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
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
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

中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与政策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诸多方面开创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先河,成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典范。
它是第一部除基本法律外提交全民讨论的法律,是第一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第一部从法律上确立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是第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原法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第一部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用立法推动改革的法律,是第一部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的法律。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在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后,国土资源部制定了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市场建设、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
28号文件和31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目前,以《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一、土地公有制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呢?谁有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违法征地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店铺律师整理了相关条⽂,欢迎⼤家阅读!《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谁有权征收⼟地《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地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
复垦的⼟地应当优先⽤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地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五)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文献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于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于1986年颁布,经过多次修改和修订,最新版本于2019年生效。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征收、转让、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六十七条,对土地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非法占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制度,明确了征收土地须依法提供补偿,并防止征地强制执行让人无奈情况发生。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流转和转让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可以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
土地转让是指将土地的使用权从一个单位或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个人。
这些规定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经营者转变成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还关注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制度,要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对危害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和限制,如禁止非法采石、非法排放污水等。
此外,该法还通过对土地的保护和恢复,保护土壤、水源涵养地和耕地草地等特殊用途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土地的使用、征收、转让、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PT课件

《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的几个重要土地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的收回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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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土地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法,不是土地市场交易法。1986年的 这部《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有偿配置、依法转让)、1998年 (耕地保护)、2004年(征收与征用)三次的修改和修正,始终维持 着一部管理性法律的本色,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属、用途管理、耕 地的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土地交易如土地的出让划拨、转让、租 赁、抵押等,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 院55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当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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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 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 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 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 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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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4、土地登记制度(《物权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需登记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 的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 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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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的所有制形式
5、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交易的严格法定性。民法的基 本原则是民事行为不违法就是合法的,但土地取得 及交易无法律依据均为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参考文献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考文献写法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土地利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参考文献写法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全面评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由来和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 1998 年颁布实施,其出台的背景是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土地利用不合理导致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该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体系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八章七十条,包括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收储和开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等内容。
该法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效果和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存在着土地承载力下降、乡村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参考文献写法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1. 参考文献写法的基本原则在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论文或研究时,正确规范的参考文献写法是保证学术诚信和严谨性的重要保障。
遵循参考文献写法可以提高文献检索的准确性,增强学术成果的可信度。
2. 参考文献写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意义规范的参考文献写法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查证作者所引用的资料来源,增强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在学术交流和合作中,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是展现学术素养和严谨态度的重要环节。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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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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