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使用说明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使用说明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使用说明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使

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目录

1 编写目的 (1)

2设计说明 (1)

2.1业务流程设计 (1)

2.2业务处理流程说明 (2)

2.2.1窗口接件 (2)

2.2.2测绘成果入库 (3)

2.2.3 测绘成果审查 (5)

2.2.4 区县受理并初审 (5)

2.2.5 区县复审 (5)

2.2.6 区县核定 (6)

2.2.7 区县登簿 (6)

2.2.8 区县缮证 (7)

1 编写目的

本文档针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人员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登记业务的使用说明,指导用户正确方便地使用系统。

2设计说明

2.1业务流程设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土地房屋一起进行登记的业务,该业务流程是,申请人先到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业务受理,受理之后提交给测绘部门,测绘部门把宅基地图形和房屋外框现场测绘后上传到系统中,并在上传的房屋图形所在宗地上建立自然幢、逻辑幢和户室。然后提交给权籍部门进行测绘成果审查后提交给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窗口接件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窗口接件

测绘成果入库的角色为:房产测量委托、建立(调整)楼盘表

测绘成果审查的角色为:区县权籍部门审核

区县受理并初审的角色为:窗口接件并初审或区县初审

区县复审的角色为:区县复审

区县核定的角色为:区县终审

区县登簿的角色为:区县登簿

区县缮证的角色为:区县缮证

区县收费的角色为:区县收费

区县发证的角色为:区县发证或区县缮证

其中主城十个分局,因为以前建立楼盘都是勘测院建立楼盘,所以在主城分局的角色里都新加了房产测量所下的两个角色:房产测量委托和建立(调整)楼盘表。

在使用该业务前需要在下的里配置这两个角色的分局用户。

2.2业务处理流程说明

2.2.1窗口接件

用窗口接件岗位人员登录系统,创建业务。

在弹出的一表单填写相关信息,可暂时不填写房籍号和不动产单元号。

创建业务后,在打开的业务处理界面点击:受理通知书,填写领件日期和受理人签名后保存提交给测绘成果入库岗位。

2.2.2测绘成果入库

测绘人员根据需要处理的业务联系外业实地测绘后把加工好的测绘文件上传到系统中。测绘文件的要求如下:

1、新编宗地号和宗地不动产单元号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相同数据。

2、宗地图形特征编码:112512000,房屋外框特征编码:2110

3、宗地图形信息填写: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代码、土地座落、面积、入库权利人

4、房屋外框图形信息填写:隶属宗地编号、不动产单元代码

5、输出文件名跟创建的业务一致

用测绘成果入库岗位角色登录系统,打开业务处理,在宗地房屋图形入库界面上传加工完成的宗地房屋合一图形文件(压缩文件,ZIP格式,里面的文件也必须为业务号.EXF,如本例:)。

6、在测绘业务处理菜单中打开业务后在页面上传压缩后的宗地房屋合一图,上传成功后在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临时房屋外框图层中能看到上传的图形。

7、图形上传完成后,点击打开页面,确认楼盘信息正确后点击添加,建立楼盘表。并在楼盘调整页面中检查并完善生成的户室信息后点击。

8、楼盘保存后,在页面会显示本手业务已经选择的房屋就是刚宅基地建盘新建的房屋。

9、上传宗地证书附图、登记簿附图以及房屋的证书附图和登记簿附图,完成后提交给测绘成果审查岗位处理。

2.2.3 测绘成果审查

用区县权籍部门审核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建立的楼盘信息是否正确。然后提交给区县受理并初审岗位处理。

2.2.4 区县受理并初审

用区县初审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完善一表单的土地房屋信息,查看生成的不动产权证书第二页的信息书是否正确并完善证书信息,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复审处理。

2.2.5 区县复审

用区县复审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业务信息后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核定处理。

2.2.6 区县核定

用区县核定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业务信息后填写审核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给区县登簿处理。

2.2.7 区县登簿

用区县登簿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登簿信息是否正确(此业务为地房合一业务,所以登记簿有量条相同记录,一条为土地使用权,一条为房屋所有权)。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名并提交给区县缮证处理。

2.2.8 区县缮证

用区县缮证岗位人员登录系统,检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打印并填写证

书印刷号后提交归档。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个人宅基地证明范文宅基地证明写宅基地证明

个人宅基地证明范文宅基地证明写宅基地证明农村宅基地证明的写法是:宅基地证明兹有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 住宅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鲜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参考: 谁出证明? 给谁?

呵你得说清楚 一般都是 兹有X村村民XXX 在X村X组X队有房屋一栋土地证号为XXXX,面积为XX平方米 特此证明之类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X,男,现年XX岁,家中现在X口人,一直居住在XXX地,该村民在村中无任何宅基地。 特此证明 XX村民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的基地证明就是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证明。宅基证上是谁名不是说谁就拥有这块土地,而是拥有了这块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证明办理流程: 1、由村委会出书面的申请材料。村委会要依照村民大会讨论 ___,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 ___。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空前活跃,由 此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sing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 circulation flourished, resulting in such as transaction disputes, "hollow village", more than one house and so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We should face up to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rural homestead reality, innova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in-depth study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system. Keywords: land use right, usufructuary right 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住宅的流转活动也空前活跃。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已无法有效管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变更。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建房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许多城市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人均宅基地普遍存在利用粗放、严重超标和过剩闲置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利润的驱动,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由此就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一、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

农村宅基地技术方案

编号:闽测2016- 晋江市南江村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 工作技术方案 福建省测绘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 晋江市南江村农村地籍与房屋调查 工作技术方案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设计负责人: 主要设计人: 审核意见:同意 审核人: 2016年月日 2016年月日 批准单位(盖章):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目录 1.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项目概况 ............................................................................................................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1项目背景...................................................................................................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2地理概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已有资料利用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1工作底图...................................................................................................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2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成果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农房确权登记资料

关于要求有偿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福全镇村民委员会: 兹有本村建房户主,现家庭在册人口人,现有住房处,面积合计平方米。其中: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旧房处:宗地号,楼房间,占地面积平方米;现测楼房间,占地面积平方米,建造于年,该宅基地已经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未经依法批准(少批多建)宅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现我户对上述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占地需要有偿补办使用。上述需要补办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系我户出资建造,产权属我户所有,且一直由我户居住使用,至今无权属争议和产权纠纷。在补办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前,本户承诺响应“一户一处”建房政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有旧房/ 间,/ 平方米,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村委和政府对旧房的帮拆和对新房的相关处理。现本申请人承诺:本户对已建农房结构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盖印): 2017年月日 村(居)委意见:

凌佳锋建房户: 根据《农房处理意见通知书》中确定的处理事项,经本村查核确认如下: 1.已有土地证号号,面积㎡的房屋,现测该处面积为㎡,在原宅基地基础上少批多建㎡,保留原宅基地补办超建面积,收缴注销原土地使用证本,面积㎡。房产证 / 本,面积 / ㎡。 2.已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等款项元; 3.保留超户型面积的宅基地 / ㎡; 该建房户已完成《农房处理意见通知书》中确定的相关处理事项,请凭此验收确认书办理宅基地面积补办、确权登记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签订。 福全镇村民委员会 2017年月日

凌佳锋建房户: 根据《农房处理意见通知书》中确定的处理事项,经本村查核确认如下: 1.已有土地证号号,面积㎡的房屋,现测该处面积为㎡,在原宅基地基础上少批多建㎡,保留原宅基地补办超建面积,收缴注销原土地使用证本,面积㎡。房产证 / 本,面积 / ㎡。 2.已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等款项元; 3.保留超户型面积的宅基地 / ㎡; 该建房户已完成《农房处理意见通知书》中确定的相关处理事项,请凭此验收确认书办理宅基地面积补办、确权登记和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签订。 福全镇村民委员会 2017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详细版

宅基地(含宅基地附属设施)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_______ 性别: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 _______ 性别: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附属设 施)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信息: 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______ 县______ 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详细地址)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该房屋宅基地四至为:南邻_____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_____ , 西邻 _____________ ,东邻 _____________ ,东西长 ________ 米, 南北宽 _______ 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

宅基地纠纷相关案例

案情:城郊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村民小组又给他分了一份宅基地。时逢城市开发,土地升值,李某便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一、本案所涉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李某因不能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三、允许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果十分严重,本代理人请求法庭予以规制。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的重大意义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治理咨询题。事情复杂,涉及广阔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咨询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爱护,强化规划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具重要环节。当前,建新别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咨询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别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治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妨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白费,引发社会矛盾和别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进展带来别利妨碍。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关于有效节省集约用地和切实爱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进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治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进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打算治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操纵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爱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操纵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所建设按规划、有打算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舞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暇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别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所。积极鼓舞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所,对都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所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所小区,别再审批宅基地,别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都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幸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打算治理。乡村村民建住所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打算要紧经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别能满脚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打算。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真的别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申请建住所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别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差不多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可以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造物。或将住所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降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 有观点认为,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地证,物权已经登记公示,应属户主所有,受法律保护,得以对抗第三人,其他家庭成员仅有居住权,不享有物权;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以户为单位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家庭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和福利取得的,应属家庭成员共有。究竟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呢?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沿革。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权属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各项变革而发生了一系列演变,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根据我国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从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由集体统一经营。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农业合作社时期。伴随农业合作社的成立,确立了农村土地集 体所有制。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阶段,1979 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至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且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允许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适度流转。

关于宅基地协议书范本

关于宅基地协议书范本 篇一: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经乡镇规划所得的坐落于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位于,该宅基地东边界,南边界,西边界,北边界。面积大小平方米。 上述宅基地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 二、甲方所卖宅基地必须是甲方的户头,同时涉及该宅基地所有产权人,必须在协议上签字,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卖宅基地无所有权纠纷,如签定后,发现无法保证,要在三天内归还乙方本金,并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四、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修建房屋时不能因各种原因干扰。 五、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2、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购买宅基地转让款万元,并偿付违约金万元以及土地增值部分,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土地增值部分)。 八、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

签字地点: 年月日 篇二:宅基地协议书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尝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尝转让小店东新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使用)。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小店东新村面积合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包括正房四间、西房一间、院内一切设施。 二、该宅基地四邻: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三、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整,转让费在双方签订协议后由乙方一次性全部付给甲方,概不延期。甲方收取全部转让费后给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四、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权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它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2、该房屋转让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原始资料应一并交给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变更名称等相关事宜和出具 变更名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1、宅基地使用证2、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宅基地项目建库部分—关于外业注意以及整个建库流程

宅基地项目建库流程 根据宅基地项目的要求,为方便及时对采集回来的权属数据进行登记发证,我们采取先以地籍子区为单位进行建库,最终合并所有数据库的方式建立市级数据库,以下的步骤主要是详细介绍以地籍子区为单位进行建库的方式。 建库步骤流程图: 1.权属数据上图 1.1权属调查 按照外业调查的标准对调查范围内的已建成建筑进行实地权属人信息核查,并在外业调查底图上确认建筑物所属宗地界址点位置,形成宗地,同时,填写外

业调查表,其中调查表格的内容主要是参考地籍调查规程的地籍调查表,包括权利人信息以及界址线相关信息。 1.2外业图形数据录入 ⑴、在CAD软件中把外业调查的数据录入进去,开始新建一个图层(快捷键LA),新建图层名字为JZD,颜色为红色。(注意:关闭房屋层,把底图改成O层为白色,删除多余的图层,为了一目了然的区分画过跟没画的地方。)⑵、把JZD层作为当前层,对照外业调查地图用多段线(PL)勾画宗地的范围线,勾画宗地线时注意事项: ①当宗地线完全跟房屋线吻合时,处理方法关闭其他图层只开启房屋层,再运用对象捕捉中的端点捕捉,完全按照房屋中的端点确认界址点的位置,这里勾画捕捉出来的宗地线就完全跟房屋线吻合; ②当宗地线跟房屋线不套合时,开启所有图层,根据外业调查的数据输入勾画就可; ③当宗地线有一部分套合有一部分不套合时,从一个方向画起,遇到套合的就只开启房屋层捕捉勾画就可以,不套和的时候根据外业调查数据输入勾画就可以)。一定确保一个宗地是闭合的,宗地画好后,对应的宗地给与一个编号,编号输入(快捷键MT),字体要求:字体:宋体,大小:2.5。建议:只输入一个编号其他的都复制(CO),双击字体,修改编号内容就可,注意:编号左下角一定落在宗地范围内,编号的内容包括虚拟的编号及调查的权属人名字,界址点。 2.数据转换 将采集回来的cass数据转换成mapgisK9数据。 2.1 Cass数据质量准备 在cass中,我们必须对权属数据进行上图以及录入一些必要的属性。 宗地层:宗地号、权利人以及地类这三个属性必须录入,其余属性可以后期在mapgis中进行录入;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 质

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附带制式表格等)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现在机构及职能改革后,个别政府部门没理顺,会存在权责不清问题,但既然农村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已经于2019年年底发文明确了,下一步将是逐步规范过程,相信慢慢会正规起来; 二是所有办理过程中的纸质资料,一定要妥善保存,能扫描成PDF,电子版格式保存的最好,以免引起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丢失,办理的部门都有过程资料,你也可以主张查询复印等; 三是一般不要未批先建,如果这样做了,制止你建设是主管部门的责任,强制拆C了也能说的过去; 四是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及时申请办理,一般县级会单独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基本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市区级不动产机构设立在市级(也有个别设立在区级)同样也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 一,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意思是如果占的不是建设用地,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原来的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镇)履行属地责任,审批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等先经乡镇政府。 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1)无宅基地的; (2)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不符合条件的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目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不断流入城市,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城市问题,其中,以城市住房紧张,房价不断上涨为首要问题。在国内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令人望而却步,于是“蜗居”“蚁居”等一系列反映都市人对住房这一生存基本需要的新词不断出现。相比之下,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造成了农村房屋空置率不断提高,甚至出现“空心村”现象。在调查的一些地方房屋空置率达到20%,“空心村”面积达到居住使用地的30%以上。因此,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对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问题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虽然对宅基地使用权专设一章,但只有区区四个条文,并且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赞成和反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人都能从这一规定中找到依据,宅基地流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期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与我国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相适应,为了给予农民基本生存保障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宅基地采取了集体所有而由农民无偿、均分使用的行政调配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带有强烈的成员权福利性质,流转受到严格限制。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不发达,城乡分割严重,宅基地的财产性质并未彰显,农民没有将宅基地进行流转的经济冲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正在经历重大的经济、社会转型,原有宅基地使用制度赖于生存的经济、社会条件正逐步丧失,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是必要的、可行的。 1、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服从效率标准,一切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途径是有偿使用并按市场需求流动或转让。[④]土地市场也不例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初步建立,土地要素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而自由流动、合理配置。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郊区和农村,使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在城镇周围以及乡镇企业发达地区,非农建设用地与种植业农用地之间的收益差距显著。一方面,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比较收益差距驱动了集体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使得农用地不断向建设用地转化;另一方面,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巨大的利用效益的差距,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流动,进而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⑤]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流转逐渐盛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各种土地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 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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