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中国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指导和规范该领域的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和解读。
1.《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于2024年由国家能源局发布,旨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文件规定了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和运维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接入电网、电价政策、补贴和接受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政策》该文件于2024年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发布,明确了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政策。
文件规定了光伏发电和升压站等项目的电价结构,鼓励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该领域的发展。
3.《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于2024年由国家能源局发布,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政策指导。
文件提出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目标和任务,并明确了政府、电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和权益。
此外,文件还对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接入电网、技术支持和投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国家发展委关于调整分布式光伏项目电价的通知》该文件于2024年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发布,旨在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提高电力用户对光伏发电的使用积极性。
文件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降幅和周期,并要求各地区积极推广并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5.《关于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的意见》该文件于2024年由国家能源局发布,旨在改进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支持政策。
文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目标、政策支持、质量监督、电价补贴和鼓励利用农村建筑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结起来,中国政府在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项目管理、电价政策到电网接入、技术支持涵盖了该领域的各个方面。
通过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为我国的清洁能源产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管理、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
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规模管理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开发企业: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进一步加强项目备案管理。
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省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已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市场化并网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相关用地审批等手续前,严禁开工建设。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作为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加强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
请有关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和省能源发展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更新相关信息。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1日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珠发改〔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发改〔2022〕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珠海供电局、相关企业:现将《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1月29日附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营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定义本通知所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二、项目备案管理(一)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居民户用光伏项目申请备案登记,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工商业光伏项目申请备案登记。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7edf5afe4733687e21aa73.png)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能新能[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国家资金补贴规模管理国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我委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对我市需要申请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进行规模管理。
二、国家资金补贴申请(一)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项目。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深圳供电局或深圳招商供电公司申请登记,深圳供电局、深圳招商供电公司按月集中向我委申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我委根据我市年度规模指标情况出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意见。
(二)企业利用工商业等建筑屋顶建设的项目。
项目单位需根据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手续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可向我委(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窗口)提交纳入国家资金年度补贴规模的申请。
我委将根据我市年度规模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出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的意见。
申请纳入年度补贴规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资金年度补贴额度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资金筹措等内容);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4.项目详细建设地点说明材料(需详细列出所有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物);5.材料4中涉及的所有建筑物合法性证明: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梅州户用光伏建设管理办法
梅州户用光伏建设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为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模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我委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结合各市的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实际应用等情况统筹平衡后,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本市实际,将年度指导规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如实际执行情况与下达规模存在较大差距,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市实施情况对年度规模进行调整。
二、项目备案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当地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备案或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二)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不需提供);(三)资金证明材料;(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三、建设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电网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简化、便利的原则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的电网接入等手续,免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依托合法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免除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宁发改能源(发展)〔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6〕25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近年来,随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部分市、县(区)政府为招商引资,在未深入了解国家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有关政策以及尚未取得国家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超规模备案,出现了将整装地面光伏电站予以拆分备案的现象,造成了光伏项目建成后无法并网,也无法申请国家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的被动局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的相关规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属于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须纳入国家能源局下达给我区的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中,方可享受国家补贴。
在国家能源局尚未明确下达我区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且我委未将相关指标分配给市、县(区)之前,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暂停对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并及时通知相关光伏企业停建或缓建,以避免企业形成更大经济损失。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批复的通知》(宁政发函〔2015〕220号)的要求,“各市、县(区)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执行光伏园区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
我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的原则,在落实配套产业的前提下,将国家下达的光伏年度开发计划集中用于光伏园区项目的建设。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发改能源〔2015〕46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
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
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
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
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
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
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州规模指标。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规模指标进行备案。
四、提供简便高效的并网运行服务。
当地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已有电网框架内的接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