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88]132号
![山东省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88]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7603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3.png)
山东省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山东省政府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88]132号1988年11月14日)一、为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申报登记,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登记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的建成区以内的全部土地及其以外的独立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以及非建制镇和村庄内的国有土地。
建成区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申报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四、申报登记,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提出申报。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厂矿企事业和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本单位申报。
(二)城镇建成区和工矿区范围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申报。
(三)城镇建成区内的住房用地,房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申报;房产权属于个人的,由房主申报,房主不在当地的由受委托代管人代为申报,但必须由居民委员会出据证明;房产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申报。
(四)城市已出售商品房使用的土地,由建设开发单位提供资料,购买或使用房屋的单位申报。
未出售或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用地,由建设开发单位申报。
(五)市政设施、公园、广场、园林、绿地、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等公共用地,由管理单位申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003年1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
土地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要防止出现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时,减少必经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
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
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登记规范先进单位表彰和授牌的整体安排,省厅将进行先进的评比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一、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省自2003年以来开展了地籍管理及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进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活动,目的是通过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通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检查,摸清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时间: 2008-8-19国土资发〔2008〕146号 2008年7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部决定在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
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国土资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快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土地合法权益,规范住房上市交易秩序,进一步搞活全省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我省城镇居民住房特别是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是城镇居民住房凭证用地的依据,是政府依法加强土地使用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区)已完成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但还有大量住房用地急需进行登记发证。
加快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纷争;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利于城镇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市交易,搞活城市住房二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特别是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当作一件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证工作的进度,确保年内基本完成城镇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取。
购房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办理其用地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待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要先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住房土地使用权类型的确定。
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应与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致,即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类型;售房单位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类型。
但在购房人土地证书记事栏中均应注明:土地使用权是以房改政策方式取得。
(三)关于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的划分范围。
售房单位的房改房用地,原则上应划定独立宗地;不能划定独立宗地的,应根据售房单位房改房用地所占的实际份额进行面积分摊。
(四)关于购房人住房用地面积的确定。
凡购房人使用的土地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一般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购房人使用的土地不能单独划分为宗地的,应作为共用宗地,可以不进行土地面积分摊,只注明土地的共用面积。
(五)关于其他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
对城镇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和自建房等用地的登记发证,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实施,最迟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六)关于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住房用地的处理。
对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住房用地,要在清理整顿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后,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登记发证的进度
(一)抓紧办理整宗地的土地登记发证。
整宗地的土地权属合法是办理购房人土地登记的前提,要组织各售房单位认真做好整宗土地的申报登记工作,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要在2002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简化土地登记程序。
购房人住房用地的土地登记,可以按售房单位批次申请,统一填写表格,购房者签字认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发证。
(三)实行土地登记工作承诺制。
对售房单位按批次申请的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开承诺办理限期。
(四)优先办理急需上市交易的住房用地登记发证。
对城镇居民住房急需进入市场交易但尚未登记发证的,其住房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先办理;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城市,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允许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先行上市交易。
四、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城镇居民住房土地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对本地区现有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要认真分析研究土地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住房土地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土地登记工作的认识,增强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用地、主动进行土地登记的意识。
要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时限、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集中人员组成工作班子,集中时间办理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的登记发证。
财政、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发证工作。
要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市要将本地区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将及时进行工作调度、检查,加强指导,年底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城镇职工房改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ОО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