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煤矿三违的存在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煤矿三违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煤矿三违的定义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企业未经安全许可,超过限额以及违规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煤矿三违的分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的划分标准如下: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违反煤炭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选煤、处理煤,违法采掘煤炭,不按规定组织作业和施工,未按规定上报、记录、台账。
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制度和规定,超范围、扩建、建设和改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未进行安全技能操作练习,未在必要时进行应急工作,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和装置。
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指导和培训,未配备职业卫生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未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未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及时消除火险和爆炸隐患。
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安排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未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明生产的要求生产,违反国家关于煤炭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实行消防管理。
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煤矿习惯性三违汇总》

《煤矿习惯性三违汇总》王家寨煤矿常见“三违”汇总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合格率低于80%的。
2、采空区悬顶超规定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达到强放数值未及时组织强放的。
3、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无断开馈电开关装置,隔离开关不起作用的。
4、采煤机进刀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采面单摘顶梁无措施的、机组超宽采煤的。
6、采煤工作面支护结构、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采煤工作面的副巷溜子溜尾滞后于切顶线,上下平巷的回撤滞后于工作面切顶排,未设关门点柱的。
8、工作面支护密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3处以上超规程规定的。
9、工作面软底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100毫米的。
10、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行人的。
11、分段作业距离、机组割煤与移溜距离、移溜与支柱距离、支柱与回柱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单体支柱支护工作面测压表无法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配备备用测压表的。
13、机采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预挂顶梁、架设π型钢的;机道片帮超宽不打临时贴帮柱的。
14、联网质量差,致使切顶排出现撕网造成窜矸埋柱3根以上的、联网时,抽采空区网子联网的;15、顶梁走向或倾斜方向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1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断层构造处,未按措施加强支护的。
17、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8、架棚巷道与工作面接茬处缺π型钢或π型钢不合格的。
19、连续2棵支柱超高使用或无活柱的。
20、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21、π型钢单摘、临时密集不全、丛柱距离超规定的。
22、防倒绳子(钩)不全的。
23、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不足的。
24、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施工图牌板与现场不符的。
25、移溜头溜尾时不停电的;停煤机时不打隔离开关及闭锁的。
26、支柱时抽倒斜撑,密集柱,升程不足或升程超限的、支柱时不紧固水平销,吊梁松动的。
27、回柱时不提前加戗棚,护身柱的、不使用长把工具回收物料的、不制止人员来回走动的、不提前联网的、不清好退路的;用手拿顶梁的;不严格执行“四不回”“两必须”等一系列回柱安全防范措施的;28、移溜子时不及时打设基本柱的;29、开溜子又打眼的;30、回采工作面人员注液时,站在支柱下方及正对三用阀的;31、移溜子时,将单位支柱直接顶住顶梁或直接顶单体柱子的;32、支柱倒水平销时,一人站在上方倒,一人站在下方扶柱及水平销的;33、支柱后,联锁绳头不连或松懈不紧的;支柱时,挂好悬空梁后,将手放在支柱里侧升柱的;34、人员注液时,特别是上下端头注液时,插上注液枪直接注液的;注液升柱,用手握住枪卡子的;35、采煤机维修人员,支护不全维修的;36、移溜子时,综采架子卸荷后,人员穿行的;37、使用支柱移溜子不打压点柱的;38、采煤机运行时,非开机人员穿过采煤机的;39、付巷溜子掐溜子,用电合茬,用长钎子撬起溜槽合溜子的;用点柱把手抬溜子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6、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1.睡岗、脱岗、酒后上岗或不经检身入井,入井携带烟火等点火工具或违规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的,井下打架斗殴或暴力威胁他人的。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佩戴保险带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工器具坠落的(高度≥2m)。
3.进入井下、地面生产系统、建筑、装修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符合要求的自救器。
4.在拆、装、运、卸大件物料或设备时,未设警戒区域或无专人指挥,人员站在起吊物受力方向或在起吊物重心下方行走的。
5.采煤机、掘锚一体机(综掘机、连采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输送机等设备开机前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未进行安全确认的。
6.采煤机停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闭锁刮板输送机的。
7.进入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未打开护帮板、未闭锁采煤机及刮板运输机、未对作业区域的支架进行闭锁并关闭进液截至阀的。
8.井下机电设备检修作业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检查、检修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时,未对设备进行闭锁、加锁的。
- 1 -11.皮带运输机运行时在皮带下方清理浮煤,或未走行人过桥(通道)跨越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
12.车辆运行期间,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或拐弯不减速鸣笛的;井下车辆故障停车时,车辆前后30米未设置警示牌或反光三脚架等警示标志的。
13.斜巷停车未放阻车器或铲车停车时铲斗未落地的。
14.“趴、蹬、跳”各类车辆、运输机、输送机或搭乘人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人料混运,装载机铲斗内站人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列车运行区域或穿越铁路、攀爬列车的。
15.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打眼、装药平行作业或放糊炮、明炮或不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残炮的。
16.擅自打开栅栏、拆除密闭等进入盲巷的。
17.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地点作业,局部通风机停风后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或“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一通三防专业一、严重“三违”L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2.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3.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撤人的;6.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8.无措施进入盲巷;9.瓦斯超限作业;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11.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12.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13.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1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照”;18.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1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20.未及时冲尘,造成连续长5m,厚度超过2πιm的煤尘堆积的责任人;21.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22.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23.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24.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25.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2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的;27.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28.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29.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30.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31.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32.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33.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34.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35.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36.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而安排人员进入的责任者;3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正确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38.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39.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40.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41.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4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43.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44.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45.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46.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47.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48.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49.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50.违反规定造成串联通风的;51.对瓦斯异常区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5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5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54.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或需要封闭的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55.人为损坏测风牌、瓦斯牌、隔爆水棚牌、风门管理牌、临时(永久)密闭牌等的责任人;56.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措施的;57.工作面停风(超过10分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5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59.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60.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或用其他物品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61.非瓦斯传感器维修工调试瓦斯传感器的;62.掘进开口时,通风设备、安全设施未及时安装的;63.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64.因瓦斯传感器被碰掉、泗水、碰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失真的;65.擅自拆卸、移挪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或关闭便携仪的;66.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67.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转的;68.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的;69.钻孔验收或钻孔验收单弄虚作假的;70.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5.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26.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7.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健康监护(体检)。
28.提前升井。
29.安排不适合井下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3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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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 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 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 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 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 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 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 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 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 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 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 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
42. 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
43. 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 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
45. 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 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五个变化、五类强推、六项重点”要求的。
2.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关键工序和固定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的。
3. 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
4.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检查人员要求整改的。
5. 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班中睡岗的。
6. 人员上、下井时,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7. 登高作业1.5m以上,2m以下没有佩戴安全带的。
8. 进入未支护煤(岩)帮作业时,未带绑腿的。
9. 木点柱、木垛、临时支护支柱未打紧、打牢的。
10. 使用不完好工器具的。
11.未持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12. 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13. 在风筒上划口子乘凉的;风筒跑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14. 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打开风门乘凉的;气动风门未完全打开就通过的。
15.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16. 喷、注浆作业没有对“一通三防”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的。
17. 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8. 监控人员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误报、越警的。
19. 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
20. 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的。
21. 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2. 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23. 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24. 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25. 在产尘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
26. 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综合防尘设施损坏后更换不及时的。
27. 未按规定检测粉尘浓度的。
28. 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29. 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30.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中压以上的乙炔瓶没有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1. 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的;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32. 电气焊时氧气、乙炔瓶、动火点三者没有保持10m 以上距离的。
33. 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 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35. 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6. 放炮警戒不使用专用警戒标识的。
37. 在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装药放炮的。
38. 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设置装药警戒网的。
39. 电雷管发放前没有逐个进行测试的;未使用的电雷管交库没有逐个进行测试或未进行记录的。
40. 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处理而放炮的。
41. 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的。
42. 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43. 放炮员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44. 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不使用木签或竹签给炸药扎眼的;雷管脚线不扭结的;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做引药的;45. 炸药箱未上锁的;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46. 底部矸石未按照措施规定清理干净,就打下部炮眼或用风镐挖刷的。
47. 放炮前不用的炮眼或钻孔未封堵的。
48. 不按规定及时校正施工钻孔方位角、倾角等参数,导致参数误差超过规定的。
49. 钻机工衣袖、衣襟、裤脚未扎紧的;戴手套、围毛巾作业的。
50. 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1. 不使用铜锤敲砸钻杆的。
52. 钻机未按规定设置压车柱的;压车柱松动的;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53. 钻孔开孔时,未剪去锚网,造成锚网缠绕钻杆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54.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55. 因维护不当造成机电设备、电缆损坏的。
56. 专供与备局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57. 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的;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58. 打运结束十五分钟后未撤除警戒的。
59. 电气焊作业时,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0. 检修及巡查记录不认真填写、漏填、代填、缺少检修项目的。
61. 人工搬运长材时,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62. 造成皮带机、猴车、助行器等设备各种保护失效的。
63. 未按绞车管理制度要求而私自使用绞车的。
64. 移动耙矸机时,没有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65. 强行处理链板机故障的。
66. 皮带机、链板机机头和机尾、绞车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67. 皮带机、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68. 在皮带机头、机尾20m范围内砸皮带扣的(特殊情况制定措施除外)。
69. 刮板机、皮带机机尾噎货没有停车处理的责任人。
70. 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里侧有人作业的;或站在运行的皮带机纵梁上的。
71. 拉皮带机尾时绳道内有人的。
72. 底皮带打运不执行停车上、卸料的。
73. 采用木棒、铁棍等阻挡皮带跑偏的。
74. 在皮带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5. 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运物料的。
76. 装卸料时,车辆未使用正规掩车器掩车的。
77. 在电机车运行路线内,施工作业不设专人警戒或不设明显警示标识的;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占道作业的。
78.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79. 超员乘车人员不听押车工劝阻或超员乘车押车工不制止的。
80. 两列车在同方向同轨道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1. 违规推车或者推车不吹哨子的。
82. 违规处理平巷掉道的。
83. 道岔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4. 更换巷修机操作头时,观察人员站在操作头可能倾倒范围内的。
85. 单轨吊斜巷段运行时,未按规定亮起红灯的;单轨吊运行时,未开启照明灯和红色尾灯的。
86. 单轨吊亮起红灯后运行,巷道内的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内的。
87. 乘坐单轨吊人员,在吊车未停稳前上下车的。
88. 单轨吊起吊和下放车辆时,2m范围内有人的。
89. 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的。
90. 起重葫芦超重起吊的。
91. 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四)采掘部分。
92. 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93. 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的。
94.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防倒绳的。
95.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6. 卧底作业时,造成棚腿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的。
97. 液压支柱伸缩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支柱上、下方加塞木垫板超过一块的。
98. 找顶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未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找顶的。
99. 替换棚腿时顶梁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0. 水泱子未按要求挂牌管理或及时清理的。
101. 高压管路连接时,不使用专用“U”型卡子或使用单腿销的。
102. 综掘机掘进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03. 架棚巷道放炮前未对10m范围内棚卡螺丝进行预紧的。
104. 帮顶岩性不稳定仍执行“一掘二架”,造成片帮掉顶。
105. 打眼前不执行轮尺定位,点炮眼的。
106. 打眼与顶板支护平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