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贯彻新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9日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市级是指大口径市本级,包括市本级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
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包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三区”内设承担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市级预、决算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8年5月22日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宜春市城建领域部分机构调整事宜的批复》(赣编办文〔2018〕2号),组建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保留的职责承担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建设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环卫园林工程项目建设和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督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整治、白蚁防治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划出的职责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出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下放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袁州区和“三区”职责。
1.辖区范围内老楼危楼排查、鉴定、维修加固、安全隐患整治等职能;2.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及原有房屋白蚁灭治等职能;3.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建设等职能;4.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注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注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住房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宜府发〔2009〕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谨性、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强化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在决策权的取得源于法、运行据于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法外决策、随意决策、非理性决策的现象;才能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误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才能有效规范各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
实践证明,有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推进实施过程中,之所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甚至出现决策实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往往都是因为在决策形成之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致。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从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政府出台的每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合法合规,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全方位监管,有效防范企业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确保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使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宜春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建设依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突击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
2.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凡是明确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先期收集梳理,按照监管职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汇总审核,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对投资计划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是否进行债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后,形成市属国有企业次年全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分别交由市发改委汇总后,由市发改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补充汇报相关情况。
3.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从2020年7月1日起,凡是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由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宜府办字〔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3日2024年宜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信息主动公开。
集中公开“大抓落实、狠抓项目”活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869”行动计划、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部署的相关政策举措和进展情况。
及时公开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十百千万”工程、“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
实时发布电子商务、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家居、体育赛事等方面有关政策措施。
加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政策举措、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策解读与信息公示。
依法推进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推进信息有序公开。
及时公开2024年市政府10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有关政策,并按季度公开执行情况。
加快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宜府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8年4月7日宜春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号),保留宜春市商务局,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整合将原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能整体划入宜春市商务局,不再保留宜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和口岸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商务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利用内外资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拟订年度商务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参与组织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对直销、拍卖业、典当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宜府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双十双百双千”工程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双十双百双千”工程,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用工业的理念发展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培育发展龙头企业。
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全市围绕特色产业,积极发展绿色稻米、油茶、毛竹苗木、中药材、特色蔬菜、特色水果、棉麻、生猪、肉牛、家禽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其生产总量占全市农产品总量的75%以上。
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与优势产业带相配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到2010年,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0家以上,优质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45%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比例达到60%以上,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0%以上,农民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户平增收1000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不断延伸链条,提高附加值,促进现有龙头企业规模扩张、水平提高、做大做强。
采取项目扶持、嫁接改造、外引内联、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重点培育具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宜春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5号),加强我市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和省、市确定的任务要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标准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标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不断强化标准的创新机制、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把该放的放开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逐步整合强制性地方标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既发挥好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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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贯彻新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统计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7]8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春市贯彻新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新理念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宜春市贯彻新理念培育新动能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小平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宏安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聂智胜副市长
张家良副市长
兰亚青副市长
黄建军市政府副巡视员
张梅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朱宏标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何敏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俊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勇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易国民市金融办主任
易艺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张帅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
黄先和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刘锋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韩林市发改委主任
彭金平市工信委主任
袁志平市教育局局长
左细华市科技局局长
柯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林良友市财政局局长
叶青华市人社局局长
冷世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建民市城建局局长
陈虹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宗旅旅市农业局局长
周军市商务局局长
欧阳世平市服务业发展办主任张国全市文广新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