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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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

新修改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一)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财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领域预算公开领域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以及预算绩效、政府债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其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开,市直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截至二季度末、三季度末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待部门决算形成后,按照部门决算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推动部门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开内容(一)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应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部门预算表应当包括2024年收支总表等14张表格,转换PDF格式作为附件公开【注:表1至表13预算公开表数据获取路径: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编制—预算报表—部门预算公开表La;表1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绩效—项目绩效目标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查询导出(1个项目生成1张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哈行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13〕5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各县(市)、各单位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因地制宜,进一步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方式,主动公开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等政府信息,丰富公开内容,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要重点公开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惠民富民各项政策,税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财政预决算报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建设领域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调整、取消和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最新要求,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昆财预[2011]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昆财预〔2011〕2号)市属各委、办、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财政分局,“两区”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财预〔2010〕301号)精神,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形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有效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

预算信息公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预算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全面原则。

所公开的预算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易懂,全面反映预算收支状况。

稳步有序原则。

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根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的成熟度,稳步有序地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二、规范预算信息公开管理(一)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威交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一)及时公开交通运输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关工作政策措施、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进展情况等信息。

(局规划基建科牵头,各科室和各单位配合)(二)聚焦“三大攻坚任务”做好公开。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公开并解读交通运输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单位配合)(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1.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削减权力事项等情况,继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开。

积极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2.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

持续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对在企业设立、项目建设、许可经营等领域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对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办理并予以处罚。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涉企检查报告等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财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

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扎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一)公开主体。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

(二)公开范围。

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预决算。

(三)公开内容。

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具体可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 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 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
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 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 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
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 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 公开工作。
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 2。
工作,2014 年所选地区应 至少达到省内 极推 进 部 门预 算 公 开。 表 格 样式 参 考
四、公开时限
4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3 年第 10 期
政策法规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 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 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
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数 , 有 条件 的 可一 并 公开 2012 年 “ 三
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 公 ”经费财政拨款决 算数。2014年 及以
算、市 (县) 级 (以下简称“本级”) 汇 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 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
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 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 理工作考核。
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 等工作。
附件: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
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 样(略)
作支持。
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
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 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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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
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预算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明确预算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

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

二要真实。

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三要细化。

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三)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凡是《实施意见》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

省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省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人大要求报送。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对申请内容要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

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

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

对于按照《实施
意见》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

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

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

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5.省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6.省级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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