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本)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时作业(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本)平时作业作业(壹)成绩:壹、填空题(每空1分,共16分)1、消费者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2、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运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和,且说明和注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和要求。
5、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壹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6、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且的,能够自变更后要求赔偿。
7、运营者于提供商品和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等费用。
二、选择题(把正确答案的题号选于括号内,每题3分,共15分)1、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A、壹半B、壹倍C、俩倍D、壹倍半2、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残疾的,应当支付()等费用。
A、医疗费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C、已减少的收入D、残疾者自助具费E、生活补助费F、残疾人赔偿金G、由受害人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3、对于国家规定或者运营者和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运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如果于保修期内()仍不能正常使用,运营者应当负责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A、得到修理B、三次修理C、虽未修理,但有好转D、二次修理4、运营者以邮购方式以及预收方式提供商品的情况,均应按照()提供。
A、消费者的要求B、运营者的意愿C、消费者组织的建议D、运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关约定5、下列哪种情况体现了消费者的监督权()A、消费者能够依法对运营者运营的商品和运营行为进行监督B、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进行监督C、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改进的建议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起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但前者着重规范运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4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其他人也能有所启发。
首先,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一理念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消费者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的侵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其次,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七章,包括了从消费者权益的定义、维权渠道的建立、虚假广告的禁止、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等多个方面。
这些条款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三包等。
同时,它也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其提供真实、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
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
此外,了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障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一些消费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者维权渠道不畅,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在实施这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章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违反法律义务而应
当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
1
(二)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
1、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 约定
2、存在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事实 3、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或属于法定的无过错
责任方) 5、行为人具有法定的承担责任能力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 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15
售房欺诈行为
(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 消费者的;
21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⒈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⒉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⒊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
罚性。
22
刑罚的种类
刑罚
主刑 附加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6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
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
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的;
7
(一)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续)
9、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 罪
10、虚假广告罪 11、强迫交易罪 12、假冒注册商标罪 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消费者行为学第三版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鼓 励消费者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方式
强化市场监管
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障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 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信息进 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结 果。
20世纪70年代以后,消费者行为学 逐渐成为市场营销学、心理学、社 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分支,并得到了 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02
消费者心理
消费者的认知过程
感知
消费者通过感觉器官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感觉、知觉、注意 、记忆和想象等心理活动。
判断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客观属性和主观意义进行比较、评 价和判断的心理过程。
通过研究消费者行为,为企业提供市 场调研、产品开发、价格制定、促销 策略等方面的指导,提高企业的市场 竞争力。
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消费行 为和决策过程,提高消费过程中的理 性程度和满意度。
消费者行为学的发展历程
消费者行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起 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
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品学和心理学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 者行为逐渐成为企业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信息收集
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商品和 服务的各种信息,如价格、品质、性 能等。
评价比较
消费者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不同的 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和比较,以决定 是否购买。
购买决策
消费者在评价比较的基础上,做出购 买决定。
03
消费者行为
消费者的购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过程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业4作者:姜吉(双鸭山广播电视大学)壹、填空1、世界上第壹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是(《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损害法》(《谢尔曼法》))。
2、运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运营者应当保证于(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于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于的除外。
4、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运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运营者以公开方式表明服务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实际质量和表明的质量情况相符,否则,运营者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7、从事药品生产运营活动,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运营企业许可证》)。
9、合同内容除车票、船票、飞机票、中载明的事项以外,仍有公布于车站、码头、机场等处的(告示通知)、(要求)、(规则)等。
二、单项选择题(选出正确答案,且将其序号填入括号)1、“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D)。
A.自主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知悉真情权D.依法求偿权2、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要求赔偿。
A.销售者B.运营者C.生产者D.供货者此题和作业(二)的单选第7题重复了,也是多选题。
能够不作。
3、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有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监督等多种方式,其中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属于(B)A.行政监督B.社会监督C.行业管理监督三、多项选择(选出正确答案。
且将其序号填入括号内)1、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于国会咨文中提出的消费者的权利包括(ABCD)A.安全权B.了解权C.选择权D.意见受尊重权E.索赔权2、目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ABCD)A、海牙公约B、斯特拉斯堡公约C、保护消费者准则D、消费者保护宪章3、价格调节,是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家采取壹定的措施进行调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产者
销售者 违约
消费者
侵权
违约还是侵权? 违约 主观 无过错责任制 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 诉讼时效 2年 侵权 过错责任制 消费者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 2年( 一般侵权,1年 )
<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案例导入】
• 北京的小玉,在2009年2月16日出版的一份报纸上看到 “一杯好茶 大大方方走进私密生活”的广告,声称 “延生护宝,茶能治好高血压、血糖、前列腺等多种老 年病及男性功能等,礼到病除”。她便于2月20日在该 报上标明的销售药店的方庄分店买了25盒延生护宝(茸 杞补肾健脾)茶,总价9750元,供家人及送朋友。可是 他们服用后,并没有控制住病情。后她在北京药监局网 站上查询得知,该药品广告已被认定为严重欺骗和误导 消费者(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等),并 于2月19日被采取了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被 告药店)。于是,小玉便将药店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双倍赔偿货款。(摘自首都消费维权法律网, 2010/2/6) • 问:小玉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
• (1)三鹿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的那项基本 原则? • (2)三鹿集团生产劣质奶粉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合 法权益? • (3)请问受害者的父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孩子 的权益? • (4)为什么要严格查处三鹿奶粉事件? • (5)你认为应该怎样维护食品安全,实现消费者 “食无忧”的愿望? • (6) “生产者和消售者如何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 秩序”这个问题发表看法?
提示思考:
• 销售药店在明知广告违法,且药品已被采 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 销售,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小玉的请求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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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于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
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且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壹家人均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
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俩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斤,于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之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
刘某于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于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运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且加工出售,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壹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仍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壹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且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且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壹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其营业执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案例分析(1)案例摘要1999年1月,于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
其中壹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壹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
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
无奈,另外俩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
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俩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
为了严肃法纪,区消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且给予精神赔偿。
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俩名营业员辞掉,且郑重向消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精神损失。
(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壹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壹项服务。
消费者于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买和不买。
可是,该时装店却于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元试穿费。
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运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于消费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
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且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且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壹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壹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壹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
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猪脚后,往台秤上壹放,说8斤1俩,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
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
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壹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
俩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于公平秤上壹称,只有6斤2俩。
于是,俩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
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称上壹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俩。
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壹块磁铁。
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谢某的损失,且决定对摊主处以200元的罚款。
(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壹、农贸市场摊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运营者计量正确。
计量正确通常包括俩层含义,壹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而本案中的摊主利用于秤盘底下吸附磁铁的方式短斤少俩,致使谢某购买的商品重量严重短缺。
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谢某有权要求摊主补足商品数量,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1年1月10日12时40分,江苏省吴县市横泾镇村民张某开设的个体裁缝店的壹个保温瓶发生爆炸,瓶体碎片击中张的双眼,致张某严重受伤。
张某当即由家人送到苏州学院附属壹医院诊治,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
当天做了右眼角膜修补术,术后6天,因晶体膨胀严重,贴住角膜伤口,故于1月17日再做右眼白内障吸出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
1月30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1,左眼视力为0.4,住院期间支付医药费16728.90元。
后据上海、苏州等地的眼科专家复查,认为若无感染等情况,能保住目前的视力已属不错。
爆炸事件发生后,张某之父向该保温瓶的销售者——横泾供销社商厦反映了情况,且于1月24日向吴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接投诉后于次日即赴现场调查取证,鉴于保温瓶体已粉碎,作产品质量鉴定已不可能,故和生产商江苏省某市日用保温瓶容器厂和横泾供销社协商,要求厂方予以赔偿。
2月1日,于市消协主持的调解中,厂方同意赔偿1万元,张某表示不能接受,未达成协议。
后经多次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
2月8日,张某委托律师向吴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赔偿人民币12万元。
厂方得悉此事后感到问题严重,厂长于春节休假后上班第壹天即来苏州,商请吴县市消协再出面调解。
于消协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厂方终于接受了张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要求,双方于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张某随后向法院撤诉。
(2)点评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消费者张某能够依法请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案的受害人张某只需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哪壹厂家的产品,从哪壹商店买来以及自己所受伤害的事实即可,而无须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无过错。
损害事实发生后,张某可向该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向该产品的销售者索赔。
于索赔程序上,张某可直接向责任者索赔,也可请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本案处理上,张某向市消协投诉以及于调解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是对自己求偿权的有效行使。
能够说张某之所以能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和其对求偿权的充分使用是密切关联的。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处于某城市偏远地区的某部队干休所附近有壹集贸市场。
该市场内经常发生运营者缺斤短俩、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由于该地距商业区较远,周围无其他市场,所以,附近的居民虽然感到很气愤,也只好忍受,但消费纠纷却时常不断,有的矛盾甚至升级。
该干休所于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依法成立了“消费者之家”。
他们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引导消费者消费,对运营者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但也有壹些人对“消费者之家”的做法不理解,认为既然有了消费者协会,于遇到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就应当靠消协,群众自发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是没有根据的。
那么,消费者是否能够用结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这壹规定表明,消费者能够用结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
法律赋予消费者依法结社的权利,目的于于发挥消费者组织的权威和抗衡能力,有利于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运营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消费者和运营者双方的经济地位实际上且不平等,作为分散的群体,消费者无法和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运营者相抗衡,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品、服务的日趋复杂化,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掌握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知识。
于我国,目前虽然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价格监督机关、医药、卫生、食品监督机关、商品检验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于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消费者通过自己组织的活动,依法成立社团,更能直接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壹方面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能够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运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而这种监督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所无法代替的。
另壹方面,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能够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科学、合理、合法地消费。
第三,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能够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使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