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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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二)具体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增值税(一)、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二)具体政策内容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残保金的计算依据

残保金的计算依据

残保金的计算依据
残保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个人社保缴费情况来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保金计算的具体依据。

首先,残保金是指为了社会保障和补助残疾人而设立的一项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城镇参保人员和农村居民参保人员都应当为残疾人员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残疾人保障费,该费用形成的资金即为残保金。

其次,残保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残疾程度和缴费情况。

残疾程度是指残疾人身体或智力功能通过医学鉴定所确定的程度。

根据不同级别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相应的残保金。

国家通常将残疾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不同级别的残疾人享受不同的残保金待遇。

缴费情况是指个人或单位根据社保政策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包括了残保金的缴纳。

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将影响到个人应享受的残保金水平。

此外,国家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区域差异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残保金的计算依据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残保金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残疾程度和缴费情况。

残疾程度通过医学鉴定确定,而缴费情况则与个人或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相关。

这些因素综合确定了个人或单位应享受的残保金水平。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

三、条件或资格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六、留存备查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
金?
问:我企业是民政福利企业,请问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此,该单位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

鄂尔多斯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础知识

鄂尔多斯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础知识

鄂尔多斯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础知识一、基本养老保险1.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01.2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06]72号)。

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自治区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

3.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实际核定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按在岗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二、基本医疗保险1.政策依据:《伊克昭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二000年三月五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01.22)。

2.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依据及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支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据 实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按 照 支付 给 残
疾 职 工 工 资 的 1O 0 %加 计 扣 除 。 如 企 业安 置 一 名 残 疾 人 员 就 业. 支付 的 月 工 资 为 2 0 0 0元 , 企 业 在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则 时 . 仅 可 以据 实扣 除 2 0 不 0 0元 , 可 以 另 外 再 多扣 2 0 还 0 0元 , 也 就 是 说 . 适 用税 率 为 2 %的情 况 下 , 业每 安 置 一 名 残 疾 在 5 企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对 不 论 是 福 利 企 业 还 是 非 福 利 企
业 . 不论 企业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比例 , 不 论 残 疾 人 的 残 疾 程 度 也 也
如 何 .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企 业 , 计 算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时 , 律 在 对 在 一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家税 务 总 局 《 于 填 报 企业 所 得 税 月 ( ) 国 关 季
度 预 缴 纳 税 中报 表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函 [ 0 8 6 5号 ) ( 2 0 ]3
规定 :实际利 润额是 指按会 计制度 核 算的利 润 总额减 除 以
前 年 度 待 弥 补 亏 损 以 及 不 征 税 收 入 、 税 收 入 后 的 余 额 。而 免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中 是 否 包 括 加 计 扣 除 部 分 ? 财 税
『 0]0号 文 件 明 确 : 业 就 支 付 给 残 疾 职 工 的 工 资 , 进 2 97 0 企 在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申报 时 , 允许 据 实 计 算 扣 除 ; 年 度 终 了 在

加计扣除100%怎么计算

加计扣除100%怎么计算

加计扣除100%怎么计算残疾人加计扣除是企业安置并支付的残疾人员工工资,可以享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也就是,企业如果给残疾人员工支付了3000元工资,那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在3000元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扣除6000元,即可以100%加计扣除。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企业需要与安置的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需要为安置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非现金支付),向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自行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另外,安置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备案资料,但需要企业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以备核查。

企业应自行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一是企业为安置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二是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证明(非现金方式)。

三是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等资料。

四是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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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计扣除中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部分?比如:应发工资2000元,从中扣除保险200元(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实际发放1800元。

企业补充社保部分为70元。

是按2000元加计扣除,还是按1800元加计扣除,还是按2070元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70元企业补充社保部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列支的费用部分,不属工资项目;200元属于应发给职工但由企业代扣代付社保的工资部分,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工资项目。

所述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按2000元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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