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

结合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对卫生行政执
法的理解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谈钓鱼执法的规制

浅谈钓鱼执法的规制摘要:钓鱼执法,或者说是诱惑执法,是刑事侦查领域的诱惑侦查制度在行政执法中的变相使用。
鉴于降低社会执法成本的目的与社会上行政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执法难度越来越大的现实,其存在还是具有自身的合理性的。
故通过对国外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规制进行探析,为我国建立并且完善诱惑执法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一、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定义目前关于钓鱼执法的概念理论界还未形成一种较为统一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2)钓鱼执法就是行政机关采取一定手段诱惑无违法意图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然后对该公民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
(3)“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可以免责的理由。
(4)“钓鱼执法”一词所指代的并不是一个执法行为,而是一个指称上海在查处黑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语汇。
以上的4种观点中,第一二种观点都是从行政执法的过程上来对钓鱼执法做的界定,但是第一种观点较为中性,第二种观点侧重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犯意诱发”。
第三四种都是从性质上对钓鱼执法来直接做的界定。
本文认为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提供一定的机会,诱使相对人来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完成调查取证,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二、诱惑侦查(一)诱惑侦查1.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被诱惑者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主要通过探讨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其本质,进而从规范公权力、健全法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构建闲散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治理钓鱼执法现象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钓鱼执法公权力利益行政执法一、什么是钓鱼执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
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
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
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1.“钓”翁之意不在“钓”,而在“鱼”——利益的驱动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
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钓鱼执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
通常情况,所有参与钓鱼的每一层级都可从罚款中获得获利,执法大队的“提成”,大大超过了正常的罚款指标。
通过钓鱼执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额的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
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
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2.绩效考核体制的不科学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绩效管理是激发执法人员士气,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宝,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的提高,而忽视了定性的指标的提升。
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就不惜一切代价的创指标。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2)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2)三、治理对策钓鱼执法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法治的权威、社会公德。
长此以往,和谐社会将无法和谐。
所以必须加强治理,杜绝钓鱼执法现象。
1.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断了执法经济的源头首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其次,加强执法监督。
可通过部门内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的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形式,让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中进行。
因为孟德斯鸠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最后,改革绩效考核指标,由注重量的考核向质的考核迈进。
开展360度绩效评估、目标达成率考核和出勤考核,并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最后综合三方面的得分,再确定执法人员的工作技校的高低。
只有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估,才能真正激发执法人员执法为民。
2.健全法制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首先,在交通立法规定要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就只有一部法规是关于非法营运的,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其次,交通法律条文应该具体化,明细化。
过于理论化和原则化的法条,实践性不强,效能不理想。
最后,私权力的司法救济制度。
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让民众更好更高质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良好的执法不但靠制度,而且靠素质。
人的素质包含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的执法人员社会公德和诚信素质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首先,要让执法人员清楚的知道“所有公共部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都被赋予了某种非常有价值的东西:纳税人的钱。
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合理地使用这些钱,他们应该对此负责,否则,应该受到惩罚。
” 他们要持着这种对纳税人负责的理念,端正工作的态度来开展工作,因为“态度决定一切”。
其次,通过开展各种各样有质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让执法人员的工作在一个充满社会公德心和诚信的良好氛围中展开。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作者刘甲祥学籍批次0803学习中心陕西西安长安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张桂琴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钓鱼式执法引发的伦理思考
包括以各种手段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如提供违法机会、设置陷阱等。
钓鱼式执法的发展历史
美国钓鱼式执法
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警方为了打击地下非法赌博活动,通过诱饵和陷阱引 诱他人参与并实施逮捕。
中国钓鱼式执法
近年来,中国一些城市也开始采用钓鱼式执法,主要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非法贩 卖和盗窃等行为。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教育培训
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钓鱼式执法的认识和 理解。
建立职业道德规范
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强调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定期考核与评估
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与评估,对其使用钓鱼式执法的行为进 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
CHAPTER 06
结论
钓鱼式执法引发的伦理思考的总结
比较研究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钓鱼式执法实践,以及他们在伦理 和法律方面的争议,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公众教育
如何向公众传达正确的法律和伦理观念,让他们理解钓鱼 式执法的利弊,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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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钓鱼式执法往往缺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透明 度,这使得公众对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 质疑。
程序性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应当 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告知、听证、辩 护等环节,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钓鱼式执法与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
在许多法律体系中,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 据是无效的,这包括钓鱼式执法。
合法性争议
由于钓鱼式执法可能涉及违反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起诉,
钓鱼执 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当今社会,“钓鱼执法”这个词汇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那么,钓鱼执法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钓鱼执法。
简单来说,钓鱼执法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诱导,使得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公民产生违法的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钓鱼执法存在着明显的合法性缺陷。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钓鱼执法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它不是基于公民真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是通过诱导制造出所谓的“违法事实”。
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公民无法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对法律产生恐惧和不信任。
再者,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而钓鱼执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扰了公民的自由意志。
这就如同在一个人原本正常行走的道路上故意设置陷阱,然后指责其掉入陷阱是违法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钓鱼执法还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一旦执法部门习惯于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执法成果,就可能会忽视正常的执法程序和规范,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在打击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贩毒、走私等,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常规的执法手段可能难以奏效,此时采用一定程度的钓鱼执法手段或许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
但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即使是在打击严重犯罪时,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否则,很容易越过法律的边界,造成冤假错案,损害无辜公民的利益。
为了避免钓鱼执法的出现,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让他们明白执法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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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钓鱼执法问题的看法
钓鱼执法又叫诱惑侦察,。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那么钓鱼执法分成三种模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首先,谈论一下第一种方式,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者犯罪的企图,并且已经实施,那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这种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不可以做为罪犯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是当然不能的行为,这是对公民道德底线的挑战,特别是陷害式钓鱼执法,更加是体现了执法部门的专制主义,公民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受到保证。
之前上课上视频播出了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
我国聘请一些社会人员协助交警执法并可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更加促使了钓鱼执法的广泛流行。
同时交管部门对罚金的重视也是需要关注的地方。
这是一种执法经济,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就导致人有发挥自己理性人的特点。
虽然国家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希望更多社会上的人协助执法,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运转和法律在社会上的传播,但是社会人员的不专业性和素质也是令人商榷的一个大问题。
认为应当取消社会人员协助执法获得报酬的规定,并且应当根本性的对惩罚和罚金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得行政过程和收入获得完全的独立开来。
倒钩事件的发生,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实体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
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钓鱼执法的出现,是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表现,是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的表现,为此,我国应当规范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