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设审字【2006】99号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2006〕99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 ????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市建委武建办字{2000l339号文件《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建委3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市建委武建人字[20001471号文件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报审,由市审查办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市审查办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审查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勘察设计准用证》。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审查办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行使市建委339号文件中赋予"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函和专项审查委托函;(二)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勘察设计准用证》:(四)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四条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仲裁:(五)对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人员聘用,收费标准,审查合同,财务收支,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六)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七)协助市建委协调与规划、建管、质监、抗震、人防、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八)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根据市建委委托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六条市审查办按市建委的规定从事上述各项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执行后,“市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武汉地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价字〔2014〕7号)和“市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武建价字〔2014〕8号)停止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8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标优化施工图审查时限我市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
审查时限不含设计单位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统一在湖北政务网进行申报,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上运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项目时限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单体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无一级基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工程,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图审系统”中上传全部施工图,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低风险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一)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的基坑工程,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作为专项审查进入“图审系统”。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六条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并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审查机构库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照资质范围可进入不同的审查机构库。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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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2006〕99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施工图审查收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审查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签章齐全的工程勘察文件(含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电子文档;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政府投资工程,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三、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等)及电子文档;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五、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按下列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内容);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施工图是否按照规定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的修改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必须签名和加盖审查资格章。
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编号由市设计审查办统一编制。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一至四款中任何一款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
同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设计审查办,属远城区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报远城区建设局。
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在5~1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委托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五、六款要求的,或施工图深度不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施工图复审时限: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复审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复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审查机构不得再次复审。
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将审查情况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二、审查咨询合同;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五、备案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提交的施工图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等资料不全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及时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
无不良行为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在“武汉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发布,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查询。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按规定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后,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审查、复审和重新审查在内的审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上述存档资料中的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积极参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对于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已开工建设、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中涉及第九条规定审查内容的修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而未重新审查即已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因超出本市审查机构业务范围或有特殊需要须由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外地施工图审查业务,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市设计审查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由市建委组织论证和处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