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
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
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1、事件经过2013年8月15日,上证指数收于2081点。
2013年8月16日,上证指数以2075点低开,到上午11点为止,上证指数一直在低位徘徊。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多只权重股瞬间出现巨额买单。
大批权重股瞬间被一两个大单拉升之后,又跟着涌现出大批巨额买单,带动了整个股指和其它股票的上涨,以致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
指数的第一波拉升主要发生在11点05分到11点08分之间,然后出现阶段性的回落。
2013年8月16日11点15分起,上证指数开始第二波拉升,这一次最高摸到2198点,在11点30分收盘时收于2149点。
2013年8月16日11点29分,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2013年8月16日13点16分,光大证券董秘梅键表示,自营盘70亿元乌龙纯属子虚乌有。
2013年8月16日13点22分左右,有媒体连续拨打光大证券多名高管电话,均显示关机或未接通。
2013年8月16日14点23分左右,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有传闻称光大证券方面,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
就此,市场一度怀疑乌龙事件操作者为光大证券葛新元的量化投资团队。
事发时葛新元在外,不久即辟谣称事件和光大富尊葛新元团队没有任何关系。
2013年8月16日14点55分,光大证券官网一度登陆不能,或因短时间内浏览量过大以致崩溃。
2013年8月16日15点整,上交所官方微博称,今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赔偿

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赔偿,索赔程序一.证监会2013年8月30日通报对光大816事件认定:1.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程序量化交易中的乌龙指,导致股指与股票大涨的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认定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事件发生后进行的信息披露构成信息误导;3.认定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通过股指期货所作的做空所进行的对冲操作构成内幕交易。
二.根据以上认定,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处罚:1.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整改无期限。
2.董秘梅键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20万元。
3.对内幕交易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警告、罚款60万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没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三.证监会对光大816事件处理的重要意义: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违规认定,并开出了中国证券历史上最大的罚没单,开创了中国证券监管的先河,这一处理结果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真正转变。
从有章不依向依规依法监管的转变,让我们真正看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监管”的曙光!四.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处罚,也让在816事件中受损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损失有据可依。
依据我国民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本次事件中因受光大证券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向光大证券提出索赔,根据事件情况本人认为以下投资者索赔要求最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1.因光大证券乌龙指在8月16日11时05分后当天,直接因融资融券或者股指期货而暴仓,被强制平仓的投资者的损失;2.8月16日中午因受光大证券虚假陈述误导而在高位买入造成损失的投资者;3.8月16日下午在期货市场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误导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4.其他因光大证券三个违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投资者。
《2024年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光大“8.16”事件的案例分析》范文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光大“8.16”事件的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案例——光大“8.16”事件,对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光大“8.16”事件作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重大风险事件,其影响深远,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宝贵的教训和反思。
二、光大“8.16”事件概述光大“8.16”事件是指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ETF 申赎套利交易时,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巨额错误订单涌入市场,引发了股市的异常波动。
这一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整个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一)风险管理现状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外部监管机构的共同作用。
然而,从光大“8.16”事件中可以看出,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问题分析1. 内部控制体系不足:光大“8.16”事件反映出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上存在漏洞,尤其是交易系统的设计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2. 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部分证券公司过于关注业务拓展,忽视风险管理,导致在面临风险时缺乏应对能力。
3. 外部监管不足:尽管有外部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但在一些关键环节上仍存在监管不足的情况。
四、光大“8.16”事件的风险管理启示(一)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报告等环节,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提高风险管理意识:证券公司应加强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员工能够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业务合规,同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进行及时干预和纠正。
五、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光大“乌龙”事件谁的错?

光大“乌龙”事件谁的错?文/孙玲8月16日,由于光大证券投资部门的“乌龙”事件,这个原本普通的日子注定会载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史册。
坊间传闻的交易层面的原因是:8月16日上午11点多,光大证券做量化投资的部门拟购买3000万股50ETF,每份约1.64元,但错下单为3000万手,交易金额瞬间放大了100倍,金额约50亿元。
此错误引发ETF基金自动购买成分蓝筹股以及其他程序化交易的资金迅速跟进场,银行石油石化等大蓝筹瞬时涨停,上证指数瞬间大涨5%。
据不完全统计,16日上午,期指空头一共爆仓66.28亿,是有股指期货以来最大一次爆仓。
据笔者18日截稿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
当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也称,在11:02分下单之后在150秒内未得到回报反馈,就重复下单,导致大量产生,这是系统逻辑判断错误所致。
从中国证监会的表态来看,光大证券的错误似乎被归咎为系统问题,而不存在人为错误。
虽然事件还在调查之中,但如果事件原因只是系统问题,而不从人的管理方面和风险控制方面来找原因,似乎不利于真正解决问题。
量化交易系统、高频交易系统在国内各大金融机构中已普遍应用。
光大事件显示,一个量化系统的超常交易指令将在极短的时间里触发其他量化交易系统的连锁自动交易,触发金融市场极端事件。
此类事件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今后如何预防,将成为中央保持金融稳定的施政思路构成中新的监管命题。
此次事件暴露出中国股市极强的投机特色和操作。
有分析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次事件最能体现A股特色的,不是11:06那惊心动魄的6分钟,而是11:30前十分钟的那一波拉升,将中国股市搏傻、投机、内幕消息、跟风等恶习展现的淋漓尽致。
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法律问题浅析

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法律问题浅析作者:张俊亮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5期【摘要】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但关注的重点不尽相同。
法学界的很多研究也都倾向于讨论证监会对于事件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是否有法律根据,惩戒力度是否适当等,而对中小投资者在该事件中遭受损失后的救济相关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并不算热烈。
通过对美国相关的证券投资法律制度的分析,以期能发现进一步完善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合理保护的法律缺陷。
【关键词】内幕交易中小投资者侵权损害赔偿乌龙指事件一、事件梗概笔者作为中国股市一散户投资者,有幸亲眼目睹了2013年8月16日发生的直接反映在上证大盘股指走势图上的这起悲喜剧。
该事件的具体经过在网络上已经是铺天盖地,笔者不再赘述,只用最简洁的词句点出事件的框架。
公元2013年8月16日,A股盘中突然一改连日来的死寂,迅速出现异动。
11时5分许沪指突现快速拉升,在不到三分钟的时间内,上证指数暴涨超过5%,工商银行等大盘股纷纷涨停,分时成交量猛增。
但午后沪指却震荡下行,至收盘,上证指数收跌0.65%(见下图)。
作为导致本次市场悲喜行情的“主角”,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光大证券于8月18日发布公告,详细披露“8·16”事件过程及原因,称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并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公司将全面检讨交易系统管理。
相对于事件本身,笔者更关注的是行政监管者的态度。
三个月后,2013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做出决定:“没收光大证券 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 元……上述两项罚款每人合计60万元。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作者:程新友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22期2013年8月16日的“惊魂三分钟”,已成为A股市场一个绕不过的里程碑事件。
当天,股市在11时5分左右瞬间拉升了6%,投资者还没来得及欢呼,一则公告宣告这是一场泡沫虚火。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处罚与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继2015年9月30日对首批八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后,于10月23日下午3时,对第二批23起同类案件作出一审裁判。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首现胜诉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系列案件的认定将会对未来类似关于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产生深远影响。
不少因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投资者也因此看到了希望。
但是,证券投资者维权如要走上“坦途”仍有待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
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
11时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2时,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诱发股市“过山车”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诱发股市“过山车”时事政治:8 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有了新进展。
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说,经初步核查,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连锁触发后生成巨额订单,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
上海证监局已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
当天,光大证券公告称,8月 16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
证监会16日全天股市交易有效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
经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术系统均运行正常。
核查发现主要买入方为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后,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证券电话问询,并与上海证监局共同派人赶赴光大证券进行核查。
根据光大证券申请,午后暂停其股票的交易。
核查发现事故原因为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的问题后,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立即督促其采取对外公告说明情况、答复投资者询问、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资系统等措施。
依据有关法规,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
光大证券被正式立案调查发言人称,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
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发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
上海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同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光大证券对冲新增期指空头合约7130张在证监会通报当天,光大证券也发布公告,详述了8月16日事件经过,承认是公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该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
光大证券“8·16”事件法律分析报告

光大证券“8·16”事件,反映出光大证券存在的治理缺陷和管理混乱, 跟风的投资者同样深受其害。毋庸置疑的是投资者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但是该种情形在证券法律法规中却是空白,投资者不能在证券法律中得 到救济。所以应当在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 不当足以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而使得投资者受到损失,对投资者予 以赔偿”的规定。
作者简介:张龙飞(1991—),女,汉族,江西吉安人,法学硕士学位,现在南昌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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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2016 年 6 月刊
光大证券“8·16”事件法律分析报告
■ 张龙飞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摘 要】8 月 16 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的策略操作系统巨量委 托下单,引发沪指突然直线拉升 100 点,涨逾 5%,2 分钟内成交额约 78 亿元,而后快速回落,依然维持红盘。同日光大证券将 18.5 亿元股票转化 为 ETF 卖出,并卖空 7130 手股指期货合约。经证监会确认,该日全天股 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够顺利交收,整个结算体系运行正常。 【关键词】光大证券“;8·16”事件
光大证券公司卖空 7130 手股指期货合约的对冲行为,不应认定为不 当得利的行为。虽然目前还没有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但光大因对冲行为 即使可以获得利益,该对冲行为不是导致股民受到损失的原因,两者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可以认定光大的对冲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二、行政责任
光大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光大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首先,光大不具 有操纵市场的故意,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由证监会初步调查结果显示 策略交易系统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 发,导致该事件,排除人为操作差错的可能性。其次,光大无操纵市场的 行为,所以虽然该次乌龙事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是不能认定光大存在 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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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证监会在今日下午举行的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光大证券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如下: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2313.910, -4.40, -0.19%)、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这一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
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一)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
同时,光大证券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
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误导信息在12时47分发布并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13时开始,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停牌。
经过法定的披露程序,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
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共6240张,获利7414万元。
同时,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2.63亿份、50ETF基金6.89亿份,规避损失1307万元。
以上两项交易获利和避损合计8721万元。
14时22分以后,光大证券继续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止收市新增卖开750张,买平200张)。
(二)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导致异常交易发生。
经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
其中,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重下”功能(用于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报),在设计执行系统错误地将市价委托订单的股票买入价格默认为“0”,系统对市价委托订单是否超出账户授信额度不能进行正确校验。
由于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设计由策略投资部交易员提出需求,程序员一人开发和测试。
策略交易系统于2013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
由于“重下”功能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
2013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员进行了三组180ETF申赎套利,前两组顺利完成。
11时02分,交易员发起第三组交易。
11时05分08秒,交易员想尝试使用“重下”功能对第三组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便向程序员请教,程序员在交易员的电脑上演示并按下“重下”按钮,存在严重错误的程序被启动,补单买入24只股票被执行为“买入24组ETF一篮子股票”,并报送至订单执行系统。
错误生成的订单中先后有234亿元订单陆续通过校验进入上交所系统等待成交。
直到先成交订单的成交结果返回到订单执行系统、账户资金余额实时校验显示为负时,订单执行系统的账户可用资金额度校验才发挥作用。
进入上交所系统的234亿元市价委托订单中,有72.7亿元实际成交。
其余161.3亿元订单被上交所交易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的规则自动取消。
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虽然是因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这一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不仅对光大证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造成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投资者对权重股票、ETF和股指期货的投资决策,属于《证券法》第75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
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
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方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 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事发当时,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对市场大幅波动的原因并不知情。
但是,梅键身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又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披露,市场猜测众多的情况下,在尚未做任何核实即以个人猜测对外发表言论,并被媒体纷纷转载,梅键的轻率言论加剧了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进入措施鉴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公众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了较大损失,本着严格执法,严肃追责的原则,根据《证券法》第150、202、207、233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78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市场禁入措施:(一)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4278.08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285668.48元。
(二)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反映了中国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的一贯决心和态度,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注意到,光大证券在事件突发的背景下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的因素,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事件发生后,市场质疑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的证据。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作市场。
四、关于投资者赔偿问题《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近年来,证券期货行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客户为中心,深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是,光大证券暴露出的问题,必须引起证券期货行业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切实加强风险内控,坚决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新型交易方式、量化交易软件和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在创新业务中要平衡处理好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关系,兴利除弊,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有关规则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要在吸取境外市场有益经验基础上,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市场发展阶段特点的制度规则,处理好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关系,加强市场监管和支持市场创新发展的关系,强化技术防范与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的关系,不断改进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