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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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

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

“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

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

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

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

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

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

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

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1]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主要通过探讨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其本质,进而从规范公权力、健全法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构建闲散人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治理钓鱼执法现象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钓鱼执法公权力利益行政执法一、什么是钓鱼执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

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

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

钓鱼执法是严重的以权谋私,变“执法为民”为“执法为钱”。

二、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1.“钓”翁之意不在“钓”,而在“鱼”——利益的驱动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

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钓鱼执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

通常情况,所有参与钓鱼的每一层级都可从罚款中获得获利,执法大队的“提成”,大大超过了正常的罚款指标。

通过钓鱼执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额的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

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

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2.绩效考核体制的不科学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绩效管理是激发执法人员士气,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宝,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强调定量指标的提高,而忽视了定性的指标的提升。

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就不惜一切代价的创指标。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犯 罪 意 图 。 “ 鱼 执 法 ” 的 特 征 是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主 钓 动 制 造 或 设 计 引诱 他 人 违 反 行 政 法 规 , 并 以此 收 集 证 据 和 相 关 信 息 对 行 政 违 法 相 对 人 做 出处 理 。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2)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2)

对钓鱼执法的若干思考(2)三、治理对策钓鱼执法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法治的权威、社会公德。

长此以往,和谐社会将无法和谐。

所以必须加强治理,杜绝钓鱼执法现象。

1.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断了执法经济的源头首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其次,加强执法监督。

可通过部门内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的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形式,让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中进行。

因为孟德斯鸠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最后,改革绩效考核指标,由注重量的考核向质的考核迈进。

开展360度绩效评估、目标达成率考核和出勤考核,并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最后综合三方面的得分,再确定执法人员的工作技校的高低。

只有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估,才能真正激发执法人员执法为民。

2.健全法制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首先,在交通立法规定要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就只有一部法规是关于非法营运的,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的发展的需要。

其次,交通法律条文应该具体化,明细化。

过于理论化和原则化的法条,实践性不强,效能不理想。

最后,私权力的司法救济制度。

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让民众更好更高质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良好的执法不但靠制度,而且靠素质。

人的素质包含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的执法人员社会公德和诚信素质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首先,要让执法人员清楚的知道“所有公共部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都被赋予了某种非常有价值的东西:纳税人的钱。

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合理地使用这些钱,他们应该对此负责,否则,应该受到惩罚。

” 他们要持着这种对纳税人负责的理念,端正工作的态度来开展工作,因为“态度决定一切”。

其次,通过开展各种各样有质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让执法人员的工作在一个充满社会公德心和诚信的良好氛围中展开。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作者刘甲祥学籍批次0803学习中心陕西西安长安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行政管理指导教师张桂琴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实际的具体案例从几个方面对“钓鱼执法”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所助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最近网上热炒的“钓鱼执法”事件背景,第二部分分析了此事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序良俗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法制建设、执法陋习以及最根本的利益关系等三方面分析了此事件产生的原因,最后总结探讨了今后应如何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执法经济目录一、事件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真实案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钓鱼事件”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 (2)三、钓鱼事件产生的原因 (3)(一)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3)(二)行政人员存在“懒政”现象 (3)(三)利益!还是利益 (3)四、如何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4)(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 (5)(二)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懒政”,斩断灰色利益链 (6)参考文献 (8)“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一次“钓鱼执法”事件,将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推上了舆论声讨的风口浪尖,其实,钓鱼执法,在上海早已有之。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钓鱼执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钓鱼执法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钓鱼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执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的定义、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伦理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钓鱼执法,又称诱饵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用非法手段,如设置陷阱、诱饵等,诱使当事人违法,然后以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性:钓鱼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欺诈性:执法机关或个人故意设置陷阱,诱使当事人陷入违法行为。

3. 损害性:钓鱼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4. 犯罪性:在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条款对钓鱼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此条款禁止了钓鱼执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钓鱼执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交警部门利用摄像头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却故意遮挡部分画面,使违法行为难以判断。

在当事人质疑时,交警部门以遮挡画面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行政法反思论文

“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反思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法律维权思想意识的提高,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进而真正实现人权的本质,本文简要分析了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法理思索、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民主化一、导言依法行政是当今行政法领域的黄金原则,是从迈耶的《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发展而来。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依法行政尤其是依程序行政的广泛讨论。

二、法理思索(一)法律价值。

法治、公平、自由与民主是法律价值的基本观念。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自己的局限性,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违背了法律价值的本义。

相对于公平的其它原则这一条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自由权利是相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权力的滥用会造成对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和危害。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行政人员作为执行主体本质上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为了法律本质价值,更是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体现。

民主与法治是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分界点,是权力和权利的平衡工具。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强调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明确指出法治和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治”与”民主”不仅体现法律的价值、尤其是行政法的价值,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政存在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重要实现形式,我们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既是组织者、领导者,又是执行者、落实者,所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怎么做到依法行政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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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学思考张兆成一、钓鱼执法的概念描述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因好心用自己私车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却遭遇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部门的“倒钩”,车被扣,且被罚款1万元。

9月11日,张晖以“善良的被骗”为名在网上发帖诉苦,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轩然大波。

“钓鱼案”在各大网站点击率空前。

但似乎上海市官方并不害怕人民的舆论。

2009年10月14日,一场更耸人听闻的钓鱼执法事件又在这个俗称中国文明都市的上海发生。

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刚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门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

”孙中界见那人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

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孙中界并没有理会。

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

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

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并向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上诉。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却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孙中界不惜以断指来证明自己清白的举动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庇护钓鱼执法的行为迅速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被迫承认了他们钓鱼执法行为。

原来上海浦东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了搞到更多的罚款,雇佣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冒充乘客,故意拦截私家车和公司运输车辆要求搭乘并提出可以支付车费。

一旦私家车或公司车辆的司机收了费,他们就以此为证据把司机带到执法大队,处以万元以上罚款。

[1]从以上的案件的发生及相关实例现象,从中我们可以对种所谓的执法方式给于一种简要的概念描述:“钓鱼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根本的违法行政行为。

(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对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进行逐一的分析)。

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此之前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区已经把这种手段广泛的运用在对案件的侦破过程中。

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办理案件之手段及其特殊性,国外在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案件的突破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严格的限定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也是特别谨慎的。

国外在运用这种手段实现对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是限于对于特定种类的案件,而并没有像我们这样把这种特定的刑事侦查领域的手段广泛的运用在行政执法领域。

从这个意义上看,毫无疑问,这充分的暴露了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泛滥。

况且从实定法的角度观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交通执法部门的这种执法手段与执法方式。

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国外把这种运用于特定领域的侦查手段叫做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指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侦察机关在穷尽当前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手段仍不能获得充分的证据或无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使用提供犯罪机会条件来收集证据或通过其他方式来诱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

[2]在美国社会,美国于1908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适用于反间谍破坏活动。

之后适用范围从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反禁酒令、贩毒等犯罪逐渐扩大到侦缉恐吓、行贿受贿、窃取企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由于这些犯罪躲在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又无特定的被害人,侦破案件极为困难,因此诱惑性手段被频繁的适用于侦缉过程之中。

由于在这种诱惑性侦查手段不断地有侵犯人权之虞,所以,美国即便是对于这种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侦破案件的手段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并且在立法中受到严格之限制。

在美国,诱惑侦查为encouragement,而另外一词entrapment意为警察圈套,又称为侦查陷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起诉而诱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根据该行为追诉其刑事责任。

因而,encouragement与entrapment是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的行为,前者在美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而后者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3]所以即便是在刑事侦查领域这两种行为也是有严格的界限的,何况在一般的行政执法领域运用这样特殊的手段即中国特色的钓鱼执法?其行为的合法性就更让人生疑了。

二战后的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的局势,接受美国占领军的建议,开始在缉毒领域中实施诱惑侦查,之后又广泛的扩展至对于侦缉不法的武器交易、卖淫和盗窃邮件类犯罪。

但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的职权滥用,在司法运作中将诱惑侦查的诱惑对象限制为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侵向的人,以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包括个人隐私权与自律权在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4]德国在关于国家机关运用特殊手段对于案件的侦查方面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对于特定案件的侦查条件与程序:①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

②只限于在麻醉品、武器非法交易以及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领域内;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内;职业性或者常业性的、或者由其他团伙成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有组织的实施了重大的犯罪行为时以及根据一定的事实认为存在着累犯危险时。

③只能在采取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者是十分苦难的情况下,或者在案情特别重大应该派遣并且采用其他措施将难以凑效的情况下。

派遣侦查员的程序为:①只有经过检察院同意才能准许派遣;②如果是针对特定的被指控人派遣,或者执行任务时秘密侦查员要进入不能公共出入的住房的,必须经过法官的同意;③检察院或者法官批准派遣秘密侦查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附有期限,只要派遣的前提条件还继续存在,准允延长期限。

[5]另外,法国、瑞士、葡萄牙等国家有也类似的非常严格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于这一类型的特殊的办理案件手段大多都严格的限制在刑事侦查领域,而且主要是针对一些大案要案,在穷尽一般法律赋予的手段仍然无法有效地进行案件的侦破之时不得已而为之。

而且首先对于这些案件的突破主要是针对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所实施的特殊侦查手段,使用这些特殊手段有特定领域之限制,断然没有在一般的行政执法领域有使用之余地,这是其一。

即便是在极少数特殊的案件中使用这类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其程序与条件方面也是予以严格限制的,这些都体现在这些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上面。

这充分的说明这些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的,这一点在笔者前面所列举的立法中已有明证。

之所以在立法中以及相应的刑事侦查实践中遵循这样的做法,其个中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国家大多经历了世界大战的洗礼,深刻的理解宪法与法律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因为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侵略性,权力本身的自我膨胀及其滥用极易对人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因而从法理上与立法上予以严格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否则人民的权利有被行政专权伤害的可能性与几率就大为增加任其泛滥则必然有导致法西斯死灰复燃之虞.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极端的侦查措施,作为一种极容易对于人民权益造成侵害的法律适用手段因而就不得不给于必要的、严格的限制.二、钓鱼执法的法学评析对于这种钓鱼执法现象,我们不能仅仅就个案问题来分析问题,我们应该对诸如此类的一切行政执法领域所采用的这种方式、方法给予全面的分析。

否则对于这类行为如果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轻描淡写则必不能对于以后是否仍然出现类似这种事件给予理性的认识。

因而笔者拟从以下诸方面对此类钓鱼执法现象给与分析。

第一、从法的利益分析的角度观之,钓鱼执法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行为,这种执法行为背后掩藏着极大的经济利益动因。

市场经济奉行的是私法自治、意思自由,即要充分的调动市场主体的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动因,把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激活,从而极大的促进生产力与经济的发展。

经济主体在生产与交往的过程中都是独立的、自由的,每个人都是自己意志的唯一主宰者而排除任何第三者的不正当的干预。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交易自由的、同时也是平等的交易者,整个市场秩序完全是由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所主宰的。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其只有在市场本身的经济规律、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失灵的情形下才有介入的法理基础。

政府本身作为公共秩序的守护者与维持者断然不能忘记自己的角色而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这样就是的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持者,而实际上变成了自己利益的维持者,从而使得政府的角色定位产生错位。

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在上海地区愈演愈烈,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这种背后的深刻的经济诱因在作怪。

相关的执法部门之所以不遗余力的、想方设法的在所谓的黑车上动这么大的心思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里面蕴藏着巨大的利益因素。

一方面,相关的执法部门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赋予这种执法手段的前提之下,公然的使用这种应该受到限制的极端方式侵害老百姓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滥施行政处罚,接着把这些行政处罚所得之赃款用于私分以中饱私囊,是一种典型的打着维护公共秩序之名的违法行政行为。

“钓鱼执法”之所以在上海市内普遍存在(其实类似“执法”手段在其他一些城市同样大行其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有关方面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出租车行业的政府垄断利益。

如果不破除目前国内通行的城市出租车行业政府专营(行政垄断)格局,放开市场,让出租车行业在市场法则的自发规范下实现城市交通业的利益均衡,黑车现象是断无彻底杜绝可能的,市民出行需求也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6]当公权力失去监督和控制,且被用于牟利目的时,最容易滋生出边缘人群和黑恶势力。

“钓鱼式执法”不仅让一些无辜百姓受害,它还培养了一个灰色的“钓钩”群体。

有媒体称,上海的“钓钩”人数可能有上千人,他们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并以陷害他人的方式获取暴利。

“钓钩”与执法机构之间有协议价格,每“钓”到一辆“黑车”,“钓钩”可以获利数百元。

“钓钩”与司机之间出现暴力冲突的现象,在上海已经多次发生。

从“钓钩”的行为方式和获利模式,他们与公权力之间不可告人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自成群体的结构来看,“钓钩”形成地下黑恶势力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黑恶势力相比,“钓钩”还有一个特殊优势,即生来就有护身符,而无须专门寻找权力的庇护。

这无疑会加速他们的发育。

[7]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所显示出来的情况是一方面政府相关的执法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进一步这种所谓的钓鱼执法行为在事实上进一步的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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