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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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建制镇、风景旅游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依照本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保、海洋、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禁止在市区内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和建制镇。

未设建制镇的镇、经济开发区、矿区、风景旅游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制办法》.doc

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制办法》.doc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02]33号ﻪﻭ发布日期:2002-8-7ﻪ执行日期:2002-8-7ﻪ生效日期:1900-1-1ﻭﻭ第二章城市市容市貌管理ﻭ第一章总则ﻭﻪ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ﻭﻭﻪ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ﻪﻭﻪ第五章罚则ﻪﻭ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ﻭ第六章附则ﻭﻪ《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ﻭﻪﻪ二00二年八月七日ﻪ宜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ﻭﻪﻭ第一章总则ﻭﻭ第一条为加强宜宾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长江上游一级中心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ﻪﻭ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本办法。

ﻭ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ﻭ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ﻪﻭﻪ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建成区。

ﻭﻪ第四条宜宾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ﻭﻭ第五条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城建、环保、交通、文化、卫生、房管、民政、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电力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ﻪﻭﻭ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应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

大、中、小学校应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市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7.06.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实施日期】199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证,并逐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开放城市和边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城市工业、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粉刷、油漆、搭建雨棚、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机动车辆进城前应当清洗干净,不得带泥进入市区。

在公共汽车上和车站应当设置废车票筒(箱),不得随地乱丢废票。

(绩效管理套表)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表)最新版

(绩效管理套表)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表)最新版

(绩效管理套表)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考核标准(表)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表1-1)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表1-2)
吉林省园林绿化管理考核标准(表2)
吉林省市政维护管理检查标准(表3)
吉林省燃气行业管理考核标准(表4)
吉林省公共交通(含小公共)管理考核标准(表5)
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考核标准(表6)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评比标准(表7)
吉林省城市供水行业管理评比标准(表8)
吉林省供热行业考核标准(表9-1)
吉林省供热行业考核标准(表9-2)
吉林省公用事业办事公开考核标准(表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筑府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管理区域等级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城市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专项例行检查、社会监督评价、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网格化”管理业务考核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周汇总、月通报、季评比、年度总评的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内容、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奖惩办法,实现城区特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管、一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控、二级管理道路和区域规范、三级管理道路和区域有序的管理目标,强化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全面管控,进一步提升城市标准化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卫生干净、秩序井然的城市形象和高效、勤政的城市管理队伍。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全面覆盖。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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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2015-10-12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

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

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

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

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

(20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

(10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

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

(10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

未清除一次扣2分。

(10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

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

(10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

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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