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危害及治理
浅议_钓鱼_执法

2009年 法商论丛 第六卷- 25 -浅议“钓鱼”执法宋曼曼(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摘 要:“钓鱼”执法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而不管从“钓鱼”执法基本方式,还是从诱惑取证的严格限制,公民在“钓鱼”执法中都不应受到惩罚。
“钓鱼”执法无法体现依法行政的要义,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威严性,有损政府威信,还破坏了社会公民之间的基本信任。
“钓鱼”执法现象泛滥,归根到底是由执法经济利益诱惑导致。
要从根本上杜绝“钓鱼”执法,我们必须从经济、思想、立法、体制各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钓鱼”执法 信用 执法经济“钓鱼”执法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2009年9月8日,上海闵行区的司机张军遭遇“钓鱼”,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诱骗其落入“钓鱼”陷阱后,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几分钟后两辆车上前包围,认定其非法营运并扣押车辆,随后孙中界断指以示清白。
媒体高度关注,报道不断,连央视新闻也作了相关报道。
维权律师郝劲松在向有关单位举报的信件中说,孙中界和张晖遭受钓鱼执法仅揭露了冰山一角,近日上海车主纷纷向他反映被“钓”遭遇,保守估计上海每年有数千车辆被栽赃陷害,同时全国其它各地也有大量车主来信和电话向他反映。
“钓鱼”执法事件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广大公众通过多种互动形式表现出了对“钓鱼”执法的热切关注。
从目前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来看,“钓鱼”执法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公安、交通、技监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
“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它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①一、“钓鱼”执法的对象不具有应受惩罚性“钓鱼”执法的针对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公民在“钓鱼”执法情况中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有待商榷。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论钓鱼执法及其防治措施

论钓鱼执法及其防治措施作者:徐福山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30期摘要:我国正处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正在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相应的行政违法案件也随着增多。
然而,可以使用的执法手段并没有相应的提高,传统的搜查、取证手段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行政违法案件的破案需求。
这种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使得一些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破案手段,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违法案件,却在很多情况下伤害了合法公民的利益,诬陷合法公民。
越来越多的钓鱼式执法的出现,不仅触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还抹黑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此篇论文第一部分浅析钓鱼执法的概念和基本类型,第二部分分析钓鱼执法的危害性,第三部分介绍钓鱼执法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防止钓鱼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执法过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近年来,钓鱼执法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基本类型钓鱼执法是说行政机关故意向本无行政违法倾向的公民隐瞒身份,通过设计情景,植入违法意图,诱使公民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当场掌握和收集证据并对公民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从法律上讲,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违法犯罪的倾向,但是在行政人员的诱导下,实施了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无罪免责的,但是行政机关钓鱼执法,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可以分为引诱式和诬陷式两种执法行为。
(一)引诱式钓鱼执法指的是当事人本身并无违法倾向,而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当事人。
比如,某女子并没有想卖淫,但是执法人员用金钱诱惑她,最终女子勉强同意,而执法机关通过此次行为认定此女子卖淫。
在这种执法行为中,当事人并无明显的违法意识,可执法人却具有非常明显的目的,那就是诱导清白的当事人误入歧途,从而完成自己的执法行为。
钓鱼执法修正版

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近来比较受关注的问题。
它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
在我们谴责“钓鱼执法”的同时,更要注重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让行政法走上程序化、法治化、理性化的发展道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一案例简介(一)上海钓鱼执法的案例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军被扣车罚款一万。
当事人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11月19日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
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后不久,无独有偶。
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之后遇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拦车,出于好心,孙将该男子送到目的地,却被几个执法人员强行拘留,遭遇“钓鱼事件”。
一气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示清白。
(二)钓鱼执法的简介1.钓鱼执法的概述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单位:法硕学院2008级4班学号: 0801221186姓名:赵兵时间:2009年12月13日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违法性危害性成因及措施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
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一)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 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
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
”[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 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垂钓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垂钓管理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引言垂钓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户外活动,对于许多人来说,不仅是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还是一种放松心情的方式。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加剧,非法捕捞行为也逐渐增多,给渔业资源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民的权益,垂钓管理制度应该不断完善,并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非法捕捞行为包括无证垂钓、盗钓、非法使用禁渔区,以及捕捞保护物种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导致渔民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某些渔业资源面临灭绝的风险。
强化执法力度的必要性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强化垂钓管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强化执法力度可以有效解决非法捕捞行为的问题,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保护合法渔民的权益。
其次,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可以降低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率,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
最后,强化执法力度可以传递社会公正和法治的信号,维护社会秩序。
强化执法力度的具体措施1. 增加执法人员和执法力量加大对垂钓执法工作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力量。
同时,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
2.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执法人员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追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加强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垂钓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同时,增加宣传活动的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国际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共同合作,共享渔业资源保护的信息和经验。
通过合作,可以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保护共同的资源。
5. 惩罚力度加大对于非法捕捞行为,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

通过“钓鱼执法”看中国行政执法的弊端摘要:近日,一则关于钓鱼执法的新闻霸占着各大新闻媒体头条。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就将围绕与本案相关的几个案例,分析中国式的钓鱼执法到底可不可行,中国的行政执法到底路在何方。
关键词:钓鱼执法违法性监督内容:一、背景2014年9月8日下午1点多,张军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在上海市某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工人到工地上班。
当日晚8时,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市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可怜就让他上车。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说要给搭车钱,但孙中界并没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在闸航路188号。
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并以涉嫌黑车非法营运为由被暂扣面包车。
为证清白,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
二、“钓鱼执法”的概述(一)含义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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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危害及其治理
由媒体披露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对“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其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也已展开,日前已有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城管局长被追究责任。
案件虽然法槌落定,但这一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钓鱼执法”及其形式
“钓鱼执法”,在英美叫执法圈套,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但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钓鱼执法”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二是“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三是“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
这三种形式都是以设套的形式获取证据,显然与我国的法律所不容。
二、“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
非法的“钓鱼式执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因而其合法性普遍受到公众的质疑。
(一)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
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协议,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
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二)执法动机不纯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显然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
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另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三)破坏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
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三、治理“钓鱼执法”的对策
利益驱动是公权力滥用的起因,缺乏制约和监督是公权力滥用的条件。
“钓鱼式执法”告诉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建立“执法监督”机制,要让社会公众在受到“钓鱼执法”、“暴力执法”和“沉默执法”的时候有申述的地方,有能管滥用公权力的机构。
然而,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
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经济”,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
任何执法机关都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所以,我们不仅要用道德来解决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更要用体制机制和法律来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滥用问题。
(一)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执法的合法依据,与这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执法”的违法依据。
同时,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普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采用诱惑性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诱惑性侦查的采取是非常谨慎的,它仅仅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不能作为一种常规侦查手段,应用“钓鱼执法”取证以证明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多数属于轻微的违法。
这种轻微违法,其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因此,“钓鱼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此外,“钓鱼执法”往往立案、调查、处理一气呵成,并且往往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与行政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有较大出入。
综上所述,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行政执法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二)行政执法要与经济分离,维护公共行政的精神
透过现象看本质,“钓鱼执法”事件究其根本是“以罚代管”的行政管理思维以及派生出的对金钱的追逐,导致把管理对象当作取款的机器。
执法观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由于当前基层行政机关经费困难,以追赃返还来弥补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如果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就容易导致利益驱动,为钱办事,就容易导致执法目的本末倒置,就容易导致执法观的扭曲,从而损害群众利益、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损害公共精神。
(三)行政执法要诚实守信,构建诚信政府
从道德层面上探讨,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容许性。
这是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相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就“钓鱼”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
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一丁点效益。
因此,在日常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构建诚信政府。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确保执法权正确行使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依靠监督才能防止腐败,预防和治理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同样必须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有效的监督是树立正确执法观的良药,必须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克服和纠正监督缺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
基层公务人员作为行政执法者,要勇于接受监督,在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我们不相信扭曲了权力性质的“钓鱼执法”怪象只是存在于上海等个别地区,也不相信这只是在交通领域才有,但我们相信,一个被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受约束的公权力一定不会蜕变为“私器”。
“断指证清白”表象指涉的是抗争不公执法的个人事件,但其掩盖的现实却是在监督真空中失范的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从理论上讲,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旦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面临被“私化”的危险,很容易沦落为少数部门乃至个人的“私器”,走向背离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反面。
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
只有依法规范权力,建立诚信政府,才是现代社会的长治之策。
(作者系武警北京指挥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访问学者)(责任编辑崔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