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方案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范本(4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药物的合理使用率,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用药效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医院的所有临床科室和相关医务人员。
三、分类管理原则抗菌药物根据其药效和耐药性情况分为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
具体的分类原则如下:1. 一级抗菌药物:广谱抗菌药物,对大多数病原菌都敏感,适用于多种常见疾病的治疗。
2. 二级抗菌药物:覆盖范围较窄,对抗特定病原菌有效,仅限于特定疾病的治疗。
3. 三级抗菌药物:用于对一级和二级抗菌药物耐药的病原菌感染,且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
4. 四级抗菌药物:备选治疗药物,用于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其他级别的抗菌药物。
四、使用要求1. 临床科室应根据病情和病原菌的药敏试验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按照抗菌药物分类要求进行使用。
2. 一级抗菌药物优先应用,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二级抗菌药物。
3. 使用三级抗菌药物和四级抗菌药物应严格遵循相关制度和程序,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才可使用。
4.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和临床实践指南进行用药,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抗菌药物。
5. 医务人员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相关的药品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的安全。
6. 医务人员应将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记录在患者病历中,包括用药原因、剂量和疗程等信息。
五、检查和监督1. 医院将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审核和巡查,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纠正和培训。
2. 监察部门将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医务人员应及时上报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例数和药物消耗量等信息。
六、奖惩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医务人员对于使用抗菌药物合理的科学实践和管理,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抗菌药物的管理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但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报领导批准。
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前言抗菌药物是细菌感染等细菌相关疾病治疗的重要药物,然而,抗菌药物滥用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内,抗菌药物滥用、乱用、误用现象严重,不仅使治疗费用高昂,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并对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防范抗菌药物的滥用,在此,我们制定了医院医疗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希望通过该制度的落实,预防抗菌药物的滥用,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
内容一、制度目的1.1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原则(1)根据患者病情及药物感受性,抗菌药物使用分为一、二、三线。
(2)一线抗菌药物用于医院日常常见病、常见症的治疗,如头孢呋辛、氯霉素、甲硝唑等。
(3)二线抗菌药物用于病情较为复杂、治疗难度较大的疾病治疗,需要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监测有效性、不良反应和抗菌药物敏感性,如硫酸链霉素、头孢他啶、青霉素类等。
(4)三线抗菌药物是指仅在极为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抗菌药物,用于对患者有生命、健康安全危及的重大疾病如败血症、ICU感染等,需要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医生开具处方,药物应在行政和医疗管理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
1.2 分线分级管理制度(1)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监督工作的规划、整体协调和实施;(2)制定和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3)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管理系统;(4)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集体决策机制;(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6)通过多种形式来宣传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生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用药前后评估。
二、管理要求2.1 抗菌药物管理(1)医院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2)医院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专门小组,通过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标和具体措施,开展抗菌药物的评估和研究;(3)明确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征和禁忌症,严格按照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合理应用;(4)严格掌控抗菌药物的流通和库存管理,实施药品使用和处方审核双重控制;(5)建立抗菌药物信息库和维护程序,严密监测用药方案并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抗菌药物是一类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可有效治疗和预防细菌感染,但不合理的使用会导致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为了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安全并减少耐药菌株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理使用原则:明确指出抗菌药物应该是在患者真正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且要根据细菌的药敏试验结果来确定具体的药物、剂量和疗程。
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特殊级、限制级和非限制级。
特殊级抗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如癌症化疗引起的感染等。
限制级抗菌药物适用于一般细菌感染,但使用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有医生特批或药剂师审核。
非限制级抗菌药物适用于常见的细菌感染,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自行购买。
3.医疗机构规范管理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的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医生和药剂师的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
4.监测和报告系统: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监测和报告系统,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情况,为制定合理使用策略提供依据。
5.公众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提高公众对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认识,引导患者正确用药。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及防止抗药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抗菌药物滥用现象,减少因不必要使用抗菌药物而导致的不良反应和药物耐药问题。
同时,通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还可以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医疗成本,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国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及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合理运用医疗资源,保障公众健康意义重大,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积极执行,并结合科学研究不断完善。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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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XX修订)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84号令〔20XX〕)精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和落实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和落实本制度和落实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保护患者用药安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增加。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内容:1. 定义1.1 抗菌药物指用于治疗细菌感染疾病的药物,包括抗生素、抗菌肽、抗真菌药物等。
1.2 临床应用分级根据医学临床实际情况,将抗菌药物分为不同级别,根据病原菌的耐药性情况和药物的毒副作用,确定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应用范围。
2. 分级管理制度2.1 抗菌药物分级根据病原菌的耐药性情况和药物的毒副作用,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和三线抗菌药物。
2.2 临床应用指南制定并不断更新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各级别抗菌药物的适应症范围、用药剂量、用药疗程等。
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参考并遵守相关指南。
2.3 抗菌药物库存管理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库房,负责抗菌药物的统一管理和分发。
库存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抗菌药物库存情况,确保药物储存条件良好,有效期内的药物使用。
2.4 临床监测与报告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报告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病原菌耐药性情况以及不良反应情况。
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矫正。
3. 落实要求3.1 临床用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应制定并贯彻相关的临床用药操作规范,包括抗菌药物的处方、配药、使用等环节,严格遵守抗菌药物的使用适应证和禁忌症。
3.2 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参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理解,推广合理用药理念。
3.3 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家属和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引导患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
3.4 质量评价与考核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评价与考核机制,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作为评价医务人员绩效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处罚与奖励4.1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是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耐药菌株产生和传播,保护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治疗效果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必要性、制度性内容和实施的具体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必要性1.药物安全性需求: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过度使用会导致临床细菌耐药性增加,造成治疗难题。
因此,建立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制度,有利于确保抗菌药物的使用安全性,减少对敏感菌种的选择压力,降低耐药菌株的发生风险。
2.改善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可以提高抗菌治疗的效果,降低患者病情恶化和死亡率。
通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引导临床科室正确选择抗菌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减少抗菌药物的不必要使用。
3.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医疗机构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与使用。
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制度性内容1.抗菌药物分类:根据抗菌活性、临床应用价值、副作用和毒性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不同等级。
2.临床应用指南:根据不同疾病和临床分型,制定抗菌药物的应用指南,明确不同等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和适应症。
3.用药权限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医师的资质和临床经验,设定对不同等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确保合格医师正确使用抗菌药物。
4.用药监测与评价: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的数据,评估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5.培训与宣教:通过开展针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三、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实施措施1.建立管理团队:成立由临床、药学、感染控制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工作的制定和实施。
2.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内部操作规范和流程,并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完善。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减少抗菌药物过度使用,降低抗菌药物选择性压力,延缓细菌耐药性上升趋势,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依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以下三级:(一)非限制使用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药品价格相对较高的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新上市的,其适应症、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制定医院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结合我院细菌耐药情况和工作实际,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修订(具体分级目录见附件)。
三、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由住院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
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2、住院医师需要为患者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时,需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上级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5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合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____号)和《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____年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二、本院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
各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科室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务科要定期组织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____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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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