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皖交人教〔2019〕7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国有企业: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五章评价方式方法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安徽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VIP专享】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项目信息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本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以下信息:1.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4. 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除外)。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三)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四)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皖交建管[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建管〔2010〕3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开展勘察工作,满足设计要求。
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应与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的要求相适应。
勘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必要时,应超前、加深地质勘察工作,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满足设计所需的深度与精度要求。
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保证方案安全。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性,自2010年9月1日起,凡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尤其是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工程,须对工程方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严格审查制度,履行建设程序。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和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编制单位:中交二航局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项目部编制日期:二〇一二年元月目录1.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 (1)2.主要施工工艺 (2)3.施工管理措施 (3)4.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4)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6.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5)7.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 (5)8.施工经验与体会 (7)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施工总结报告一、工程概况及施工范围1.1. 工程位置及内容本工程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古圣村新建5#水泥熟料出口泊位其水工建筑物主要由靠船装卸平台、系缆墩、接岸检修引桥组成。
陆域建筑物由装船机墩台和皮带机廊道组成。
靠船装卸平台为排架式高桩梁板结构,平面尺度为154×16m。
排架基础采用φ800钢管桩,每榀排架设1对叉桩和3根直桩。
平台上部结构由横梁、前边梁、后边梁、轨道梁、纵梁、系船梁、迭合面板和靠船构件组成。
平台前沿设置DA-500H橡胶护舷,下设两层系缆平台。
引桥共1座,均为排架式高桩梁板结构,排架间距均为16m。
1#引桥宽5m,引桥排架基础分别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
引桥上部结构由钢筋砼横梁、预应力砼空心板及面层组成。
装船机墩台为高桩墩式结构,基础采用φ1000钻孔灌注桩;皮带机廊道为排架结构,基础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上架钢桁架从装船机墩台通往后方已建转运站;1.2.参建单位及监督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海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镇江市兴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3.施工进度概况1)4#泊位煤码头改造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01月02日完工日期:2011年03月21日2)2#泊位中石化油码头开工日期:2011年03月03日完工日期:2011年05月30日3)5#泊位开工日期:2011年03月11日完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1.4.施工范围(1)工程范围:①上游中石化2#油码头上移100m;②拆除上游中石化3#油码头;③现有的4#原煤进口泊位向上游搬迁;④在搬迁后的4#原煤进口泊位与现有的3#水泥熟料出口泊位之间新建5#水泥熟料出口泊位(5000DWT江海轮泊位1个,兼顾停靠10000DWT海轮);1.5.主要工程量表铜陵海螺四期专用码头工程主要工程量1、5#泊位码头2、4#泊位煤码头改建工程3、2#泊位中石化码头4、主材工程量二、主要项目施工工艺2.1.桩基施工(1)工艺及控制:水上钢管桩沉放采用打桩船水上沉桩工艺,GPS定位,岸上全站仪、经纬仪校核,采用水准仪进行标高控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皖交审批〔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厅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对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服务长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助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各单位、处室要加强《办法》的研讨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出台《办法》的精神实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氛围(一)深入开展《办法》的普法和培训要将《办法》列入年度普法目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要将《办法》列入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培训内容,重点抓好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和落实。
要将交通运输领域贯彻落实《办法》的典型案例、先进做法等纳入宣传的重点范畴,增强宣传的时效性、针对性,提升宣传效果,努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氛围。
(厅行政审批办牵头,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分工负责)(二)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常态化工作按照省“四送一服”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组织进企入园“大走访”、政策措施“大宣讲”、主题活动“大对接”,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推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充分利用“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做好问题办理和督办工作。
2020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建安[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安〔2009〕43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
知
(交办安监函〔2017〕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举报投诉调查和施工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作用,经推荐、审核、筛选、公示,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已建立(名单见附件),经部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可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选请专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安全应急等工作。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2.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应急专家名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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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基本建设
皖交工监站[2002]37号
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条件》的通知各市交通质监站: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现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省交通质监。
附件:《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路试验室建设规定通知抄送: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安徽省交通厅质监站 2002年9月30日印发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交
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工程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成立的工地试验室按此标准执行。
其
它公路项目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工作严谨,能够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规程及规范,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2、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规定
3、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
目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一),并根据试验检测项目配置
试验室仪器设备。
4、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1)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3)试验检测报告的审、签发制度;
(4)试验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
(6)有关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等
5、工地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位置合理、整齐;
(2)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
(3)试验室使用面积必须符合要求(见附表件二)
第四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必须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两个月内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申请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表;
3、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试验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身
份证的复印件;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及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并给符合规定条件的试验室颁发《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第五条取得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只为本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不具备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室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的委托试验必须由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七条工程交工前,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撤离工地。
附件一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基本试验检测能力规定
备注:1、标“△”符号为必须开展的项目;标“○”符号为选择的项目,不作要求;
2、本表所列试验检测项目系基本要求,各试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添项目;
3、含大桥或两座以上中桥的路基工程标段必须同时满足特大、大桥工程所要求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
附件二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使用面积规定
备注:试验室应满足坚固、封闭、安全的要求,并具备2.4m及以上净空。
附件三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
一、工地试验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试验检测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13
三、试验室检测仪器登记表
14
四、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
15
五、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