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
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2024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2024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浙江省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费用合理性,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咨询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筑工程的造价咨询活动。
1.3 费用计算造价咨询费用应按照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规定的费用计算方法进行确定。
2. 费用构成2.1 咨询费用构成造价咨询费用包括:人工费、资料费、差旅费、办公费、软件使用费等。
2.2 人工费人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发生的直接人力成本,包括咨询工程师、造价员、助理工程师等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2.3 资料费资料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资料购买、印刷、复印、传真等费用。
2.4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2.5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发生的办公用品、设备租赁、水电等费用。
2.6 软件使用费软件使用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软件购买、维护、升级等费用。
3. 费用标准3.1 人工费标准根据咨询工程师、造价员、助理工程师等人员资质、经验和工作量,制定相应的人工费标准。
3.2 资料费标准根据资料的种类、数量、购买渠道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料费标准。
3.3 差旅费标准根据目的地、交通方式、住宿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差旅费标准。
3.4 办公费标准根据办公用品、设备租赁、水电等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费标准。
3.5 软件使用费标准根据软件的种类、功能、购买渠道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软件使用费标准。
4. 费用计算方法4.1 基本计算方法造价咨询费用 = 人工费 + 资料费 + 差旅费 + 办公费 + 软件使用费4.2 人工费计算方法人工费 = 咨询工程师费用 + 造价员费用 + 助理工程师费用4.3 咨询工程师费用计算方法咨询工程师费用 = 工程师工日数 ×工程师日工资单价4.4 造价员费用计算方法造价员费用 = 造价员工日数 ×造价员日工资单价4.5 助理工程师费用计算方法助理工程师费用 = 助理工程师工日数 ×助理工程师日工资单价4.6 资料费计算方法资料费 = 资料购置成本 + 资料加工成本4.7 差旅费计算方法差旅费 = 交通费 + 住宿费 + 餐饮费4.8 办公费计算方法办公费 = 办公用品费用 + 设备租赁费用 + 水电费用4.9 软件使用费计算方法软件使用费 = 软件购置成本 + 软件维护费用5. 费用调整5.1 调整因素造价咨询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工作量、咨询工程师资质等级、咨询周期等。
浙价服〔2009〕8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手册P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项目前期咨询、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和项目后期咨询:1.项目前期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和审核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2.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包括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和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专项管理咨询和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费用的计算等;3.项目后期咨询包括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后评估,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在对所有可以得到的相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咨询意见、解决方案和推荐建议,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的,是能为客户所理解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资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手册42p()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项目前期咨询、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和项目后期咨询:1.项目前期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和审核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2.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包括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和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专项管理咨询和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费用的计算等;3.项目后期咨询包括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后评估,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在对所有可以得到的相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咨询意见、解决方案和推荐建议,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的,是能为客户所理解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资料。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价服〔〕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前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体系,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省相关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制度、三级复核制度、项目成果质量)、质量评价(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方法和程序、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评价结果和处理)、附则、附录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应认真按照本导则的要求执业和从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本导则开展企业咨询质量评价,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协会可依据本导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对于本导则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修订并补充完善。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如下,并致以感谢。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主编:蔡立峰副主编:徐升雁任菡青孔宏伟参编:舒慧斌陈建华杜金德任纪亮高宇红陈惠琴吴昕陈奎张秀敏何颖陈莉审核:张金星韩英汪亚峰胡建明田忠玉李浙平季挺李江波蔡临申方波审定:张实现目录1 总则2 质量控制2.1质量控制制度2.1.1质量管理目标2。
1.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
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2.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0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浙价服〔29〕84号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发布时间:2010-8-11 8:35:29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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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前言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体系,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省相关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制度、三级复核制度、项目成果质量)、质量评价(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方法和程序、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评价结果和处理)、附则、附录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应认真按照本导则的要求执业和从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本导则开展企业咨询质量评价,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协会可依据本导则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对于本导则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修订并补充完善。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审查人如下,并致以感谢。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高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之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主编:蔡立峰副主编:徐升雁任菡青孔宏伟参编:舒慧斌陈建华杜金德任纪亮高宇红陈惠琴吴昕陈奎张秀敏何颖陈莉审核:张金星韩英汪亚峰胡建明田忠玉李浙平季挺李江波蔡临申方波审定:张实现目录1 总则2 质量控制2.1质量控制制度2.1.1质量管理目标2.1.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2.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2.2三级复核制度2.2.1一般原则2.2.2一级复核2.2.3二级复核2.2.4三级复核2.3项目成果质量2.3.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一般要求2.3.2投资估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3设计概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4施工图预算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5工程量清单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6招标控制价编审成果质量要求2.3.7竣工结算审核成果质量要求2.3.8全过程造价控制成果质量要求2.3.9咨询成果文件完成时间3 质量评价3.1 评价范围和内容3.2 评价方法和程序3.3 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3.4 评价结果和处理4 附则附录1 总则1.0.1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体系,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制定本质量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省相关规定编制。
1.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依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标准实施质量控制、质量评价,出具的成果文件应符合本导则规定的内容、格式和准确度要求。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文本应采用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如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严于本导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大投入,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并按现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1.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除应遵循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
2 质量控制2.1 质量控制制度2.1.1质量管理目标咨询企业宜根据企业的核心利益、顾客的期望和需求、企业所占资源和生存环境等质量管理的基础条件,设立可测量的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同时可将目标分解到咨询企业内各级职能管理者和各项目中。
2.1.2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1.2.1总要求咨询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和完善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并将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过程形成文件化。
2.1.2.2策划在咨询企业设立初期或适当时期,应由企业负责人主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根据企业质量管理的基础条件和企业质量管理目标,识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过程,明确对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方法、必要的资源配备、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将策划成果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2.3职责与分工咨询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成员应划分职能,分别进行企业级和项目级的质量管理。
(1)企业级质量管理成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成员,负责对项目级质量管理进行计划、跟踪、控制和对成果的确认,并完成项目级外的其他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级质量管理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人员,接受企业级质量管理安排和控制,负责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成果生成和相应的具体工作。
2.1.2.4资源管理咨询企业必须对所有与咨询成果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工作环境、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资源进行配置和管控,配以合适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2.1.2.5运行评价和持续改进咨询企业应定期分析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及时修正、调整、完善不足之处,实现持续改进。
2.1.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咨询企业应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进行具体深化和细化,形成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
2.1.3.1咨询合同管理制度(1)咨询企业开展各项咨询活动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合同要素。
当合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咨询企业可及时进行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
(2)咨询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应对自身的资质、技术、设备、人力资源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
(3)针对已签订合同,咨询企业应组织项目相关成员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经事先交底策划、事中跟踪控制、事后成果检查,直至履约完成。
(4)咨询企业应将已签订的合同统一保管。
2.1.3.2咨询项目操作流程制度基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咨询企业应综合法规、委托人要求、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项目具体情况和经验,在咨询业务实施前编制适合咨询项目的操作流程,内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的要求。
2.1.3.3企业内部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咨询业务操作或管控过程遇到临近或超越项目级质量管理能力的重大问题时,咨询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企业级和项目级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企业内部重大问题会审,为项目推进排除障碍,必要时可聘请业内专家参与会审。
2.1.3.4三级质量控制制度咨询企业出具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共同完成三级质量控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可与质量管理体系联动,一般在项目策划时明确。
2.1.3.5咨询成果质量风险防范制度咨询企业应通过风险防范强化咨询成果质量。
基于减少咨询成果应用产生的损失,针对影响咨询成果质量生成的各类不确定因素用系统的、动态的方法控制,一般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和风险对策三个阶段循环。
2.1.3.6咨询档案管理制度咨询企业应根据各级法规、自身情况制定和执行咨询业务资料收集、整理、使用和留存归档要求,设置必要的档案基础设施,设专人进行档案管理。
2.1.3.7咨询质量奖惩制度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咨询企业应制订和执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绩效挂钩的咨询质量奖惩制度,分别从正面引导和负面督促咨询质量生成。
2.1.3.8项目成果指标测算制度咨询企业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时,应包括针对核心结果测算形成的各项经济指标,例如:单位费用,单位主要材料、人工、机械消耗,主要费用构成比例,特殊价格等情况。
针对有代表性的咨询项目,应有咨询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整理录入企业数据库。
2.1.3.9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咨询企业应符合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规定,制订和监督咨询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可与绩效挂钩。
2.1.3.10继续教育制度为使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咨询企业应组织和督促从业人员及时参加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及学习效果测评,严格限制未通过继续教育从业人员继续执业;同时可根据企业自身需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其他内容的继续教育。
各项继续教育活动应形成文件并留档。
2.1.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通过运行咨询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针对各项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纠偏的质量循环,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
2.1.4.1策划根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特殊性,在具体咨询活动实施前,咨询企业应组织企业业务管理者、项目机构主要成员、相关企业职能部门成员等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策划,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形成文档,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策划内容一般包括:(1)对咨询项目的基本认识,如项目概况、背景、业务要求;(2)咨询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如质量、进度和成果报告提交的期限;(3)咨询依据、原则、方式、标准、成果、保密的要求;(4)咨询项目人员的组成、职责和权限;(5)基础资料、设备软件工具、物力和财力的要求;(6)企业职能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7)外部及其他协作方的协调。
2.1.4.2过程的跟踪控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咨询企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过程的控制、中间产品的控制、时效性的控制包括掌握专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及时了解项目组的工作动态并进行动态控制,处理项目组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必要时控制时间段的业务量,调配设备硬件支持和增减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编制人(操作人)、审核人、审定人有充裕的工作时间。
2.1.4.3各类成果的测量和放行咨询企业应运行三级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各类咨询成果的测量和放行。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初步成果应提审定人进行检验,检验中发现的差错,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正,修正后再交审定人复核,直至合格后才能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2.1.4.4总结反馈针对特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咨询服务回访和总结方案,对咨询成果使用成效和问题进行调查,全面分析咨询服务的优缺点和经验教训,作为咨询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