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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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篇1一、分级标准(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使用原则: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具体使用方法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抗菌药物的分级和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抗菌药物,并减少抗菌药物滥用所导致的细菌耐药性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和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确保医院内的抗菌药物使用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抗菌药物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医院将抗菌药物划分为不同的级别,根据药物的临床应用价值、用药指征、副作用等因素进行分类。
具体的抗菌药物分类如下:2.1 1级抗菌药物1级抗菌药物是医学界公认的安全性较高、副作用较小的抗菌药物。
这些药物广泛用于常见病、多发病和简单感染等情况。
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需要合理选用1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2 2级抗菌药物2级抗菌药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需要谨慎使用。
这类药物适用于病原体对1级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情况,或患者病情明显加重、临床症状严重的情况。
医生在使用2级抗菌药物时需权衡治疗效果和潜在风险。
2.3 3级抗菌药物3级抗菌药物是高毒性的抗菌药物,需要在严格的医生监督下使用。
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治疗致命性感染和严重的细菌感染,包括一些多重耐药菌引起的感染。
医生必须明确患者的感染情况,并在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下合理使用3级抗菌药物。
2.4 4级抗菌药物4级抗菌药物是高度危险的抗菌药物,一般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这类药物具有很高的毒性和副作用,使用时需慎重,并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医院内对4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并建立相关档案,用于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
三、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医院制定了以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1 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医院建立了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要求医生在使用2级及以上抗菌药物时必须提前向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使用申请。
委员会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来评估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审批决定。
3.2 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医院制定了抗菌药物使用指南,明确了各级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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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的管理制度(最新4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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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篇一按照“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进一步提高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水平,结合本院实际,特作以下规定: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
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搁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
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3、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预后,因此十分重要,须认真对待。
在经验治疗前应尽快判断感染性质,对轻型的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一般抗菌药物。
对医院感染或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测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覆盖面广、抗菌活性强及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可以联合用药。
对导致脏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应用的抗菌药物应覆盖可能的致病菌。
4、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必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
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尽快确定致病菌及其耐药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选用作用强的敏感抗菌药。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制定。
3.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
4. 医院应对医生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生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6.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
门诊医生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7.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生、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8.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生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5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合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____号)和《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____年版)》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本院目录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二、本院目录是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最低要求。
各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提升为“特殊使用级”以加强管理,但不得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三、各科室应加强医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分级管理,建立培训、考核和权限授予机制,有效控制限制级和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
(一)我院按以下原则授予抗菌药物使用权限: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主治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具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
(二)医务科要定期组织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和调配权限。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住院病人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____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6篇)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多省已发文明确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办发布____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____〕____号。
____号文中就提出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查房、分级护理、手术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安全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随后不少省份都跟进发文。
____年____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____年____月____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____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____内政办发〔____〕____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____〕____号。
豫政办〔____〕____号提出,到____年,全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大幅下降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近____年的全国范围监测数据显示,我国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率和平均费用呈下降趋势。
笔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出版的《中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细菌耐药现状》报告中了解到:从____年到____年,全国住院患者平均抗菌药物使用率从____%下降到____%;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____%下降到____%;抗菌药物占药品总收入比例从____%下降到____%,人均抗菌药品费用呈现递减趋势。
多地基层抗菌药物限制使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发布的____年____月《北京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显示:北京家圆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____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和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耐药性产生而制定的系统规定。
该制度将抗菌药物按照其临床应用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药物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类依据及标准抗菌药物的分类依据主要包括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性和抗菌谱等,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卫生意义、耐药性监测和医疗资源使用的可行性等因素。
一般而言,分级管理制度将抗菌药物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线药物、二线药物和三线药物。
1.一线药物一线药物是指治疗其中一种或几种常见感染疾病的首选药物,具有广谱抗菌作用、低毒性和较低的耐药性风险。
该类药物应该被广泛应用于一线诊疗单位,如基层医疗机构,含量适中,价格相对便宜。
常见的一线药物包括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红霉素类、大环内酯类和四环素类等。
2.二线药物二线药物是指治疗一些特殊感染疾病或一线药物无效的情况下使用的药物。
该类药物具有较广泛的抗菌谱、较高的毒性和较高的耐药性风险。
应在有实力的综合医院使用,一般在一线药物无效或耐药情况下采用。
常见的二线药物包括头孢噻肟、碳青霉烯类、喹诺酮类、糖肽类和聚胞糖肽类等。
3.三线药物三线药物是指治疗抗菌药物极高耐药性菌株引起的感染或涉及特殊感染科室的抗菌药物。
该类药物具有狭窄的抗菌谱、较高的毒性和非常高的耐药性风险。
只能在专科医疗机构使用,由专科医师从事临床严密监测,且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常见的三线药物包括万古霉素、多黏菌素B、利奈唑胺和替考拉宁等。
二、分级管理制度措施根据不同的抗菌药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线药物的推广与应用一线药物应被广泛推广和应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农村诊所、社区医院等。
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要对一线药物有充分的了解,合理选择和使用。
2.二线药物的合理使用对于二线药物的使用,应进行合理的抗菌药物选择和应用的指导,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防止耐药菌株的产生。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抗菌药物分级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四、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如何使用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合理选择。
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原则如下:01非限制使用级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02限制使用级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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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格执行《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处集》、《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组成类同的复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权。
第二十九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权医师开具处。
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