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
党章党规知识网络测试系统答案4

一、案例题1.2014年1月以来,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先后有8名干警因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1人,正、副庭长7人。
陈小清作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监管及查处不力的领导责任。
目前,陈小清已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相关部门拟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免去其院长职务,并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追究的是。
(B)A.监督责任B.主体责任C.民事责任2.曲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局长。
据调查,2013年2至11月,曲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B市读大学的女儿回校;2013年1月,曲某为了协调与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的关系,到省建设厅所在地花费公款5000元宴请了省建设厅3名工作人员。
此事该如何处理?(C)A.曲某公车私用的行为虽不正当,但不构成违纪;为了协调与上级单位的关系而用公款宴请相关人员,属于单位招待,也不构成违纪。
因此,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B.曲某公车私用送女儿,大家都这么做;宴请是为了工作,因此,不存在问题。
C.曲某两次行为均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2014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依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供水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李刚因女儿考上大学,在该县汇丰楼酒店举办了4桌“升学宴”,收受供水公司职工礼金共4600元。
此事该如何处理?(C)A.仅举办了4桌,收受礼金才4600元,诫勉谈话即可。
B.习俗难违,人之常情。
C.应免去职务,给予纪律处分,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4.某县交通局近十年每月为每个干部职工发2千元的中餐补助、2千元的交通补助。
2014年初事发,局长说他3年前才任局长,十年的习惯在他手上改掉,干部职工会有意见。
对局长该如何处理?(C)A.十年习惯不好一时改,以后停发即可。
B.对局长批评教育。
C.八项规定出台后还不停止,应追究局长的责任。
5.A镇镇长李某,为使县财政局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安排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在2012年春节前以单位名义给县财政局12名工作人员送去“过节费”,每人4000元,请他们在拨款时予以关照。
领导干部违规工程建设制度

领导干部违规工程建设制度一、违规行为的表现及危害1.违规行为表现(1)贪污腐败: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徇私舞弊,违规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2)滥用职权: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擅自决策,强行施工,不顾工程质量和安全,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发生事故。
(3)糊涂造假:为了达到工程验收标准,领导干部会在工程建设中故意造假,掩盖工程质量问题,欺骗上级和社会。
2.危害(1)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影响政府形象: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3)破坏社会稳定:工程建设中存在违规行为,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二、违规行为原因分析1.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拥有较大权力,往往一言堂,决策独裁,容易滥用职权。
2.监管不到位:有些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领导干部可以为所欲为,胆大妄为。
3.考核机制不健全:有些地方存在以工程建设投资额等为唯一指标的考核机制,导致领导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不惜违规。
4.利益驱使:有些领导干部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违规行为,甚至牺牲工程质量和安全。
5.思想意识不够:有些领导干部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能完成任务就可以,忽视了合规合法的重要性。
三、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1.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监管。
2.建立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追究责任,形成震慑,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
3.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不只看项目完成情况,还要看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合法。
4.加强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增强领导干部法规意识,提高其违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5.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监督: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建设按规定进行。
四、领导干部违规工程建设制度的实施1.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依法依规办事,不得私自决策、擅自施工。
新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法规考试题

C
32
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 党纪国法追究的。
B
33 34 35 36
各单位党政组织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委、行政和业务工作紧密结 合,一起( ),一起检查、考核和落实。 在( )内,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应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国际通行的腐败定义是指滥用( )谋取私利。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 )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21
B
2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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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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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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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A
序号 27 28 29
30
标题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 、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是否应当追究有关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 案不查的,是否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 纪违法问题的,是否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并对职责 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 处理的,是否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案A 不应当 应当 可追究可不追究 应当
答案B
答案C 可追究可不追究 不应当 应当
正确答案 B A C
可追究可不追 究 不应当 可追究可不追 究
不应当
应当 在评选年度先进 单位、先进基层 党委及党风廉政 建设先进单位 (集体)中,实 行一票否决 在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中, 酌情扣分,但不 影响年度评先 监督 家属区 党的权力 权力 均不得收受对方 财物
人民时评严防一栋大楼建起来一批贪官倒下去

据报道,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如果过于宏阔,就容易失之粗疏,犹如牛栏关猫,不法分子往往得以逃脱惩处;同时,无形中也会给执法者留下过大的裁量权,少数心术不正的执法者便会钻空子,谋取私利,为违法者张目。
中纪委下发的《解释》条分缕析,在3000余字的篇幅里,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各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为惩治基建腐败提供了翔实而精准的法理依据。
应该说,我国目前每年进行大量的工程建设与人口多、需求大的国情有关系,但同时应该看到,大量工程的上马,也让一些官员找到了权力寻租的良机,从中大肆腐败。
正因为如此,工程建设成为腐败的多发、高发区。
“要想富,上项目”,“要来钱,搞基建”,已经成了一些腐败分子推崇的“法宝”。
以腐败房为例,我们往往能看到三种情况,一是,一栋大楼建起来,一批贪官倒下去;二是,大楼尚未建起来,贪官已经倒下去;三是,大楼已经建起来,贪官并未倒下去。
三种情况说的是同一种问题,即对贪官的惩处是否及时。
毋庸讳言,无论是否及时,贪官造成的恶果已经出现,即腐败房已经出现,损失已经造成。
由此便引申一个问题,何不强化监管,杜绝官员在建房中上下其手、从中牟利?官员在建房的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腐败的可能。
比如在规划上,有的官员乱规划。
“规划规划,不敌领导一句话”,一些官员善于拍脑子,不懂规划却热衷于规划;或者“崽卖爷田不心疼”,拆了建、建了拆,一拆一建,公帑灰飞烟灭,但政绩有了,灰色收入有了。
比如在批地上,谁给的好处多,就把地批给谁;再比如在工程招标上,谁送的钱多,就把标给谁。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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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惩!
作者: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0年第06期
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中央纪委2010年5月7日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15条,3000余宇,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
同时,《解释》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柯善北
【期刊名称】《中华建设》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日前,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
它对于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页(P1)
【作者】柯善北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南昌:严打插手干预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J],
2.两部门: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将受处分 [J],
3.杭州: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 [J],
4.关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调研报告 [J],
5.思路决定出路态度决定成果——某县教育局局长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案件审计纪实 [J], 陈鑫;杨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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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干部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新湖南客户端记者张斌通讯员邹太平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纪委坚决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问题,严肃查处了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
7月15日,省纪委将有关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昌贡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2年至2008年,周昌贡接受私营业主夏某某的请托,分别向浏阳市烟草专卖局、零陵卷烟厂、郴州卷烟厂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夏某某挂靠的公司,承揽了浏阳市烟草局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郴州卷烟厂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工程、郴州卷烟厂桂阳烟叶仓库主体建筑安装等工程,合同总价1.7亿元。
为此,夏某某共送给周昌贡人民币700万元和广州市汇景新城住房一套(价值300万元)。
周昌贡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伟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5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刘某某的请托,向怀新高速、常吉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刘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工程。
为此,刘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张某某的请托,向张花高速公路、醴茶高速公路的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张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
为此,张某某送给冯伟林美元1万元、澳元1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盛某某的请托,向汝郴高速、娄新高速、桂武高速、张花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盛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
为此,盛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1万元。
2008年上半年,冯伟林之弟冯某某与二十三冶集团公司一项目经理王某某商定,通过冯伟林出面帮忙承揽高速公路项目,中标之后,王某某分一半利润给冯某某。
冯伟林接受其弟和王某某的请托后,向吉怀高速、桂武高速、怀通高速、大浏高速等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某承揽了高速公路多个土建施工工程。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问题专项整治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问题专项整治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尊敬的组织领导:我向您自查自纠的报告,主要记录了我个人在工程项目领域中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以便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纪律意识和廉洁思想,遵守组织的纪律要求。
在担任某项目主管期间,我在工程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干预行为:1. 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我以个人关系为由,向相关承包商施加压力,要求他们缴纳“承包费”,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招标原则。
2. 在施工阶段,我以个人身份介入承包商的施工管理活动,干涉他们的施工方案,要求他们采取我个人认为正确的方法,违反了施工自主原则。
3.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我违反程序规定,私自干预了验收流程,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了通过验收,损害了工程质量和项目声誉。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我深感愧疚和内疚,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和组织规定,损害了组织利益和干部形象。
对此,我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弊病,并决心彻底改正,遵守组织纪律,恢复自己的正常工作状态。
为了扫除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问题,我现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强化纪律意识,牢记入党誓词和党员义务。
严守党章党规,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再违规干预工程项目。
2. 加强法纪教育和自我约束,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增强自己的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相关法规,不再做出违规行为。
3. 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
在工程项目中,要积极主动与承包商、施工方等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不以个人名义插手项目,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
4. 及时接受组织的纪律处分,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深刻反省自身错误行为,接受组织纪律教育与监督整改。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我真切地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对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问题的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
我保证今后将以积极的态度投身到工作中,恪守组织纪律,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和培养。
再次向您表达我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内疚,衷心接受组织的批评与教育。
当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
1、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轻视拒腐防变能力的培养,在物质利诱面前迷失了方向。在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部分党员干部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不注重用政治理论的常态学习,思想觉悟提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把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以权谋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化,与民争利。
3、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
当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
在工程项目建设已成为现代城市和经济发展重大引擎的大气候下,与之不和谐的
“工程上马,干部下马”、“豆腐渣工程”等腐败现象也频频见诸新闻媒体,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我市也出现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插手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行为,这不仅对重大工程建设造成影响,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坏了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极大。
一、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工程项目建设腐败是随经济社会跨步发展和城市建设快速推进而催生出的一个新的腐败领域,较一般社会腐败而言,有着相似点,顽固性、扩张性、隐蔽性;也有着其独特的特点,技术性,涉面广等。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2、一些建筑公司漠视资质技术能力的提高,在激烈的竞争面前投机取巧。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大批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有一大批由民工加简陋工具组成的所谓“工程队”、“联营队”,他们在规模、资质、管理、技术等许多方面参差不齐,差别很大。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为了争取工程项目各显神通,甚至不择手段。金钱敲门、贿赂开道被他们视为“捷径”和“灵丹妙药”,揽工程拿提成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特别是那些资质差、水平低的单位和“伞兵队”,更是将其看作赖以生存的“法宝”。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要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今年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收官之年,也是最为关键的一年。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以开展专项活动为载体,做好“三道题”,巧解“三类问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出水平、上台阶。
一、做好“形势”题,巧解“为什么治理”的问题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事业。
自去年6月以来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地、各级党组织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呈现出了“组织领导有力、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制度建设”的良好态势,取得初步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从内部因素看,各类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建设程序、资金管理、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还未完善,自我“免疫系统”尚未健全,拒腐防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从外部因素看,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是把“双刃刀”,既为我们带来了项目,保障了发展,但也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难题”;部分单位的职能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还很薄弱,市场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从案件查办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有上升趋势,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存在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已经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此,中央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中纪委先后召开座谈会和专题会议3次,专门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央检查组先后4轮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就检查情况举办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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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
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
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
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