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工程结算争议诉讼到法院,往往涉及到造价司法鉴定及司法审价,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
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更新时间:2011-08-01 15:13:53[提要]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1、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坚持本着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财政评审机构除了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还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工程造价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证等持有争议,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或产生歧义,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对合同不同的理解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
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要满足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满足《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例如,浙江省某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隧洞超挖问题作了规定:“隧洞允许超挖12厘米,并进入单价”。
但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一项条款作出约定:“永久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最终验收确定的设计复核计算。
隧洞开挖超挖按径向12厘米计入工程量。
径向超填在12厘米以内按实计算。
临时工程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施工单位据此在结算中要求把隧洞开挖按径向12厘米计算超挖工程量。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中的原则,即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不能予以承认。
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造价鉴定工作只对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并没有权力就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裁定。
因此在具体鉴定工作中,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2 审查鉴 定的必 要性和 充分保护 当事 人的举证 权 利
申请 鉴定 是 当事人 应 有 的举 证权 利 ,是一种 基 本诉 讼 权利 。法 院在 审理 纠纷 时应 充分保 护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 保障诉讼 程序公 正 、合法 。然而 ,并不是 只要 当事人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工 程造 价鉴 定 申请 ,法 院就一 概委 托鉴 定 。鉴 定与否 决定权 在法院 ,法 官不能放弃 鉴定必要 性审查 ,否则 造成 案件 不必要 拖延 和增 加诉讼 成本 ,还有 可 能 出现否 定 当事人有 效约定 和结算 ,影 响实体公 正。例如 ,合 同约定 固 定 价 ,履行完 毕后 ,承包方 以没有施 工资质 主张合 同无效 申 请 工程 造 价鉴定 ,法 院应不 予 同意 。因为合 同约定工 程价 款 以 固定价 结算 ,虽然 因承 包人 不具备 施工 资质 致合 同无 效 ,如果 工程 经骏工 验 收合格 ,依 照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 的 规定 ,工 程价 款 仍应 参 照合 同约定 确 定 ,无 需 委托 鉴 定 。又 如 ,当事人 签订 的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是通 过招标 投 标方 式达成 的 ,履约过程 中发生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对工 程成 本进 行造 价鉴 定 ,借 此证 明 中标 价低 于 成本 造价违 反 了《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 投标法 》第 33条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 本 的报价 竞标 ”之规定 ,主 张合 同无效 。然 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 法》第 33条 “投 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 报价竞标 ”只是规 范性条 款 ,并 不是强 制性条 款。鉴定机 构 采 用定额 法作 出的工程 成本造 价反映 的只是 同行 业社会平 均成 本造 价 ,不 等于 具体企 业 实际成 本 。具体 企业 的投 标 价低 于社会 平 均成本 价并 不等 于就 低 于该企业 的成本 ,是 否低 于成 本报 价竞投 只有投标企 业 内部 清楚 。只要是 自愿 投 标 ,投标人 当时意 思表示就 真实 ,中标 后招标人 与投标人 就 达成 了合 意 ,双 方合 同成 立 。法 院不应 以投标 价低 于成 本 价否 定合 同效 力 。 由于 市场 变化 ,企业 在履 约过程 中发 生 成本增 加 ,承包 人为 逃避 违约 责任 或欲通 过按 定额 计算 工 程造 价达 到增 加工 程款 目的 ,常有 出现 。法 院对此 类成 本 造价鉴 定 申请 如 同意鉴定 ,不但 会导 致诉 讼无 必要 拖延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摘要:在大量造价案件审理中, 司法鉴定单位承担了重要的工作, 解决了许多技术性的争议, 发挥了专业单位的作用。
但是, 在造价鉴定的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和方法,分析了造价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议abstract: in the case of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units shall bear the important work, solving many technical issues, played the role of professional unit. but, in the cost of operation process of identification and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engineering cost identification, analysis the cost identification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and puts forward the standard of appraisal of project cost several suggestions.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suggest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的新的业务内容,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
正确认识工程司法鉴定的性质,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解决纠纷,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使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并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
同时,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都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鉴定人应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同时,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此外,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此外,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人、鉴定人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工作标准,具体的操作可能会因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近段时间,有网友在律师网上询问有关工程造价如果要去进行法律鉴定的话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的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工程造价中的从约原则,为了解决网友的问题,小编特意去网上收集了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的一些资料,这个从约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以双方之间的约定为先。
关于这个原则具体的解释及有关事例,小编将在下面为你详细描述。
近段时间,有网友在律师网上询问有关工程造价如果要去进行法律鉴定的话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的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工程造价中的从约原则,为了解决网友的问题,小编特意去网上收集了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的一些资料,这个从约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以双方之间的约定为先。
关于这个原则具体的解释及有关事例,小编将在下面为你详细描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从约原则简言之即约定优先。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这也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立法肯定,也更加明确了在工程结算出现纷争时,约定优先是法定原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前审判人员不当转移审判权的问题和对策。
关于造价咨询机构在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基本规定和注意事项为了方便同行阅读本文,特对一些词语解释如下:1、当事人 指合同纠纷案件当中的原告(也可叫做起诉人)、被告(被起诉人)2、委托人 本文指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人可以是原告、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法院3、被委托人 本文指被委托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4、委托书 本文中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5、鉴定材料 本文特指委托人提供给被委托人用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络单、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包括实物影像)、律师的调查笔录、法庭调查笔录、书面证明,以及案件所在地的相关的工程造价结算规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
6、《证据规定》 本文指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本文指于200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行的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8、鉴定 本文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9、鉴定程序 本文指司法鉴定程序,即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10、鉴定书 本文指受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按照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结合鉴定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形成的书面鉴定文书;也就是司法鉴定书或者司法鉴定报告。
11、程序通则 本文指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2、【法释[2004]14号文件】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于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司法实践看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几年来,因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争议标的都比较大,由于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分歧意见较大,因此也就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诉讼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人民法院于XXXX年4月1日旅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这些滚动条和有执行效力的司法并没有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因此,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准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专业性技术工作,本身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司法鉴定又成为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帮助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执业造价工程是由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首选,同时也是我们人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
下面谈谈工程司法鉴定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业界商榷。
一、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
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
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
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三、合法原则
上述从约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凡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纠纷安,通常都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持有争议各执一词。
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合同对造价条款约定不明或意义相歧,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当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
两种不同的解释,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
这种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定额标准。
定额计费包含着利润以及工程类别及企业取费的不同标准,因此,完全适用定额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鉴定机构只对案件涉及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断。
因此,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第三个原则是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基本有两条内容,一是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
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
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
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四、证据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某事件的解释或主张与证据发生矛盾,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约管理中不重证据,未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使很多情况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发生失真。
但作为鉴定人员必须以能够为证据证明的事
实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否则就不能确认,不能计取价款,这也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所决定。
五、独立原则
不管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还是工程停工损失的司法鉴定,均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六、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有争议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根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及其基本原则,不仅仅是鉴定人员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同时也是委托人即各级法院应当引起调试重视的司法实践问题。
鉴定人员能否遵循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与委托人委托鉴定时的鉴定要求、范围、标准等事项是否明确有一定的关系,而且本文探讨的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委托人有义务予以明确。
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们期待国家立法或者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及时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能够尽快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