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9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三明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福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市空间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优化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提升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和效率,为福建省乃至全国推进省级空间规划改革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目标通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三条红线和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的路径和模式,实现各部门规划信息共享,构建全市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
通过试点,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市级空间规划编制办法,建立一套适应空间规划试点要求的规划编制、衔接、审批、实施、评估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明政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规〔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8日三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区域绿地。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划定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明政办[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1]130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三明市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协调。
城市道路挖掘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
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及市住建局指定路段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市级监管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参与区管道路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根据道路的管辖权限到市或区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挖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明政文[2013]127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4日三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发布或者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内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施行时间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不得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四)不得超越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置、扩大部门行政职权或者规避部门法定义务;(五)不得设定地方保护主义等妨害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流通的内容;(六)符合本市实际,内容切实可行,规定具体明确;(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规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4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48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日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明城市绿道管理和养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标准(DBJ/T13-194-2014)》和《三明市区城市绿道建设工作方案》(明政办﹝2012﹞1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后山城市绿道的管理和养护,包括慢行系统、绿廊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和交通衔接系统等的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城市绿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绿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城市绿道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城市绿道管理按地域划分,伊人桥(含伊人桥)往北区域由梅列区人民政府管理,伊人桥(不含伊人桥)往南区域由三元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城市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城市绿道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绿道连接线、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其他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等管理方式不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六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和监督城市绿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第二章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规划编制程序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七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规划修编管理第八条规划修编的程序第九条规划修编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规划修编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规划修编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二条规划实施的程序第十三条规划实施的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规划实施的技术要求第十五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第十六条规划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第十七条规划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实施时间第二十一条附则第二十二条校对第二十三条附件附件一:城市规划编制申报表附件二:城市规划修编申报表附件三:城市规划管理地图制作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指以城市空间为研究对象,通过有计划、系统地调查、研究、分析、设计和管理,为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撑。
2. 规划编制管理:指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编制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3. 规划修编管理:指城市规划的修编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修编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审查批准等方面。
4. 规划实施管理:指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流程,包括实施程序、内容要求、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等方面。
5. 规划管理地图和资料:指用于规划编制、修编、实施等各个阶段的地图和资料,包括管理地图的制作和更新、管理资料的管理和保存。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以及与相关机构合作,共享资源和技术,提升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
2. 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的繁琐和复杂性:可以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简化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繁琐的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明政办[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63号)的文件精神,从现在起到明年1月中旬,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范围目标(一)整治范围:三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违法占地及建房现状,遏制违法占地及建房行为,逐步消除违法建房历史存量,建立违法建房长效管理机制,为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占用公共绿地、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和沿河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占地及建房(沿河两侧违法占地及建房整治工作由河道整治办负责)。
(三)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四)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构由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违法建设认定组、综合整治协调组、强制拆除组、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人员构成、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1〕9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明政办〔2011〕50号)等文件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
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
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时,要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及排水分区特点,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其他要求落实到地块;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优先将海绵城市设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排水处理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立项与规划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
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
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本规定为了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园区、新区等规划活动,以及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节城市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统筹规划各项资源,综合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发展。
第五节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二节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第三节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第二节规划指标的调整与变更第三节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第四节规划设计的实施和监督第四章规划管理和监测第一节城市规划的管理第二节城市规划的监测第五章外来工作和对外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城市总体规划示意图附件2:福建省城市分区规划图附件3:福建省城市详细规划图附件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城市整体布局和空间格局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2. 规划审批: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规划指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用于指导和限制建设活动。
4. 建设项目: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功能要求而开展的建设活动。
5. 规划设计:根据规划要求进行的相关设计工作,包括总体规划设计和详细规划设计。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缺乏规划专业人才和相关技术支持:加强培训和招聘,引进专业人才,并建立规划技术支持平台。
2. 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加强规划前的调研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名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法制意识,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城市规划工作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纲,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功能配置等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及省、市、县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重视绿色低碳、宜居宜业、安全有序的要求。
...[所涉及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图2. 城市详细规划图3. 各专项规划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指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依法实际使用的用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
3. 城市设计: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功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的编制需对大量的复杂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解决办法:建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困难:城市规划需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规划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他规划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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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编印二〇一九年九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三明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三明市政府印发暂行,在暂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03)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07)第四章道路交通 (17)第五章公用设施 (21)第六章城市防灾 (23)第七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2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5)第九章附则 (26)标准用词说明 (27)名词解释 (28)附图一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三明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结合三明市本地实际,针对《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在实际中难以实施的和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的范围为三明市梅列—三元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编制、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三明市梅列—三元辖区范围以外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依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适时更新修订。
第三条旧城区范围根据三明市区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三明市梅列—三元辖区旧城区范围如图1所示。
图1旧城区范围图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条建筑容量控制三明市梅列—三元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同时应结合编制的总平面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合理取值。
涉及征地、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建筑容量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1.报送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应为房产测绘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应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基数,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方案审批时应提供建筑面积与计容建筑面积的差异比对表。
业主提交的房产预售图应与规划审批图一致。
2.户外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垂直交通、连接通道、连廊等公共用途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3.地面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第五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1.旧城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的通知》(闽建规〔2017〕4号)低限配置。
2.新建城区按以下标准配置:1社区用房社区用房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社区居委会布点规划进行设置,不再按《明委办[2006]68号》文件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必须按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执行。
居住小区配置的社区用房须独立设置或结合裙房设置,至少有30%建筑面积布置于地面一层,沿小区外围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
建筑方案应按照其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并应征求街道意见。
社区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街道。
社区用房的面积应不小于600平方米。
2养老服务用房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按100平方米/千人(人口按3.2人/户测算)进行配置,应与社区用房结合布置,须独立设置或结合裙房集中设置,沿小区外围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至少有50%建筑面积布置于地面一层并配置大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建筑方案应按照其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并征求街道意见。
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街道。
3公共厕所按公厕布点规划为环卫部门配建并需移交环卫部门的公厕应设于建筑地面一层,面向项目外围公共道路应有明显便捷入口。
公厕应设母婴室、环卫休息室、管理房、工具间等配套设施,层高应大于3.5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
公厕最少有两个方向对外开窗,以保证公厕的采光通风。
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应征求环卫部门意见,公厕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无偿移交环卫部门,对公众开放使用。
4健身活动室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健身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以下标准(人口按3.2人/户测算):0.3万人以下小区不低于100平方米;0.3~0.5万人(含0.3万人)小区不低于300平方米;0.5万人以上(含0.5万人)小区不低于500平方米。
健身活动室应配套乒乓球台、棋牌室及其他健身活动等。
健身活动室进行普通装修,水、电、卫等设施应配套齐全;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出售,建成之后无偿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0.3万人以上(含0.3万人)小区应按规定配置户外儿童游乐设施、户外健身、休憩场所等,用地面积不低于以下标准(人口按3.2人/户测算):0.3~0.5万人小区用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0.5万人以上小区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六条城市绿地1.城市绿地建设标准应符合《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2.新建居住小区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应按相关规定大于0.6米,覆土深度达1米~2米的按50%计入绿地面积,2米~3米的按75%计入绿地面积,3米以上的方能全计入绿地面积。
满足屋面种植要求的裙楼屋顶如对外开放供公共使用,可计入绿地面积。
3.旧城改造的项目当绿地率小于25%时,不足部分的绿地面积应在同一单元控规中统筹,但项目最小绿地率不应小于15%。
4.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面积按以下计算公式:绿地面积=嵌草铺砖面积×30%。
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第七条竖向与平面布局1.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5%且小于12%的,宜规划为混合式;大于12%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2.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7.0米时宜采用退台处理或其他支护方式并组织专家专题论证。
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退台高度以1.5米左右为宜。
3.挡土墙或护坡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挡土墙的高度;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4.挡土墙的设计应采用生态化处理。
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一节建筑日照、间距与退让第八条日照控制标准1.新建城区日照控制标准参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山地城市标准执行。
2.旧城区内新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九条建筑间距1.平行或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还应符合附表一规定。
2.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日照要求及附表一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计算: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2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条建筑退让1.建设项目的大门应综合考虑门岗、值班室等功能,大门及围墙应满足退道路红线要求。
2.相邻地块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分析要求;相邻地块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本幢建筑控制间距的一半。
3.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线完全重合且土地所有权属为同一建设单位的,则该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的建筑退线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仍需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地下室的界线必须按用地相邻边界线分离。
第二节总平及建筑设计第十一条交通组织1.住宅小区应按人车分流组织交通。
2.规划配建地面停车设施的,其数量不应大于总停车数的10%,且应作为公共停车泊位使用。
规划小区主要出入口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面停车。
第十二条围墙设计临街围墙除有特殊要求外,宜采用通透围墙,实体部分高度不大于0.5米。
第十三条办公建筑建筑外立面设计应突出商务的功能和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
原则上每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若有特别要求的,应按不小于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元设置卫生间。
第十四条绿色建筑1.绿色建筑设计方案文件应设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
2.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中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其中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中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1.空调外挂机位应统一设计,不得在设计之外擅自增加外挂机位。
2.防盗网宜统一设计。
3.沿城市主、次干路、临沙溪河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形式,阳台宜封闭设计。
建筑沿街立面不得设置烟囱。
4.沿主、次干路建筑凹槽深度不应大于1.5米。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不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应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
2.多、中高层转角住宅增设电梯,视同与相邻住宅垂直布置,相邻住宅有窗户与电梯重叠(详见图2),电梯与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为8米,小于8米时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相邻住宅无窗户与电梯重叠的(详见图3),满足消防要求即可。
第三节过渡空间(灰空间)第十七条商业和住宅过渡空间1.生活性道路沿街商业宜采用骑楼。
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底层长度大于8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高度大于9米,宽度大于10米的底层架空廊道。
3.非临街的高层住宅底层应设置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使用。
除了物业、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各类公共用房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
公共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本幢底层面积的35%。
架空层高度不小于3.6米,不大于5.0米,该部分计入层数,其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第十八条学校过渡空间1.新建幼儿园、小学应设家长接送区作为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临时停靠使用,并考虑公交车辆、公共自行车换乘方便性;家长接送区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幼儿园家长接送区面积按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2新建小学家长接送区面积按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2.改建、扩建的幼儿园、小学有条件的宜设置家长接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