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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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最新公文】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

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

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4.21•【文号】法办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4.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

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

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是规范人民法院内部的公文处理程序,确保公文的准确、高效、严谨处理。

第二节定义1. 公文:指法院内部的各种文件、函件、通知等正式文件。

2. 公文处理:指对公文进行撰写、审查、传递、归档等管理和操作的过程。

3. 公文管理系统:指用于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化系统,包括公文录入、审批、传阅、归档等功能模块。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一节起草要求1. 公文起草应准确、明确,使用简明、规范的语言表达。

2. 公文应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内容要完整、清晰。

3. 公文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应准确无误。

第二节公文的格式1. 公文应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进行排版,包括文件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

2. 公文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需要的地方加盖法院公章。

第三节公文的审查1. 公文应经过相关部门或者领导的审查,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审查人员应对公文的内容、语言、格式等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

第三章公文的传递第一节传递要求1. 公文的传递应尽快完成,确保相关人员及时收到公文。

2. 公文的传递方式可以是电子传递或者实体传递,根据实际情况灵便选择。

第二节传递流程1. 公文的传递流程应明确,包括发文、收文、传阅等环节。

2. 传递人员应及时记录传递时间、地点和人员,确保传递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文的归档第一节归档要求1. 公文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存档规则进行。

2. 归档文件应加盖法院公章,并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第二节归档管理1. 归档文件应进行登记、盘点和备案,并做好防火、防潮等措施。

2. 归档文件的借阅和销毁应严格按照像关规定进行。

附件:1. 公文格式模板2. 公文传递记录表3. 归档分类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和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院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法办[2002]240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办〔2002〕240号)本院各单位:经院领导批准,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02年7月17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办公厅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制定本规定:一、印章的使用第一条使用院长印章,行政公文须经院长审批,诉讼文书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行政公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诉讼文书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须经院领导授权,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核发的诉讼文书可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条使用办公厅印章,须经院领导和办公厅领导审批。

第五条使用印章前必须进行审核、登记。

审核由总值班室主任、副主任负责。

审核内容包括:有无领导人签发,公文、诉讼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用何印章等。

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内容摘要、用印批准人等。

第六条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印色均匀、适度,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二、印章的管理第七条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办公厅印章的保管及监印工作,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

总值班室主任是印章保管责任人。

总值班室保管、使用印章的人员,要分工明确,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加强对保管、使用印章人员的教育。

保管、使用印章人员应当熟悉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认真负责管好用好印章。

第九条总值班室负责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公文的撰写、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文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内部各类公文的起草、审批、发送、传阅、归档等处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公文应遵循准确、简明、规范、统一的原则,内容应当客观、公正、明确,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格式应当规范一致。

第四条人民法院公文采用电子文档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成纸质文档。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事项和流程应根据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由相关部门的科员及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分工由院领导制定。

第七条公文应当明确表明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标题、正文和署名等要素,其中发文机关应当注明全称和简称。

第八条公文的正文应当以清晰、简练的语言准确表达要件,不得使用含有侮辱、诽谤、歧视、违反法律的言论。

第九条公文中的法律名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必要时可附注注释。

第十条公文中的数字、人名、单位名称、地址等应当准确无误,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正。

第十一条公文中陈述事实应当真实准确,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标明数据来源。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选择相应的文稿模板进行起草,模板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批第十三条公文审批由院领导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根据事项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文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公文的审批意见应当明确、确切,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当予以指正和改正。

第十六条公文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起草人,如需修改的,应当详细说明修改意见。

第四章公文的发送和传阅第十七条公文的发送和传阅采用电子文档方式进行,确保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发送和传阅时应当填写传阅表,并及时标注是否需要回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普遍使用的一种下行公文。

它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这里的重要事项,是指带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事项,重大行动是指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行动。

当然,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事事都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使用决定,比如一些表彰、处分、机构编制、人事安排等事项都可用决定行文。

由于决定的内容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所以决定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制约性:因为决定0比较集中地体现发文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指挥和处置意图,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决定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命令那么严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强,有些决定还有法规作用,在某些方面,决定往往是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二是指挥性和指导性:因为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这对下级机关就有指挥性和指导性。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0年5月10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环境保护条例》,望认真贯彻实施。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保自检互检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县环保局是我省环保工作的先进单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等的重要工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处理公文,加快运转,提高整体效益。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法院公文处理制度

法院公文处理制度

法院公文处理制度第一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印制、用印等程序。

第三条凡上级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发送本院的各类公文,一律由收发员或保密员签收。

根据缓急、密级类别进行登记编号,贴好文件处理笺,先送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拟办意见后,再报送院长批示。

密级文件须使用专门文件夹送签、传阅和归档。

第四条根据院长对文件的批示,收发员及时送交相应人员阅文者阅处,急件、特急件阅文须当日、当时送阅。

密级文件送阅时收发员不得离开。

第五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六条经院领导指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督办,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院领导报告。

对于已阅处或办毕后的公文由收发员及时收回,每年初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七条办理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其协商或会签。

上级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将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告知。

第八条严格文件数量管理,保障文件不丢失、不损坏、不外借,不允许外人复制。

第九条应归档的公文,必须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十条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定期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

第十一条各团队和部门及全体干警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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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和传真电报)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机要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机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公文处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命令(令)。

适用于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机关工作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八)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十)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事项。

(十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三)函。

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或人民法院同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人民法院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按照规范顺序排列或者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批转、转发公文及其批语均属于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规范顺序排列或者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标志的排列顺序一致。

(十二)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联合向下行文时,联合行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

(十五)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

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印发公文的主要版式及适用范围如下:(一)《中共xxx 人民法院党组》。

用于人民法院党组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二)《xxx人民法院文件》。

用于人民法院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

(三)《xxx人民法院》。

用于人民法院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四)《xxx 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文件》。

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或代院发布重要规范性事项。

(五)《xxx人民法院办公厅(室)》。

用于人民法院办公厅(室)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六)《xxx人民法院xx 会议纪要》。

用于人民法院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本院信笺版头。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管辖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行文。

(二)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其他内设部门不得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行文。

(三)人民法院内设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本院其他部门行文;可以与上下级人民法院业务对口部门之间相互行文;可以与其他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

(四)人民法院与其他同级机关、人民法院办公厅(室)与其他同级机关办公厅(室)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涉及人民法院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九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司法基本规律,准确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以及院党组决策意图、工作要求。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定密恰当。

(五)公文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机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一条以人民法院名义和以办公厅(室)名义代院发文的公文文稿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及本院有关规定;是否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公文的签发:(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者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以院名义印发的重要的或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三)以办公厅(室)名义代院发文,由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四)以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其他公文,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或者授权副主任签发。

重要公文,办公厅(室)主任认为需要报院领导审批的,应当报经批准后签发。

(五)各内设部门就主管工作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六)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七)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八)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一)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等,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拟办、批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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