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阳因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赵某某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4.04.29裁判规则客户与期货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是一种合同关系。
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期货交易的规则,必须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期货公司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在客户帐上保证金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经纪人采取措施。
而经纪人在未征得客户同意下擅自平仓。
对此,期货公司和经纪人均有过错;期货经纪人作为期货公司的雇员,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期货公司承担。
正文赵某某诉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小川,河海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伦,南京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聪,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臻,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富期货公司)开户,并委托该公司经纪人王勇代为办理美盘咖啡期货交易有关手续。
1993年1月6日凌晨,金中富期货公司盘房通知原告经纪人王勇,声称原告仓内六口咖啡买单帐上保证金不足。
王勇未经原告同意便下了四口平仓单和两口新单(卖单)。
1月6日下午,原告即要求金中富期货公司将王勇当日凌晨所下四平仓单予以改正。
该公司同意将其改为新单后,原告补交了保证金15000美元。
同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原告帐上保证金全部亏损,被金中富期货公司砍仓出场。
被告强行平仓的行为违反了美盘交易规则,且1月6日改单的做法不符合期货交易的国际惯例,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美元。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

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文章属性•【案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窝藏、包庇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3.06.16裁判规则故意为犯罪分子提供躲藏地址、帮其制作假身份证,以逃避法律惩治的,成立窝藏罪。
正文上海华亚公司、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窝藏案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
注册经营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被告人:丁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芸。
2001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
2001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
2001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某某窝藏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2年5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间,吕新建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
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庞博、边军勇等人并联合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被告人董沛霖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克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或被告人丁某某、边军勇等个人名义,与100余家单位或个人签定合作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浜营业部、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运村营业部等120余家营业部,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
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95561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000【处罚日期】2022.04.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江西证监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江西省【处罚对象】钱某芳贺某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733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07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当事人:钱某芳,女,197X年4月出生,时任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沈某平配偶,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贺某良,男,198X年12月出生,时任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某芳、贺某良内幕交易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股票,钱某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435600000【处罚日期】2022.04.25【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陈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4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753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7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2〕1号书(陈波)当事人:陈波,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波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陈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陈波要求于2021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9.27•【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金融行政典型案例0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股票交易应承担行政责任——杨某诉上海证监局证券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证券从业人员违法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因违法参与交易行为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等特点。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相关间接证据,该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成立。
基本案情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系杨某母亲。
上海证监局在有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杨某涉嫌违法买卖股票,经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举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在前述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扔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
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杨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元罚款。
杨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被诉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该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7【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4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邹艳萍【审理法官】朱月娥王健邹艳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峰韩元明【代理律所】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雪浪华宝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顺恒信化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对雪浪华宝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本案案由。
本案中,顺恒信公司与雪浪华宝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双方构成承揽关系,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2.产品生产者。
雪浪华宝公司认为,案涉产品的设计图纸有铭牌位置,以及根据合同和相关部门要求,定作产品均应当有铭牌,但是无直接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上有钢印铭牌。
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二审判决书(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

金,逾期期间应计收罚息,罚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执行。第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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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款项,从 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遇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罚息利率,则分段计息;同时,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向借款 人按年利率 10%计收复利,并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 金。第 16.1(4)条约定,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包括 但不限于以贷款人指定的价格处置抵押物),用所得价款清偿全部贷 款本金及至到期日未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处 置抵押物的相关费用。合同第 20.4 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 双方在《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操作执行;《资金监管协议》未做 约定的,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资金监管协议》及补充协 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信托成立后第 935天
A*66%*50%
信托成立后 第965天
A*66%*60%
信托成立后第 995天
A*66%*70%
信托成立后 第1025天
A*66%*80%
信托成立后第 1055天
A*66%*90%
信托成立后第 1090天(满3年)
A*66%*110%
备注(1)A 为全部贷款初始本金;
(2)①②③项目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财务顾问费。
同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还签订了协议编号 为 AXXT(2009)JH06JG01 的《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某股份有 限公司通过设立“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并转让优先 受益权的方式向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通资金;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已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同意某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信 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由社会 投资者认购,信托一般受益权由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某股份有 限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交付给某投资开发有限 公司用于支付“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后续工程款和调整某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财务结构。该协议第 5.3 条特别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为保证“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项下全部优先受益权
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蒋波【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波【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本案中,蒋波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诉答复函,认为对其投诉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立案调查处理,但蒋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其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蒋波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证监会收到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最终认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通过作出被诉决定书驳回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上述处理并无不当。
蒋波要求证监会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波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蒋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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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阳因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平阳。
委托代理人林嵘。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峰。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
委托代理人李阿敏。
上诉人徐平阳因与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在(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公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当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时公开。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
因此,光大证券公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当日11时40分。
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
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上述事实,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
中国证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公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按照光大证券公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公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公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
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公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此外,中国证监会对于徐浩明、杨剑波等相关责任人员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杨剑波与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情况作为被行政处罚对象,杨剑波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证监会,请求该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中对其作出的处罚。
主要理由为错单交易信息不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杨剑波并非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决定对光大证券公司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等。
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一中行初字第2438号行政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键信息误导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在(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大智慧记者高欣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
随后,高欣发布《光大证券就自营盘70亿乌龙传闻回应:子虚乌有》一文。
12时13分,梅键向高欣表示需进一步核查情况,要求删除文章。
但此时该文已无法撤回,于12时47分发布并被其他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
梅键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信息误导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梅键作为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对具体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明知对方为新闻记者,轻率地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予以否认,构成信息误导。
大智慧当日13时04分发布的报道与光大证券公司13时公告的“重要事项未公开,8月16日下午停牌”内容基本一致,未披露当天上午交易的真实原因,不能视为对大智慧于当日12时47分发布信息的更正。
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梅键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7月修订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第3章第3.1条第15项关于市场中性策略型交易管理制度指引规定:“如果因市场出现流动性急剧下降、市场压力、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而导致交易异常,应考虑采用合适的对冲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ETF等)及时控制风险,进行对冲交易,以保证部门整体风险敞口处于可控范围,保持市场中性”。
5、当日11时32分,21世纪网刊发了标题为《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的报道称:“据21世纪网独家获悉,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公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对上述消息,光大证券公司董秘梅键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自营盘70亿乌龙纯属子虚乌有。
光大证券公司权威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有上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公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乌龙情况,称传闻纯属子虚乌有。
21世纪网已从多个渠道获悉,上午巨额买盘的资金的确是走的光大证券公司自营席位的通道”。
该报道随后由多家网站转载。
6、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该消息随后由多家网站转载。
7、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光大证券公司交易的IF1309合约6077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437499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39%,交易的IF1312合约163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9065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80%。
8、经一审法院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调查,IF1309合约当日的结算价为2302,8月19日结算价为2331.4,8月20日结算价为2307.6,三个交易日的平均结算价为2313.6;IF1312合约当日的结算价为2310.6,8月19日结算价为2341.2,8月20日结算价为2318.8,三个交易日的平均结算价为2323.5。
(8月17日、18日为非交易日)。
9、原告在华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案中,原告诉请所涉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损失计算方式如下:(省略号表示列明记录的前后仍存在交易)序号开仓平仓买卖方向手数成交价成交时间交易品种……………………………………A开仓买入12340.213:19:16IF1309B开仓买入12334.813:20:33IF1309C开仓买入12333.213:22:20IF1309D平仓卖出12336.813:26:23IF1309E平仓卖出12338.613:27:58IF1309F开仓买入12332.413:29:17IF1309G平仓卖出12337.613:34:06IF1309H开仓买入12327.213:36:25IF1309I开仓买入12309.414:06:16IF1309J开仓买入12305.414:19:20IF1309K平仓卖出12313.414:29:51IF1309L开仓买入12298.414:50:17IF1309M平仓卖出12299.614:53:15IF1309N平仓卖出12302.414:56:19IF1309O开仓买入12300.414:57:26IF1309P开仓买入12297.414:58:30IF1309Q平仓卖出12301.815:01:16IF1309R开仓买入12291.615:05:24IF1309S平仓卖出12292.815:06:05IF1309T平仓卖出12292.415:09:58IF1309U平仓卖出12292.815:11:50IF1309V平仓卖出12292.815:11:50IF1309……………………………………原告对该账户的损失计算方式为:[(D-A)]点数×1手×300元+[(K-F)]点数×1手×300元+[(M-H)]点数×1手×300元+[(N-I)]点数×1手×300元+[(Q -J)]点数×1手×300元+[(S-L)]点数×1手×300元+[(T-O)]点数×1手×300元+[(U-P)]点数×1手×300元=23,640元。
另对于上述交易,原告还主张手续费损失1,08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