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2最新招调工政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招调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合理开发利用福田区劳动力资源,贯彻国家就业政策,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实现福田区招调工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工是指用人单位从市外招调员工,市内招收员工和员工再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市福田区常住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福田辖区区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招调工基本原则第四条促进辖区居民充分就业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优先招用本区户籍人员。
第五条先区内,后区外,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可在本单位内部或区内调剂解决的工种(岗位),一律在本单位内部或区内调剂,区内确实调剂解决不了的,则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招调。
第六条先重点,后一般,分类调控的原则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列入区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以及对辖区经济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重点保证;对一般企业的招调工实行分类调控;对企业效益差、经营亏损和拖欠员工工资、下岗及失业人员较多且分流安置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企业则不安排招调工指标。
第七条市场配置原则凡在本市注册并符合招调工立户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可以通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调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八条政策性安置对象优先解决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的义务,对市、区下达的指令性安置对象,必须优先解决。
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区计划、劳动部门优先下达。
第九条促进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按一定的比例招用福田区下岗及失业人员,以促进福田区下岗及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2]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06【实施日期】2012.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40号)各有关单位: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定于2012年4月12日启动。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户登记和权属划分事项(一)关于立户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业务须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二)关于权属划分。
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办理调干、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三项业务审批部门应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以个人身份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
二、关于业务办理时间和申报流程(一)关于业务申办模式。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可独立申报人才引进业务,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报业务。
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材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到用人单位所属的业务审批部门。
用人单位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并确定代理关系后,业务年度不得更换代理机构。
(二)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深圳户口—随迁条件以及办理(共五则)

2012年深圳户口—随迁条件以及办理(共五则)第一篇:2012年深圳户口—随迁条件以及办理2012年深圳户口—随迁条件以及办理很多筒子问我随迁的具体步骤,虽然之前有很多好贴子,我还是来总结一下吧。
我的情况是,妻随夫迁,在深圳罗湖区有房产,女儿之前已随父入户深圳了,我是湖南人。
公安局对于结婚随迁入户的政策规定:夫妻随迁入户(一)须符合下列条件1、夫妻分居满三年,深户方入深圳户口已三年;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1、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只要一方的结婚证就好了,复印有章的那一页和有照片的那一页);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户口簿要将首页有户口章的那一页和自己的那一页复印在一张纸上);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交原件);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交原件);5、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必须由夫妻中深户的一方亲自填写及递交,入户理由按文件要求填写齐全。
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
注:其中,“随迁人员应为无业人员”,我们老家就是自己打印一张无业证明,先到居委会盖章,再到街道办的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要是当年出具的。
申请程序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
其他事项:1、结婚证内容应与户口簿内容一致。
如有不符,须重新补办结婚证,在结婚证备注栏注明补办原因及原登记结婚日期,或变更人口信息;2、夫妻双方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即为已婚或再婚状态;3、随迁人员户口簿的服务处所为空白,职业为空白,然后让派出所连电脑里的资料一起做变更,重新给换一张新的户口卡,自己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我们老家不给盖),承办人签字。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6号)为规范深圳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关于《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和(精)

关于《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和《关于我市 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修改(制定说明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 [2005]125号五个配套文件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 结合 2005年招调工的执行情况,在广泛征求企业、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局相关处室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 修改并制定了 2006年《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一是为了保证 2006年招调工政策与市政府统一出台的“ 1+5” 政策一致。
2005年 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配套文件之一《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试行明确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 据此, 今年我局制定了新的《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使之与市政府“ 1+5”文件相一致,达到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招调工政策及办理方式。
三是为了听取和吸收企业代表在多次座谈会上提出的好建议和意见。
二、修改的内容1、关于核准条件的修改按照市政府“ 1+5”文件的规定,提高了对技能人才核准入户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增加了对拟招调员工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要求。
(1对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增加了参加深圳 2年社会保险的要求;(2对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的人员增加了参加深圳 2年社会保险的要求;(3 根据市委市政府 2006年 1号文中涉及人才引进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 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 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的核准条款;(4吸纳了“ 1+5”文件中投资纳税入户人员入户条件,做为核准条件。
2、关于审批条件的修改(1增加了“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符合审批条件的条款。
员工管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员工管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于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且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壹政策、统壹信息管理系统、统壹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企业立户条件第七条于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壹,且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能够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壹)上壹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之上的企业;(二)上壹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之上的企业;(三)经市关联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关联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之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招调员工条件第九条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壹)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具有高中之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年龄于18周岁之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和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七)身体健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9]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2012年户口调动政策讲解(1)
文化程度及技 能水平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中高级职业资格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 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 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1.高级职业资格;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中级职业资格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重点强调:
(一)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二)在市外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 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3、按照审批方式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 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 在40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 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 周岁以下的;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 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 组织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 高不超过30分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 设抵押权的30分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 高不超过10分
5 1 每增长1岁减5分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 10分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
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 最高不超过30分。
深圳市2012年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引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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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积分指标体系较之以往的重大修订或 调整: 一是取消基本条件指标积分。 二是新设投资纳税积分指标。 三是提高参保情况指标分值。 四是提高居住情况指标分值 五是调整了年龄情况指标分值安排。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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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政策条款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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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 理办法
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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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 次专业人才(以 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 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 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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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 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 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 业人才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中高级职业资格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 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 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100分 90分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2019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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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调工入户深圳一律靠积分
发布时间:2012-04-10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招调工政策有重大调整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2年人才引进工作将于2012年4月12日启动。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今年我市招调工政策有重大调整。
今后招调工一律通过积分入户,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100分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了《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一年。
招调工年龄48周岁以下
根据最新公布的《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一律通过积分入户,不再走招调工方式。
据了解,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
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积分入户核准分值为100分
当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100分,即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五类人员核准分值超100
据了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根据此次公布的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5类人员仅“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一项的分值就为100分,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这5类人员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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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此外,对于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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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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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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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 6 -
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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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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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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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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