. 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严格控制资金成本,降低资金风险。

第四章成本核算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成本核算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期间费用等,全面反映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核算;2. 全面性:对项目成本进行全面核算;3. 及时性:及时反映项目成本变化。

第五章税务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合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税务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建筑财务管理规定(3篇)

建筑财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财务管理,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等。

第三条建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财务资料。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五)公开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计划管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

(二)资金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四)收入管理:规范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税务管理:依法纳税,合理避税,降低税收负担。

(六)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金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

(二)资金运用: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资金结算:加强资金结算管理,确保资金流动顺畅。

(四)资金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筹集、运用、结算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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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治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白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财务治理的要紧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阻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治理。

⑷ 加强资产治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财务治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治理、收入治理,支出治理,结余及分配治理、专用基金治理、资产治理、负债治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治理。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治理组织制度第一节财务治理体制制度第6条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治理”的财务治理体制。

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治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8条本局内部设置打算财务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归口治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9条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计财处长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其他财会人员在计财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依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局机关财会工作应当自觉同意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第11条依照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财会工作的特点,计财处设置的会计岗位有:计财处长、计财副处长,记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第12条计财处长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治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治理和会计核算,兼管稽核工作。

第13条计财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本局各项财务会计治理工作,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

第14条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治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兼管会计档案治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5条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第16条局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本局局长是局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

⒉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局财会人员的业务素养,提高理财水平。

⒊提出机关财会治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局机关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操纵和治理方法。

⒋依法多渠道筹措机关经费,保障机关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

⒌审批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

⒍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7条计财处工作职责。

计财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治理。

其工作职责是: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治理方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治理方法,操纵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

⒊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晰,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⒋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

⒌制定本局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方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

⒍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⒎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

⒏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努力提高财务治理水平。

⒐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治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18条计财处长岗位职责。

计财处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是: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治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

⒊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治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

⒋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⒌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⒍依照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⒎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治理工作。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

⒉协助处长做好财务治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治理、收支治理、资产负债治理等等。

⒊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⒋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

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⒋依照银行结算方法及现金治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⒌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

⒍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打算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打算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⒎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⒏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关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⒐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⒑治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⒒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治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同意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

关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

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

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⒍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因专门缘故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第22条财会人员任用的差不多条件。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⒉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刻许多于三年;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⒍躯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

⒈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⒉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⒊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⒋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⒌躯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要紧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

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差不多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晰,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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