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完善

用, 使有 些用 人单 位侵 害农 民工 权益 到 了肆无 忌惮 的程度 。
以责令用 人单 位按 应付 金 额百 分 之 五 十 以上 百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标准 向劳 动者加 付赔 偿金 。除此 之外 , 有其他 的处罚 没
手 段 。 由 于 处 罚 过 轻 , 致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的 成 本 不 高 , 此 导 因
法 制 园地
论 农 民工权 益保 障 的法 律 完善
吕俊玲
( 阳职 业技 术 学院 , 南 濮 阳 4 7 6 ) 濮 河 5 0 0
摘 要 : 强 农 民 工 权 益 保 障 的 法 制 建 设 , 建 保 障 农 民 工 权 益 的 法 治 体 系 , 法 保 障 农 民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依 加 构 依 这 法 治 国 的 具 体 体 现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结 合 我 国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在 保 障 农 民 工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是
的法 律 主体地 位 , 护农 民工权 益缺 乏直 接 的法 律依 据 。 由 保 于 现 行 保 护 农 民工 权 益 的 法 律 制 度 不 健 全 , 侵 犯 农 民 工 权 对
益 的 行 为 处 罚 于 法 无 据 , 处 罚 轻 微 , 不 到 应 有 的 震 慑 作 或 起
令 限期 支付 劳动报 酬 、 班 费或 者 经 济 补偿 ; 动报 酬低 于 加 劳 当地最低 工资 标准 的 , 当支付其 差额部 分 。如果 用人 单位 应 在 劳动行 政部 门责 令后还 逾期 不支 付的 , 劳动 行政 部 门才 可
经历 过 的种 种 困难 和 问题 , 为 城 市 边 缘 群体 和弱 势 群 体 , 成
农民权益保护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农民权益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是构成社会基础的重要群体,也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土地保护、农产品收购、劳动权益保障和农民教育培训四个方面阐述这些重要举措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农村发展的基础。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首先,土地征收需要公正、公平进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他们的合法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力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鼓励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一方面,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证农民的利益。
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民组织开展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值。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加强农产品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权益保障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劳动权益的政策。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减少拖欠和拖延支付工资的现象。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加强维权能力,使农民工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民教育培训教育是提升农民素质、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首先,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其次,推进农村学校“县域化”建设,保障农村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资源。
此外,政府还组织培训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增加农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律规定农民工权益(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和实施两方面对农民工权益保障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明确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障的基本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具有普遍适用性。
(1)工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危害。
3.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1)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
农业聘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尊严

农业聘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尊严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聘用及农民工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农业聘用过程中,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与尊严是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工资支付、劳动条件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论述如何较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与尊严。
一、法律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是确保他们权益得到维护的首要条件。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农业聘用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公平竞争的劳务市场环境,建立健全整体的劳动力市场监管体系。
2.加大对农业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设立农民工维权基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二、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
为保证农民工的正常工资支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建立工资专户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2.建立工资支付联网查询平台,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平台实现工资信息的查询与核实。
3.建立行业工资标准,明确农民工工资计算方式,限制非法扣除和拖欠工资现象。
三、劳动条件提升农民工的劳动条件,是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尊严的体现。
在农业聘用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保障:1.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工种选择。
2.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标准,包括工时限制、安全保护、劳动环境改善等,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得到有效保障。
3.加强对农业聘用领域黑工、坑农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减少非法用工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
四、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与尊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除了政府的法律保障和监管外,社会各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1.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支持和生活帮助。
2.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普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知识,提高整个社会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3.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农业聘用中合理薪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保障。
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国农民工群体不断壮大,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保护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展开论述,并介绍一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面临的挑战1. 薪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常常面临薪资拖欠的问题,这使得他们的劳动成果无法及时得到回报。
这种现象在建筑工地、工厂等行业尤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
2. 用工风险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和用工规范,导致他们面临工资低、工时长、工伤难赔偿等风险。
一些农民工甚至受到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等事态的威胁。
3. 社会保障不完善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医疗保障、退休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不完善,他们往往承担更高的风险。
此外,农民工的子女也面临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法律保护有所加强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推动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加强,但仍然面临着执行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 挑战:法律执行难题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规避法律法规,导致法律保护难以落地。
同时,农民工自身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他们面对的挑战依然巨大。
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与宣传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教育与宣传工作非常重要。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普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规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减少权益受损的风险。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居住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
同时,提升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资源,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3. 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对拖欠工资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民工成为了中国城市中的重要劳动力源。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限制,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劳动保障权、教育权、住房权等多项权益,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是一种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组织,旨在提供权益保护、教育培训、就业咨询等服务。
为了保证机构的有效运营,必须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科学的管理体系。
首先,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架构。
一般来说,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或董事会,其成员包括知名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代表等,他们可以提供决策和政策方面的指导。
机构的中层管理层应包括主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等,他们负责机构的具体运营和管理工作。
此外,机构还应该设立各类部门和办事处,包括劳动权益部、法律服务部、就业培训部等,以便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其次,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首先,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其次,机构还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定期评估和奖励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机构还应该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对农民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和合作。
首先,机构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政府可以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机构可以为政府提供相关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建议。
其次,机构还应与劳工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者等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努力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此外,机构还可以与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等合作,推动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在组织和管理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时,还需要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的农民工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他们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首先,农民工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城市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他们可能面临着违法解雇、欠薪、恶劣工作环境等问题。
如果不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不仅会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会使社会失去公平正义的基础,进一步加大城乡差距。
其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是最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之一。
由于工资问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扰,农民工可能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走上维权路。
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因此,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农民工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
他们的参与和付出,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如果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他们可能会因为生活压力过大、待遇不公等原因选择逃离城市。
这将导致人才流失,影响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稳定生活,对于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农民工权益保护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努力。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支持,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
将从农民工这一名称谈起,论述农民工生活的现状及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对农民工进行保护的相关措施。
当前中国对农民工问题所立的法律很多,但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仍得不到保护,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重视不够,执行力度不强,对农民工的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等。
标签:农民工;监察机制;诉讼费用1“农民工”之争农民工这个称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
当时主要指的是离土不离乡的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
学者王春光认为应该从四个层面来界定农民工:(1)职业层面,即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2)制度身份层面,即农民工是农业户口,在身份上是农民;(3)劳动关系层面,即农民工是被雇佣者;(4)地域层面,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按照这一界定,农民工指的是受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的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
所提及的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
对于农民工这一称呼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有人认为该词带有歧视性。
全国人大代表朱玉明认为,中国现在有几千万的产业工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被视为工人阶级,而此后进工厂当工人的农民则背上了农民工的称呼,这显然是一种歧视。
(2)有人认为该词本身就错误。
农民和工人本来是职业称谓,把两个职业称呼合并在一起,就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持此种观点的有湖南老人萧一湘和学者章立凡。
(3)有人认为该词是中性词,本身并无歧视之意,之所以会对农民工存在歧视,并不在于其称呼上,核心问题在于户籍制度上,因此应当废止的是对农民工造成歧视的社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邹农俭教授就持此观点。
作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农民工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个叫法,虽然在现实中农民工确实受到歧视,但受歧视的根源在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对等上,农民工在有些人眼中被视为“二等公民”,要使农民工不受歧视,只是废除农民工一词显然只是治标而不治本,从法律制度上来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才是消除歧视的根本所在。
2农民工工资保护现状在国家加大农民工保护力度的条件下,在全国上至国家总理下到贫民百姓为农民工讨新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环境改善了吗?农民工讨新道路通畅了吗?他们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没有?我们先看几篇报道:(1)包工头卷款逃跑,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
2006年10月5日上午,沈阳市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里一片忙碌,7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卷款逃跑,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片,被送到医院抢救。
(2)农民工讨薪遭殴打。
2006年11月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某工地,讨薪的25名工人被锁在工地院子里。
随后30多名便衣男子持铁棍,拿砖块对讨薪者一顿毒打。
其中有3人还用灭火器向工人喷射干粉,造成多名民工受伤。
(3)四川农民工父子讨薪遭群殴,儿子当场死亡。
2006年12月20日下午,在宝鸡打工的四川农民工谢友远父子被包工头通知去“结算工钱”,但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竟是一顿暴打,儿子被殴身亡,父亲重伤住院……(4)2007年1月7日,4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农民李培岩因讨要阜阳某酒店欠其的工程款和工钱,被酒店副总领人殴打后死亡。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作量大、工资低且常被拖欠等几个方面:(1)工作量大。
当前,一些大城市为了保证城市人口在选择职业方面的优越权,采取一些行政措施甚至规章,严格地对农民工务工经商进行限制,这突出表现在一些城市出台了“职业保留法”。
如在《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中把武汉的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进行管理,这三类分别为可使用外来劳动力类、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类,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类。
而且,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常常难以实现。
据调查,在我国南方的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中,每天工作多达十二到十四小时的,占到46%;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竟然会占到47%。
(2)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
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低,多年来工资基本保持在一千元左右的水平上。
随着物价的上涨,农民工的工资却增长缓慢,“有调查显示,年初,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几年来只提高了68元。
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是下降的。
”在内地,农民工的工资甚至低至500-600元。
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这一点我们在上文的案件中已充分认识到了。
3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分析3.1政府对农民工漠视(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
因为农民工的失业是不统计在国家失业率中的,所以有些地方政府竟然无理由的辞退一些农民工,以给城镇中的人就业机会。
很多政府官员将本地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多位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所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2)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农民工维权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地方政府出于秩序管理的需要,对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以“准司法”的态度对待农民工的保护问题,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2我国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农民权利屡遭侵害,说明政府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存有不当之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
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
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2)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
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
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3.3农民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农民工采取激烈的手段来讨要工资时,人们呼唤农民工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终的救济。
然而,对农民工来说,却是“打官司难,难于上青天”,这缘于司法救济效能的低下,也因为农民工自身经济能力的不足。
(1)诉讼程序繁琐。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
算下来,农民工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最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现实中农民工打这样的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2)诉讼费用过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
可见,农民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维护的权利本身的价值,许多农民工会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诉讼维权面前却步。
(3)判决执行力不够。
有些农民工“费时、费力、费钱”地打赢了官司,却落的个空欢喜一场,欠薪单位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兑现生效的判决。
据《华商报》报道,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农民工们当街叫卖判决偿付万元的判决书,叫卖价只为万元。
农民工叫卖判决书是出于无奈,但它折射出的问题是判决书的执行没有得到公权力的有力保障。
4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完善(1)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监管的长效机制。
在建立健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要建立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
政府要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考虑在银行为企业专门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企业按时将工资存入账户,由政府统一发放工资。
另外,可以考虑开立专门的农民工服务电话,每天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进行电话录音,对于不及时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处分。
(2)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
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
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
另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加大罚款的力度,建筑法建议稿建议将这一数额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司法程序上,对于农民工,应当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许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1]晓光.农民工这个称谓[N].黑龙江晨报,200646[2]王春光.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 学习与探索,2005,(1).[3]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