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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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三、推行“双内控”理论模型 “双内控”是将内控管理业务分出“控制”和“监控”两 大层次,同时这两方面的结合运行而形成的双内控模式。 监控是对风险控制工作的监督 控制是指对业务经营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控制风险已 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只有建立完善的内 部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才能保障企业业务经 营的稳健发展,让基业长青。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已 越来越呈现为内控管理的竞争,内控管理质 量已成为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之一。 券商在创新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合规 运营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这就要求,券商 在进行创新前,必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了解及评估,以实现其 业务发展规模与内部控制能力相匹配。
触发原因 触发原因是系统缺陷。 ①由于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导致在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08秒之后的2秒内, 瞬间重复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 单 ②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存在的缺陷,上述预期 外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 问题出自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 具体错误是:11点2分时,第三次180ETF套 利下单,交易员发现有24个个股申报不成功, 就想使用“重下”的新功能,于是程序员在 旁边指导着操作了一番,没想到这个功能没 实盘验证过,程序把买入24个成分股,写成 了买入24组180ETF成分股,结果生成巨量订 单。
事件让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突发情况下,如何处置 系统性风险。正常情况下,光大的错误交易发现后,应启动 “急刹车”,停止一切交易,并立即报告交易所待查。在股 指短时间出现剧烈波动后,交易所也应该果然启动自行融断 程序。遗憾的是,在这一重大风险事件中,这一切我们都没 有看到。
据悉,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 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 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 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 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杨剑波:我为何状告证监会

杨剑波:我为何状告证监会
2013 年 6 月,长沙律师刘某在长沙移动营业 厅办理了一个“20 元包 150M 流量”的手机上网 套餐。7 月结束后,还剩 92M 流量没用完,进入 8 月后这些没用完的流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 全部被清零。刘某认为移动公司这一做法不公 平,属于侵权行为,便于 2013 年 8 月初在长沙市 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返还或补偿 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2006 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 品,特别是 A 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 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0 年左右,杨剑波的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 学生们开始在各类网站上传播一个名为《向母校致 敬,上海财大走出的 202 位投行精英》的帖子。这 份让财大学子们骄傲的名单中,就有时任光大证券 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的杨剑波。
3 个月后,我知道自己被公司抛弃了
去年 8 月 30 日,“光大证券乌龙指”发生后的 两周内,证监会给光大证券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 将此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 得 8721 万元,并处以 5 倍罚款,共计 5.23 亿元。 按程序来讲,证监会公布以上预处罚意见之后,当 事人有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自己的意见。
数、180ETF、50ETF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 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光大证券自身 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此外,证监会还在文中提到,按照光大证券的 相关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 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 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 了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 交 易 的 既 定 安 排 ,而 是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的 交 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应 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光大乌龙指“翻案”值得反思

光大乌龙指“翻案”值得反思
遗憾的是,2013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仅将该案勉强地(依据模糊)界定为内幕交易,没收了“8.16事件”的非法所得,并处以5倍罚款,对光大证券直接责任人实施了禁业和少许的经济处罚。在市场看来5.23亿元似乎足够“天价”,但行政处罚的依据比较勉强,没有对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罚和追究,根据杨剑波发出来的“8.16事件”细节可以断定,证监会和上交所在第一时间去了现场调查,在他们和中金所知情的情况下并未阻止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的对冲行为,没有及时对市场公告,也没有采取紧急停市等措施,没有在第一时间去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和两个交易所确实有失当之处,理应受到惩罚。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避重就轻,没有举行听证(据杨剑波透露原因是有外力干涉),没有将“8.16事件”界定为操纵市场罪,原因是该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刑事责任就必须要移交司法机关,而不能由证监会行政处罚说了算,而一旦移交司法机关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过失行为自然包裹不住,于是省略了听证陈述程序(避免细节外流),煞费苦心地保护下属机构和相应人员,由此来看肖钢的“法治化”口号大于行动,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标尺有很大的人为性,人治仍然大于法治,也充分暴露出监管者的行为缺乏被监管。
光大乌龙指“翻案”值得反思
本已淡出人们视线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再次发酵,光大证券“8.16事件”主角杨剑波(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状告理由是“8.16事件”不构成内幕交易,消息一出一片沸腾,很多人认为“民告官”(尤其中国证监会)是以卵击石,还有人甚至谩骂杨剑波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要把黑的说成白的,还有人认为此案事关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和涉及如何约束证监会的行为。

“光大乌龙”事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之认定

“光大乌龙”事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之认定

关键词 : “ 光 大乌龙” 事件 ; 内幕信 息; 内幕 交易行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1 — 0 0 9 2 — 0 4
“ 光大乌龙” 事件‘ 在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引起

“ 对价格影 响重大 ”是指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 策有着 十分 重 要的影响 , 即该 信息能左右投 资者 的决定 , 进 而成为影 响 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 我 国《 证券法》 并没有对 “ 影响重大” 给出具体的标准 , 结 合第 7 5条第二款 以及第 6 7 条第二款的列举事项 , 重大性 的 标 准有如下三种1 2 ] : ( 1 ) 某项事件本 身属于重大性 的信息 , 如 公 司减资 、 合并分立等 ( 2 ) 达到一定程度或量化指标的事件 。 如公司变动 1 / 3的董事 、 公司损失超过 1 0 %净资产等。 ( 3 ) 规
由于我 国缺乏 内幕交 易案件 的司法实践和立法 , 在判 断时不
妨借鉴美 国最高院的认定标准 : “ 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 , 在 作 出投资决定时 ,可能认 为这个被忽略 的事实是重要的 , 那
么它就是重要的。 换句话说 , 这个被 忽略的事实公开后 , 极有
( 一) 内幕信息 《 证券法》 第7 5条第 一款概括 了内幕信息的定 义 : “ 证券 交易活动 中 , 涉及公 司的经营 、 财务 或者 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为 内幕信息。 ” 而第二款
立的套利 系统时 出现 问题” 。
②参见《 证 券法》 第7 6条 第 1 款: “ 证券 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 息的人 , 在 内幕信息公 开前 , 不得 买卖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例及讨论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例及讨论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例及讨论
中国光大证券乌龙案指的是光大证券在华夏银行债券的交易中,由于
误操作,导致由于买方出价高于卖方出价,导致的交易不成立,从而引发
了大量金钱损失的案件。

事件发生的经过是:2024年7月9日,华夏银行发布了一次债券发
行的询价报价,华夏银行要求4家金融机构参与报价。

不幸的是,光大证
券的分析师在参与报价时误操作,把买方出价设置的高于了卖方出价,导
致此次债券发行交易不成立,被称为乌龙案。

此案给市场带来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首先,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光大
证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自7月9日起,光大证券环比股价累计跌去了近20%,从149.34元跌至121.3元。

此外,交易不成立也给华夏银行带来了
重大经济损失,加之该案引起了市场对金融市场机构的不信任,使华夏银
行的债券发行受到了影响,影响了该银行未来的融资和偿债能力。

为了克服市场对金融机构不信任的势头,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于
2024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处理有关华夏银行债券发行乌龙事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要求光大证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要求光大证券认真
检查有关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改进管理,及时向华夏银行等受损方赔偿,做好营业管理。

光大乌龙事件

光大乌龙事件

正式立案 201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正式受理,光大 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即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
开庭审理
2014年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原光大证 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预计最晚在5月上旬公布。
原因分析
本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对拥有十几万亿市值的中国股 市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一亿多股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股民因此次事件中累计损失达27亿元之巨, 谁将为此买单?这无疑是中国证券业的一个重大危机事件。 它拥有公共危机事件的普遍特性:公共性、威胁性、不确定 性。
事件影响
市场影响
人物影响
2014年3月24日,光大证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由此拉 开“816事件”最动荡人事变动的一角。 光大证券聘任胡世明担任董秘,前董秘梅键(“8.16”事件后不再担任董秘职 务)被调去担任总裁助理分管后勤办公室;徐丽峰担任投行总监;香港分公司 陈宏兼任经纪业务总经理;成立个股期权业务部、战略发展部两个部门;此外, 信息技术部、金融市场总部、多地营业部、投行构架均出现大调整,涉及数十 个核心业务部门及分支结构负责人。 自“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后,原总裁徐浩明引咎辞职。光大证券党委书记薛 峰任总裁,其在2009年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后在2010年挂职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值得一提的是,长江证券董 事长杨泽柱曾在2000年任荆门市副市长。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杨 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出提示性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 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律师团队还梳理了多达171只 个股在内的索赔股票清单。 2015年12月24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令光 大证券共计赔偿原告损失425万元人民币。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解读(热点分析报告)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解读(热点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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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分析报告 2013 年 8 月 23 日
金融研究院 金融期货研究所
二、市场关注点
1、 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为操纵市场? 根据 2012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 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什么是操纵市场?这个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不能仅因为一 个结果一个表象就断定一个事件或者行为。投资者的行为是否为操控市场,个人认为 主要看 2 点:1、投资者交易行为是否为主观行为;2、投资者通过交易是否获利。这 两点中, 第一点最为重要, 是作为投资者是否操纵市场的主要依据。 第二点作为辅助, 如果投资者是明显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操纵行为,但是由于其本身交易行为或策略 的缺陷并没有使其获得利润,这仍然定性为操纵市场。 根据证监会及相关机构的调查结果与光大证券发布的公告来看,光大证券在 2 分 钟内向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 234 亿元,实际成交 72.7 亿元,这对任何机构投资者而 言都不是一笔小数目。一方面,在合理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不可能不知 道这样的交易会引起市场的巨大变化,并引起证监会、交易所的关注与调查,那这样 做光大证券不就是自讨苦吃,来给自己戴上一个操纵市场的头衔?另一方面,通过上 述盈亏分析,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导致了自身的亏损,并没有从当日交易过程中 获得丰厚的利润。光大证券作为国内知名的证券公司,主观上不可能通过这样大手笔 的操作,来损害公司的声誉,最后还导致自己的巨额亏损。 因此,光大证券主观上操纵这次交易的可能性不大,或许正如光大证券公告中所 说是由于套利交易系统出现错误,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订单,导致了这次戏剧性事件。 2、 光大证券卖出 7130 股指期货合约,是否超标? 此次事件发生过后,各界对于光大证券为何能卖出 7000 多手空单,是否突破了 持仓限制议论纷纷。我们知道,沪深 300 股指期货实行持仓限制制度,进行投机交易 的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600 手。然而,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可以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金所提交相 关材料,申请相应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其持仓规模上限受到该额度的约束。而光 大证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 2010 年就申请了 6000 手套保、6000 手套利额度。 从 这点来看,光大证券的股指空头持仓确实没有超标。 3、 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为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

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证监会在今日下午举行的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光大证券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如下: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2313.910, -4.40, -0.19%)、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这一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

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一)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

同时,光大证券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

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误导信息在12时47分发布并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13时开始,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停牌。

经过法定的披露程序,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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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该公司职务可以获取信息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6.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管 理人员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 公司分配股权或者增资计划 •2. 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的所列举重大事项 •3. 公司股权机构的重大变化 •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 过该资产的30% •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 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相关立法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或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的行为
对象:公开发行的国家证券
手段:利用内幕交易信息
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第八十五条 •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 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 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 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 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 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他重要信息。
相关立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 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内幕交易
基础理论 相关立法 案例分析 延伸思考
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又称为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 者知情交易。
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 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 主体: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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