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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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辖 权 的机关 处理 ; 立 案 管 辖 不 明 的案 件采 取 相 互 对
部的司法控制 因素 , 监督权是 不力 的, 告 状难” “ 的
问题依然没有得 到妥善解决。第 三, 民检察 院对 人 被害人反映的公安机关不 立案 的案件 , 常未能 即时 要求其说 明理 由, 或者未及时发 出《 立案通 知 书》 。 最后 , 由于刑诉法第 8 条规定得较粗疏。如检察 院 7
处理决定前未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时有发
1非法取证仍有存在。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未 .
按法定程序进行 , 存在采用刑讯、 引诱、 欺骗、 威胁等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的情形。
生, 往往造成被害人对处理结果 的不满 意 , 到处 申 诉,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2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及时, + 未尽告知之义务。
处上访 、 上告 ,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个 问题而设 立的。应该说 , 这一立法初衷是好的 , 但略微思考 ,
就会 发 现法律 规定 的疏 漏 之 处 。首 先 , 论 是 申请 无
复议还是 向检察院提 出意见, 都依附于公诉权而 存在 , 这就违背 了基本 的“ 自然正 义” 原则 , 能否起
10 0
湖南工程学 院学报
20 06矩
于立法的疏忽 , 导致实践中人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定得过于原则 , 且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 的意见也
不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 致使监督形同虚设。
( 侦查阶段存在 的问题 二)
只是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 , 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的必经程序 , 因而实践中, 检察人员在案件做出
执法上存在 的缺 陷
( ) 案上 司法 救 济 的误 区 一 立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理 。从 科 学性来 说 , 官 可 以从 不 同角 度 听 取量 刑 法 建议 , 成正确 的 量 刑结 论 ; 合 理 性来 说 , 罪行 形 从 犯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理 应 对 量 刑发 表 自己的 意见 , 体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3 0 ( 0 1 0 0 7 17 6 0 2 1 ) 8— 0 7—0 5
立 法 的 目的是 维 护社 会 良好 秩 序 , 过法 律 对 通
1 .抗诉 请 求权 的局 限
社会 中各 方 关 系进 行 调 整 使 之 达 到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第2 7卷第 8期 2 1 年 8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A G I E C E SC L E E O R A FS N Q U T A H R O L G
Vo _ 7 No. I2 8 Au u t 01 g s .2 1
诉权 比较起 来 , 害 人 的抗 诉 请 求 权 是 不 完 整 的 。 被
首先 , 害人 及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只能 针 对 一 审 判决 行 被
度 的极 大进步 , 彰 显 了我 国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 。但 也 是对 比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提 升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保护 显得 苍 白。刑事 被 害人本 身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被 侵犯 者 , 于 弱势 地位 , 处 其 权利 如果 没有 得 到 刑 事 诉讼 法 的充 分 保 障 , 人 则
权 保 障 同样 无法 实现 。本 文拟 对 现今 刑事 诉讼 制度 对 被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规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深入 挖
使 抗 诉 申请权 , 一 审裁 定 没 有 抗 诉 请 求 权 ; 次 , 对 其 抗 诉 请求 权 的主 体 仅 限 于被 害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最 后 , 害人抗 诉 请求 权不 能直 接 启动 二审 程序 , 被 是 否 能够 启 动二 审程 序 的开始 还得 取 决于 检察 院 的决 定 。从 本质 上 讲 , 上 诉 权 是 当事 人 当 然 的诉 讼 权 “ 利, 是被 害人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重要 标志 , 可 以任 不 何理 由加 以限制 或剥夺 ” 。而 对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对 … 比的结果 是被 害人 没有 上 诉 权 , 仅有 一 个 不 完 善 的 抗 诉 请求权 。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司法程序,旨在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司法压力、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为适用对象,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调解为主要手段。

该制度通过引导犯罪者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进而减轻或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其次,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再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者过于宽容的现象,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导致一些被害人在协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同时,应提高立法层级,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人了解其意义和作用。

3. 强化司法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摘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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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也是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员。

刑事诉讼的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很重要,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同样很重要。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受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会有的所有权”。

这些都是《世界人权宣言》开宗名义的重要条款。

人权既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平等地及于被害人。

给予被害人恰如其分的权利,是司法公正、建设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目标。

2.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共利益。

在我国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代表着被害人的利益,看似公诉人和被害人的目标、方向一致,和谐并不相悖,但事实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长期以来,被害人的利益一直是公共利益的附属品。

在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重视并加强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合理地协调公共利益与被害人的利益,公平分配诉讼利益。

(四)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1.有利于平复被害人的复仇心理。

很多时候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况下,不能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讼请求,更不能用正确且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且大多数被害人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血债血还。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被害人不得不走上复仇的道路,由被害人转变成被告人。

为了避免这种场面的出现,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平复被害人心中的仇火、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2.有利于迅速、准确惩治犯罪。

对于犯罪的发现,很多情况下是被害人首先见到和知情的,如果被害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案情,对于迅速打击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实生活中,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被害人在受害后害怕犯罪人报复打击而不愿报案,不敢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若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那样就可以惩罚犯罪,维护正义。

3.有利于减轻刑罚成本,维护司法正义。

如若能够使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到诉讼中来,就能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财力,降低司法成本。

同时,被害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也能够充分反映被害方的要求和利益,约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必要侵害,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能够看到的方式实现。

如果被害人不能参加到诉讼中来,对正义的实现根本无法了解,即使正义得到了充分体现,被害人却还不这样认为。

二、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发展概况(一)英美国法系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1.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

在1982年制定了《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被害人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可以获知相关信息,提出相关主张的权利,以及及时告知重大犯罪的被害人和一定范围亲属的权利。

1990年又制定了《被害人权利及损害恢复法》,规定了被害人拥有“受到公平对待及被尊重人格及隐私的权利”等7项权利。

此外,又通过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美国对被害人保护制度已经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

2.英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

传统英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也只能作为一般证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仅限于回答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的提问。

1994年《英国皇家检察官守则》规定了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1995年又通过刑事损害赔偿制法,就被害人获得补偿的范围、限制以及有关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总之,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诉讼里外相结合来保护被害人权益。

(二)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1.德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被害人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在刑事审判中,凡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可作为共同的原告出庭,在起诉过程中成为正式的积极参与者。

同时,被害人还拥有要求法官检察官回避的权利。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提起自诉或上诉的权利。

2.法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继承了罗马法有关被害人有权将罪犯交付司法机关的传统,即“实行民事原告人制度”。

所谓民事原告人制度,任何人认为受到某种重罪或轻罪的损害,要求赔偿,均可向主管的预审法官提出申告,取得民事当事人的地位。

法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民事当事人、证人的双重地位,且设有专门的被害人赔偿制度。

总之,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并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保护被害人的经济权益。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身份十分尴尬的。

大多时候是附属于公诉人而参加诉讼。

其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程度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被害人在上诉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独立的上诉权;特别是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缺少对被害人财产权益有效地救济机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应有、及时的补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未收到重视,被害人只能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以犯罪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提起精神赔偿。

(二)造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1.存在主观认识的误区。

在我国古代的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对簿公堂,主审官根据双方当事人言辞及考证来判断案情,此时被害人在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

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解释为孤立的个人对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人们认为,只要通过国家公诉惩罚了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保护。

但真正的观点是不科学的。

因为国家公诉力惩罚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不是完全实现社会保护功能,而且这种保护的范围是一般大众的普遍权益,并不能对被害人的进行特殊的保护,因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是实际侵犯,而不是预想中的未知侵犯。

显然,如果将刑法的保护功能局限地定位成通过规定和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来实现,那么刑法的保护功能就仅仅是对社会大众的利益保护,而实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立法不完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被列为当事人的首要位置,但实际保障其参与诉讼的规定同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明显不足。

比如刑事诉讼中未明确规定被害人应当享有哪些方面的知情权,对于被害人参与权也缺少应有的立法保障;更没有赋予被害人先于执行的权利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中,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一)立案侦查阶段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1.制定一部独立的《被害人保护法》,明确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原则、目的、任务、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的范围,让被害人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应当赋予被害人对侦查的参与权如勘验、检查时的在场权。

3.赋予被害人先于执行的权利,以免耽误治疗,造成损害范围的扩大。

(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益的完善1.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赋予被害人对审查结论的建议权和寻求救助权。

2.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起诉,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及审后阶段被害人权益的完善1.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建立被害人出庭的保障措施,为被害人出庭陈述提供便利条件。

2.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列入法定赔偿范围,以体现国家法律对人格权和人身权尊重,以全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3.构建完整的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体系,确立尽快补偿原则,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监督判决执行。

确立国家适当补偿制度,以便更好体现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五、结语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施行以来,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一些诉讼权利,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观念差异等原因,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和诉讼权益保护问题,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刑事立法、司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各项制度将也随之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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