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浅析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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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

网络实名制正反方观点

正方提高了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社会形式存在的真实性,使得每个网民都必须像遵循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一样来约束其在网络上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和避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了自由;保护青少年;可以预防和震慑部分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从事诈骗犯罪、制造社会恐慌和社会冲突;可以使坏人难以借助匿名手段和工具肆无忌惮干坏事;提升人们的责任感和坦诚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上网者或者言论,减少了网络管理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是社会规范得以遵循的依恃。

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例:第一、网络实名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匿名”,互联网很流行一句话“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匿名”性。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匿名”的弊端逐渐显现。

由于“匿名”让假银行网站骗取帐号密码、黑客木马盗取虚拟财、入侵电脑肆意破坏等报道时见报端。

由于“匿名”让垃圾邮件满天飞舞,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垃圾邮件中寻找重要工作邮件。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可以让这样的这些人在想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网络实名制对于保护青少年将起到重大作用。

互联网的交互性使对青少年的影响力是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

这样的交互性让青少年更加容易接受互联网中的事物,同时这些虚拟世界的影响必然也会被青少年用于现实世界。

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游戏中这一点体现的更加明确。

我们可以想象如国一个青少年沉迷在一款充满欺诈,崇尚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的网络游戏以后对这个青少年会产生何种的影响。

因为网络而犯罪的青少年的报道已经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媒体上,这也不得不为我们敲响警钟。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但是我们认为实名制不但不会限制自由恰恰是对自由的保护。

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的开题报告

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的开题报告

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使用量的不断增加,网络上也产生了很多不良信息和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进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

网络实名制指通过对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认证,对其在网络上的言行进行监管,以达到规范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安全的目的。

实名制在国外已有不少应用实践,而在我国也进行了多次探索和试点,但由于众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其合法性、便利性、管理难度等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分析其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1.分析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探究实名制的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

2.对已有的网络实名制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和评估,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3.从成立机构、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使用等方面探究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阐述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实施目的以及实现基础,提出网络实名制的基本原则。

2.现有网络实名制政策和法律的评估。

评估现有网络实名制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3.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

从成立机构、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使用等方面探究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构建。

4.网络实名制的应用前景。

分析网络实名制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等方面的影响,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前景。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图书、期刊、网络等资料,系统梳理网络实名制政策和法律的发展历程、现状、问题及改进方向等。

2.实证研究法。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网络实名制政策和法律实施的情况,分析其成效和存在问题等。

3.逻辑分析法。

对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思考[论文]

对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思考[论文]

对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思考摘要:本文从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的历程着笔,探讨了该校在推行网络实名制期间出现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冲突的根源——网络匿名表达权。

并通过对中韩两国推行实名制加以比较,论述了网络匿名表达权引发网络实名制的原因,以及网络实名制违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因。

并从网络言论表达的内容处着手加以区分,探求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冲突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言论自由实名制匿名表达权一、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分别站在经济转型和军事战略的角度,三次言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关注,可以说,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表明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政府会从制度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对网络信息和网络言论空间加强管控,具体的做法即是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网络实名制”。

某校为了贯彻党和政府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做法,根据国务院令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令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其校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确保网络使用行为合法、健康,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1月15日起,对全校上网用户试行统一身份验证,所有校园网内师生员工必须实名认证接入互联网,未经实名认证,不得通过校园网络接入互联网。

”颇令人费解的是,这个消息在发布之时没有以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该校同学,而在该校官方网站上面也很难找到相关信息。

若非有该校同学在人人网上贴出这个消息,很多同学将一直被蒙在鼓里。

这么一件涉及老师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若是一件需要保密的事情,最终却使同学们普遍知晓;若是一件应该公开的事情,在决定的一开始,却近乎无人可知。

笔者认为,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的流程存有以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

该校的这个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至少应在文件中告知行政人相对人(即该校全体教师和学生)至少以下该决定的内容:1、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2、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网络实名制反方立论陈词

网络实名制反方立论陈词

立论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听完了对方辩友的立论陈词,我不禁想到几个问题来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下:首先,网络实名制出现之后,网络上的不良行为的确少了,但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现象,怎么可能来源于一个单元化的原因呢?其次,今天的辩题是一个比较型辩题,比较就需要一个公平的平台,而对方辩友对于网络实名制只见其利,未见其弊,这样的态度是不是有失公允呢?我方的观点是“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

“网络”在这个辩题里,指的是国际互联网。

而“网络实名制”则是指网民在登陆因特网时必须提交真实姓名和有效证件,并以之示人的网络制度。

我方权衡网络实名制利弊的标准是探讨其是否有利于网络的全面发展。

我方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的理由有三:首先,从本质属性上来看,网络自其存在以来便有着开放性、自由性、便捷性和虚拟性四个本质属性。

而网络实名制要求人们以真实身份示人。

因此,网络实名制对于网民的发言有着天然的超级杀伤力,有悖于开放性和自由性的要求;注册验证登陆极度烦琐,有悖于便捷性的要求;一个是本质的虚拟,一个是本质的真实,难以调和,有悖于虚拟性的要求。

不难看到,网络本身的特点和网络实名制的特点从源头处就已经水火不容了。

所以把实名制强硬地加在网络之上,不可能有利于网络的全面发展。

其次,从公民的权利方面来看,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署真名、笔名甚至匿名的权利”,而网络实名制要求我们只要想在网络上发帖,就必须舍弃我们署笔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诸如此类的冲突还有很多,这本身不就是一种对于公民权利的无视和践踏么?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由于现实中地位、年龄、种族、观念等种种差别,我们不可能完全地实现我们的这种权利,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和自由性终于为我们提供了畅谈的平台。

可是网络实名制却是要把现实引入网络,使公民的权利继续被无情地羁绊;无怪乎在部分网络BBS实行实名制之后,流量从每天的上万降到了几千、几百,甚至出现了零访问的惊人记录!我们不禁要问,当网络实名制侵犯了使用网络的这个主体——人的时候,怎么可能有利于网络的全面发展?第三,从现实操作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知道的是,通过网络实名制彻底解决网络的负面影响是不可能的,因为总是会有更厉害的人选择逆流而上。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实名制成为了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规范网络实名制的实施。

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1.1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实名注册服务,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等要求,以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1.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保存用户信息的规定,以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和处理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和传输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用户同意,并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

二、相关规章2.1 《网络实名制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实名制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保存用户信息的要求,以防止网络用户冒用他人身份从事违法活动。

2.2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监管和处理,以维护网络信息的健康有序。

2.3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要求,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并根据不同安全等级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的保护。

三、相关标准3.1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标准,明确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并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机制。

网络言论是否需要实名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是否需要实名制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是否需要实名制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需要实名制。

首先,网络言论实名制可以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和恶意言论。

在网络上,很多人因为可以匿名发表言论而肆意攻击他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自杀事件。

如果实行实名制,可以让人们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减少恶意攻击的发生。

其次,实名制可以提高网络言论的质量。

许多人在匿名情况下发表言论时会更加放肆和不负责任,而实名制可以让人们在发表言论时更加慎重,提高言论的质量。

最后,实名制可以增加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网络上,很多匿名言论都是虚假信息和谣言,实名制可以让人们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言论,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

反方:网络言论不需要实名制。

首先,实名制可能会限制人们言论自由。

在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上,人们可能因为担心受到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打压而不敢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会对言论自由造成限制。

其次,实名制并不能完全解决网络暴力和恶意言论的问题。

即使实行实名制,仍然有人会利用其他手段来进行恶意攻击和网络暴力,而且实名制也无法阻止人们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最后,实名制可能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

在网络上,很多人愿意匿名发表言论是因为他们不想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实名制可能会让人们更加担心自己的隐私安全。

综上所述,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网络暴力和恶意言论的发生,提高网络言论的质量和真实性,但也可能会对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造成限制和侵犯。

因此,是否需要实名制需要权衡各方利弊,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名人名句:"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但也是一种责任。

" 约翰·斯图尔特。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

" 伊曼纽尔·卡特。

经典案例:实名制在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实施,确实减少了恶意言论和网络暴力的发生,提高了言论的质量和真实性。

但同时也有一些用户因为担心个人信息泄露而选择不再参与社交媒体,这也给平台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五篇)

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五篇)

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五篇)第一篇:网络实名制利大于弊网络实名制,有人说限制了言论自由。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网络实名制限制了不负责任者的言论自由,一个能够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的人,又怎么会惧怕大家认识呢。

网民如果做了危害公众利益、违犯国家法律的事,发表不当言论,本来就是会受到惩罚的,即使没有实名制即使不实名,一样罪责难逃,实名制可以让人更加担负起责任,而不是想的自己上网没人知道自己是谁或查起来麻烦一般人不会查就随意胡为。

必须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就中国日益成长的国际地位而言,互联网还远未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足够的积极作用。

究其根本,是网络诚信和社会责任的缺失,造成了巨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

而网络实名制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

实名化的网民会更加理性地为自身言行负责,避免匿名化状态下的种种弊端。

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关系中国对经济发展机遇的把握,也关系中国利用高科技创造后发优势、进行产业创新、保护知识创新。

网络实名制反对者最常提的问题就是,实名制是否影响言论自由?“有限实名制”可以消除这种疑问。

参照韩国的做法,可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相区分的方式。

这种做法并不必然会影响言论自由。

人们担心网络实名制会不会影响网民的自由表达权和监督权,网民的私人隐私和个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这些担心并非捕风捉影,也并非全无道理。

毕竟我们曾经发生过“跨省抓人”这种荒谬的事情,尤其是去年发生的河南省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帖被拘案。

对于那种地方政府的胡作非为,这毕竟都属于少数人的行为,而且事后他们也都得到了相应谴责和惩罚,被抓的网友也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我们不能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不会带来任何的负面作用,能够确保绝对不出现这种错误的事情,但是相比较起网络谣言、色情信息泛滥等负面信息带来的普遍性伤害,网络实名制的施行毫无疑问将会利大于弊。

问:对方辨友是否承认言论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为前提的呢?答:是问:你是否承认当今网上存在侵犯他人、社会、国家的权益的言论呢?答:是问:那实行网络实名制后,由于制度和法律的限制,这种现象是增加呢还是减少呢?答:……问:对方辨友,现在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现象是否应该打击?答:是问:我们知道IT企业是网络的主要经济支柱,因此就更有必对它进行完善网络管理,像腾讯、淘宝这类的企业不实行实名制会不会产生更多的商业诈骗、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的问题呢?答:……问:再请问对方辨友了,网络诈骗的案件中罪犯进行诈骗绝大多数是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呢还是用虚假身份呢?答:自己的问:对方辨友,你可以侮辱自己的智商,但你不能侮辱犯罪分子的智商吧,现在都是高智商作案好吧问:我们再看看现实吧,韩国是网络流言最猖狂的国家之一了,前些日子,韩国当红女星崔真实因网络流言而自杀,那请问对方辨友知道韩国是通过什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的吗?答:……问:对方辨友搞错了,韩国是实行了网络实名制,韩国信息通信部对外公布实名制后,门户网站恶意帖子的数量急剧下降。

是否应该取消网络实名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网络实名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网络实名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限制了个人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注册账号,会暴露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个人信息,容易被他人获取和滥用。

这不仅对个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也会限制个人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

很多人因为担心言论被追责而选择不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显然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侵犯。

因此,取消网络实名制是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必要举措。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而网络实名制限制了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显然违背了这一基本人权。

经典案例,在中国,实行了严格的网络实名制,很多人因为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政治观点或批评政府的言论,被追责甚至被抓捕。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防止网络暴力和网络欺诈。

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注册账号,可以减少匿名用户的恶意攻击和网络欺诈行为。

此外,网络实名制也可以帮助监管网络环境,减少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取消网络实名制可能会导致网络环境的恶化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名人名句,著名作家奥威尔曾说过,“自由不是让人随心所欲,而是让人能够自由地选择。

”网络实名制并不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网络环境的规范和维护。

只有在有序的网络环境中,人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经典案例,在韩国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后,网络暴力和网络欺诈现象明显减少,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这表明网络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取消网络实名制可能会对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产生积极影响,但也可能导致网络环境的恶化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应该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综合考虑网络环境的规范和维护,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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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实名制”
专业____法学(本) _
年级_____200 春____
学号_
学生姓名____ 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
论文完成日期2011 年11 月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 (1)
二、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
(一)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2)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3)
三、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5)
(一)小探“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之冲突 (5)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与“行政权信任危机”之关系辨析 (7)
四、建立“网络实名制”之规划及防御举措建议 (10)
(一)完善具体制度,确立“网络实名制”的简单规划 (10)
(二)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确保“网络实名制”法治内运作 (12)
(三)法治意识的提升才是治本之策 (13)
参考文献 (15)
浅析“网络实名制”
【内容摘要】
“网络实名制”进入了大家的眼球,它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

是否需要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

“网络实名制”涉及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诸如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以及行政权滥用等问题,但两者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由此推彼,“网络实名制”问题的解决需有待于制度上的建设与法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加强,以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犯罪
一、网络实名制的定义和优点
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定义,目前在业内尚未形成一直和统一的论断,但普遍认可的陈述是:网民们使用网络服务如博客、BBS讨论、垫资购物、网络游戏等,要进行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与验证,以加强网络管理。

1
它的优点大概包括:1、规范网络文明。

现实中满口脏话的人并不多;2、减少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等情况。

在有据可查的网络,实名制下说话要负责;3、便于分散各地失去联系的朋友联系;4、保1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00~335页
护上网的青少年。

既然用身份证上网,就能从技术角度及时阻止青少年去浏览一些不良网站,以及控制打游戏的时间; 5、便于成年网民自控,既然上网过程比较公开,就能限制成年人看不良电影、书籍等行为;6、一小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就会有所忌惮,不致像现在这样猖狂地组织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犯罪。

二、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9年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事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其再一次将“网络实名制”问题推入法学界争论的漩涡。

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实名制”的对与错首先应根据其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去评判。

(一)细说“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举措被提出,并非无源之水。

根据“存在即合理”的理念,“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与需求。

随着网络世界的流行,网络犯罪率也极度飙升,诸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

同时,因其“迅捷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丝的“不安”。

早之前的“艳照门”事件,诸多企业代言的一线明星被卷入其中,不仅给其家庭生活及其自身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且亦给许多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及舆论的风波;稍近一段时间发生在网络上的“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还有更具“威力”
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

类似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不论其“爆料”的真实与否,但其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许“爆料”属实,但“过错”与“惩罚”之间轻重比例严重失调则无可辩驳,这无疑要“归功”于网络媒体强大的“放大镜效应”:媒体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强劲的势头,但现实中不乏有“真理有时光顾少数人”的事例发生,而坚持“真理往往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大众媒体借助于迅捷、方便的“网络”工具无疑对“错误观点”将有着“推波助澜”之功效。

网络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但却不能因其积极作用而不顾其消极一面,因噎废食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

“网络实名制”正是这一基础上的产物,但作为一新生事物,无可避免地有其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地“打磨”与“修整”才能使其得心应手,更好的发挥其价值与功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是我们所共同期待的。

(二)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理基础
“网络实名制”并非我国独有的问题,韩国在这一方面可谓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且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法理是任一事物正当存在的一个理论前提,“网络实名制”的存在因其一定的现实需要性而有其一定的理论基础。

1、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简短几字就道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亦或两者的对等性要求。

权利与义务两者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概括为:“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总
体数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补,运行中的制约,价值意义上的主从。


“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人们太多的权利,这无可质疑,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求:“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既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

“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广而泛滥的权利虽说存在其发生地点的“虚拟”性特点,但其影响无论是积极的,亦或是消极的却无可辩驳的具有“现实性”。

因此,基于其影响的“现实性”,“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也提醒人们在“尽情”地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义务的履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且更为基础性的东西。

剥夺别人权利的“权利”永远是“短命”的。

2、“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缺陷的补足
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即为“强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体表述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如影随形”。

相比之下,道德规范就显得比较“弱势”,即道德规范的“无强制义务性”,亦或表述为“遵循的随意性”。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人类社会的两大规则体系,两者有其和谐一面,亦有冲突的一面。

但两者以和谐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两者间的相互补足。

而“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则正体现了“强”法律规范对“弱”道德规范局限性的补足:“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自由空间”,因其“虚拟性”特点,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的机率明显“飙
升”,而其后果可想而知,上述有关“网络实名制”存在的事实基础的论述便是不争的、铁定的事实。

寄希望于道德上的规范已成为一种“奢望”,且无现实可能性,至此,诉诸于“强”法律规范的规制未必不是一种可行之法。

否则,任其“泛滥”绝非“明智”之举措,且有违国家对人们生命、财产、名誉及其他各项权利施与保护的职责要求。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确实遭受到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抵制”,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无理“辩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们对“制度具体设计”的认可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因此,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分析、去协调,而不是一味的“责怪”与“愤恨”甚至为“仇视”。

三、针对网络实名制争论中所涉问题之法学辨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制度举措被提出,其首先遭遇的无疑是法律的“种种责难”以及相关权利的“拼死抵制”,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但“责难”与“抵制”是否有其理论根基以及是否符合现实需要,这就要另当别论了。

“网络实名制”能否在现在亦或是将来得以广泛推行,其重点则在于对其进行深入且透彻的法学分析。

因此,拨开层层“云雾”,究其“本质”才是评判事物、解决问题的最为理性的进路。

(一)小探“网络实名制”与相关宪法权利之冲突
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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