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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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

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

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

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

然。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事件经过-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

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

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

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贩毒案件钓鱼执法案例

贩毒案件钓鱼执法案例

关于田剑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的第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刘潜审判长、尹立中主审法官、张梁法官: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田剑波的委托,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案【(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8号】的第二审辩护人。

经本律师依法会见上诉人、查阅案卷卷宗,并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第二审辩护意见,望省高院依法采纳。

一、本案属于因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产生本案属于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形成,上诉人之所以会运输、交付数量高达970克的冰毒,完全是在特情人员“宋某某”的间接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的精心布置下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毒品交易,实施了取得、运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公安局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以及四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案件事实可以整理如下:从上述案发过程可以清晰看到,“阿良”即宋某本来只声称要购买至少90克冰毒,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竟将数量增至一公斤,前后数量悬殊,相差10倍,且公安机关事先布置好了交易地点,安排派出所巡防员李某假扮毒品买家和民警埋伏在房外,一切事实表明深圳公安机关一手策划了此起重大毒品犯罪,诱使上诉人提供数量为一公斤的冰毒。

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未对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定上诉人本来就有贩卖大量毒品的主观意愿不符合逻辑,因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实施特情间接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上诉人就不会间接产生取得冰毒的主观意愿了。

而且,上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交易,一切皆为公安机关的布局,加之上诉人只是取得冰毒,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提供冰毒的卖家有金钱交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直接取得毒品,并在交易现场负责与买家交接毒品及毒资”为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主犯的理由不充分。

在本案中,上诉人系从陆丰人处获得一公斤冰毒(实际只有970克),上诉人虽在现场收取了假毒资,但实际上假毒资并非完全由他掌控,而是当场交给了田炳羊,上诉人实施了参与行为,真正需要惩罚的、本案的主犯应该是提供毒品的陆丰人。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调查认为,“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姜区长宣读浦东人民政府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姜区长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此案的执法程序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听闻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后,当事人孙中界表示满意,他当场落泪:“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2009年11月19日对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带着礼品到医院看望了他,并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的。孙中界说,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他准备起诉讨回公道。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钓鱼执法”取证方式是违法的,用违法手段取证是无效的,因此导致的处理结果也是无效的。孙中界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悲愤之余采取极端的自残方式并不妥当,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再次伤害。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钓鱼执法是指通过设置虚假场景或诱饵,引诱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的一种执法方法。

下文将介绍十个全国有影响力的著名钓鱼执法案例。

一、“阳光辉昂”案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利用“阳光计划”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阳光辉昂”联合行动,通过向疑似逃税企业发送涉税咨询邮件的方式,设置附带诱惑性质的“红包”链接。

一些企业通过点击获得“红包”后,会收到一条提示,称其涉税行为被系统监控,并通知交税,果然有疑似逃税的企业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二、“彩票追号”的“扫黑打恶”行动2018年,南京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利用网络彩票向全国追号诈骗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8.5亿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行虚假的彩票预测信息,吸引客户投注,达到追号目的后,迟迟不兑奖或拖延兑奖,最终把钱骗走。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使用了钓鱼执法手段,通过设立虚假预测平台和诱饵吸引犯罪团伙上钩,捣毁了该团伙。

三、“预约封号”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通过设立一个虚假的警务预约服务平台,设置假警信息并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需要交钱才能解决问题的网民上钩。

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20余万元的钱财。

该案揭示了哪些使用真实公权力信息作为诱饵,垄断社会资源,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虚假网上借贷案2019年,浙江省银保监局号召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网上借贷的行动。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通过设置虚假网贷平台,骗取了多个暗中操控多个网贷平台的“网贷大师”,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该案旨在打击利用掩人耳目的手段,吸引借款人投资,然后卷款跑路的犯罪行为。

五、“天网”行动中的钓鱼执法天网行动是公安部2018年发起的打击严重犯罪的大型行动,该行动在侧重打击毒品、盗抢等传统犯罪之外也重点打击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手段,即设置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上钩,或者在真实的交易中置入虚假货物等方式诱骗犯罪嫌疑人出现,然后进行抓捕和打击。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特定的手段和方法,诱使违法者自己暴露违法犯罪事实,从而取证的一种执法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钓鱼执法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案例一: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进行调查。

他们通过虚构一个税务机构的名义,以检查纳税情况为由,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邀请其到税务机构进行面谈。

在面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巧妙地向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公司纳税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二:某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工厂存在非法排污行为。

为了取证,环保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环保设备维修人员,前往该工厂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工厂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排污设备运行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工厂非法排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商家存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

为了取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顾客,前往该商家进行购物。

在购物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销售人员提出了一些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商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钓鱼执法作为一种隐蔽的执法手段,能够在不引起违法者警觉的情况下,搜集到有效的证据,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钓鱼执法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需要谨慎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确保依法合规,做到既取证成功,又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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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中界:“做好事反被诬陷成黑车”.cn 2009年10月16日04:41 东方网前天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司机遇路边强行拦车者据孙中界回忆,前天晚上7时许,他开车把厂里的工人送到闸航路近召泰路的宿舍后,就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

刚开出没多久,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

“我当时是被逼着停车的,那条路只有2条车道,他一个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开车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边停车。

”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

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

“他说很冷,能不能帮个忙。

”孙中界曾经听说过“钓鱼”抓黑车事件,所以他半开玩笑地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应答,脸上表情自然。

因为对闸航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孙中界知道公交车芦杜专线末班车是晚上6时许,当时7点已过,已经没车了。

考虑也是顺路,于是他就开车将那名青年带到了水泥搅拌厂。

在约1.5公里的行驶路途中,孙中界又一次询问了关于“钓鱼”的问题,这次问得更加直接:“兄弟,你不会是‘钓鱼’的吧?”那名男子依旧没有作答。

在孙中界的印象中,这是他们整个路途中唯一说过的一句话。

胡同里冲出执法队员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

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

孙中界看到如此怪异行为,以为遭遇了抢车,试图猛踩油门,与前方一辆机动车相撞,以避免自己的车被抢。

然而,几乎就在他踩油门的同时,那名男青年用左脚死死踩住了刹车。

在车钥匙被抢后,孙中界还没有来得及将自己上衣口袋里的手机拿出来报警,就看到从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不由分说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将其手机夺走后,又将他强行拽下车,并将他随身携带的行驶证一起拿走。

“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好像是从一辆停在胡同里的车上一起下来的,车的型号我也没有看清,我的衣服裤子都被撕破了。

”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

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

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

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

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

此时,他再次提出要报警,但对方拒绝还给他手机,也拒绝替他打110。

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孙中界要上厕所,但对方仍坚持必须签字才能走人。

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只能签字。

在他签字后,对方立即归还了手机,并允许其离开。

年轻司机愤而自杀前晚9时许,由于无法接受助人为乐还要被扣车罚款的现实,孙中界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出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孙中界说,希望有关部门能拿出确凿证据还他一个清白。

面对“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说法,孙中界坚决否认。

作为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机,孙中界所驾驶的浙ADS595金杯面包车尽管驾驶证上是个人的名字,但其实际用途是每天接送厂里的工人到各个地方工作,车辆在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开到厂里停放,根本没有闲置时间允许他做“黑车”生意。

在一份由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登记表上,清楚地记着每一天车辆使用的地点。

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的管理有着严格规定,司机不允许擅自开车外出,车辆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必须登记。

这辆被扣的车是3年前购买的,目前行驶里程为10多万公里,这些行驶的里程全是公司日常营运所积累的,绝对没有做“黑车”生意。

昨天下午4时30分许,记者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上所写的处理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58号,门上挂着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门牌。

门卫室的工作人员询问过负责接待采访的有关部门后告诉记者,领导都出去开会了,无法接受采访,让记者明天再来。

[记者对话年轻司机]问:你为什么要自杀?你觉得扣车和接下来可能会面临的处罚比自己的生命更珍贵?答:我觉得自己是清白的,但是我又没地方说理。

我想想好人居然没好报,而且还要被当作坏人,接受处罚,我想不通。

我真的没办法,从签完字的瞬间开始,我就有要死的心了。

问:按照你的说法,你之前都已经听说了“钓鱼”的人,那为什么会没有防备呢?答:唉,那人上车的瞬间,我就在想会不会是“钓鱼”的人,我就不想载他。

但看他真的很可怜,天黑了,路上又没有公交车了,那人看上去有点瑟瑟发抖的样子。

难道我这样的爱心有错吗?问:你觉得你是好心顺路免费带了一个路人,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自己是清白的吗?答:我没有拿那个人的钱,是他主动放在我车上的,而且我压根就没想过钱的事。

我手机被没收,我怎么取证呢?因为要急着上厕所,所以被逼签字。

既然执法单位认为我涉嫌非法营运,那希望他们能拿出录音或录像证据,我愿意配合调查。

问:你说自己是被逼的,你当初为什么不报警?答:在他们几个人抓我的瞬间,我就大喊:“打110,让警察来。

”但是没有一个人理我,还说他们就是,我不知道他们说的“就是”后缀是什么,但当时我手机在第一时间已经被抢了,所以没办法报警,孤立无援。

问:你觉得3天以后去处理时,能看到他们执法的录音或录像证据吗?答:我不知道,但是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违章时,都能看到违章的证据,我觉得这个行政执法局也应该提供,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否则我不服。

问:如果以后开车再碰到路边有人生病或有困难要搭车,你会怎么办?面对这个问题,孙中界犹豫了很久,最终没有给出一个回答,也许他的内心正在挣扎。

来源:新闻晨报二、上海浦东新区:10-14钓鱼执法事件调查结果2009年10月26日10:32 新民网经过数天的深入调查,“10.14”事件再调查已有结论,上海浦东新区今天11:30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事件调查结果。

“10.14”事件发生后,舆论广泛关注。

针对查“黑车”中有无“倒钩”执法,上海市组织了全面调查。

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明确指出,要实事求是、高度透明地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10-14”事件调查组由11名成员构成,分别来自人大、政协以及媒体,调查组采取分组行动的方式进行调查。

目前调查组已经有了调查结果,今天11:30向社会发布。

以下是新民网关于“10-14倒钩执法”事件新闻通气会滚动播报。

[2009-10-26 11:37: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0分,新闻发布会开始。

[2009-10-26 11:39: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0分许,新民网记者从浦东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孙中界案调查组分三组调查:去孙中界所在公司、就诊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对参与执法人员、民警进行访谈,对孙中界进行访谈。

[2009-10-26 11:40:18]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9分,浦东新区区长姜樑现在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

[2009-10-26 11:47:04]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1 0-14日”事件现已查明,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10-14执法中使用了不正当调查手段。

[2009-10-26 11:48:38]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当天南汇执法大队一中队一执法人员将执法地点事先告知乘客陈某。

陈某对调查组的陈述虚假,否认其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事实。

[2009-10-26 11:48: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孙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肌腱损伤,10月18日出院,医院医生认为今后可以基本康复。

[2009-10-26 11:53:38]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浦东新区政府责成依法终结对此案的司法过程。

1.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2.浦东新区组建调查组,启动相应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3 .浦东将加快公交网络改造努力营造有序的客运市场。

[2009-10-26 11:54:11]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现场允许提两个问题。

[2009-10-26 11:55:09]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解放日报提问:联合调查组工作怎么进行?如何保证公正和准确?[2009-10-26 11:55: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今天会议是公布事实真相,今天联合调查组也有成员来。

这个事情非常匆忙,我们没有时间来(走)法律程序,但我们通过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请人大代表、司法界人士征询他们意见,他们也愿意参加。

所以我们就成立了这个调查组。

他们是对政府工作起到监督作用的,有公信力的。

[2009-10-26 12:05: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在回答媒体“更高层有无腐败?”的问题时,姜樑答道,首先要还事实本来面目,“所谓乘客”不是一般乘客,就是媒体称的“钩子”,有社会人员参与,执法队事先告知执法地点。

通过这种方式来取证是不正当的。

这是“10·14”事件的核心问题。

“10·20”的核心问题是发布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真相是有出入的。

此事发生在浦东新区,我们区政府是要承认这个错误的,要对媒体和公众道歉。

道歉还不行,你做错事必须付出代价,所以我们在这里非常明确的表示,我们启动问责,我们接受追究,我们政府不能保证我们不做错事,但我们一定要保证我们是诚实的。

至于参与的人要不要处分怎么处分,会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09-10-26 12:08:42]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在回答媒体“那么孙中界是黑车么?”的提问时,姜樑回答,这个我们今天新闻通气会就不说了,有些问题应该让调查组来说,有些问题比如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应该让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来解决。

[2009-10-26 12:08: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50通气会结束。

[2009-10-26 12:09:25]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调查组的基本情况:2009年10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10月14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运营的执法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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