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财教[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06年11月21日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字号】合财行[2013]548号•【施行日期】201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13〕548号2013年6月)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民委重新修订了《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依据:1.国家和省民族政策;2.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规划;3.少数民族人口数;4.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状况;5.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状况;6.资金使用效益;7.其他。

第五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1.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民族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建设农村能源,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危陋房等;2.少数民族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适用生产管理技术的推广等;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及产业等;第六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机构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4.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5. 大中型基建项目;6.其他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鄂民宗规[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民宗规〔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和《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06〕52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是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由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

第四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省民宗委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六条适用本办法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种类:(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三)省少数民族补助款。

(四)省少数民族工作经费。

(五)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

(六)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

(七)省电脑农业工作经费。

(八)省“双民双赢”工作经费。

(九)省民族文化事业费。

(十)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

(十一)省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

(十二)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

第七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苏财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6〕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委2016年6月23日附件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主要以民族聚居地方为主,兼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发展需求。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改善少数民族乡(镇)、村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便桥等基础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安置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等;(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服务业等;(四)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明显的特色村镇建设。

第五条按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相关地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时应当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进行衔接,统筹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政府专项拨款。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向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拨款。

2. 相关项目收益。

对于相关项目取得的收益,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3. 其他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纳入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

三、资金管理1. 专户管理。

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 严格审核。

所有项目申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拨款。

3. 资金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资金使用1. 支持民族文化传承。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语言、艺术等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2. 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项目,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产业升级和就业创业。

3.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少数民族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善,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 支持民族团结。

专项资金可用于开展各种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和项目,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流。

五、资金管理1. 项目管理。

对于专项资金用于项目支持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得当。

2. 绩效考核。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3. 资金使用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 责任追究。

对于专项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赣民宗字【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江西省民宗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16】2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宗局:近些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使用得当发挥了积极作用,绝大部分项目建成发挥了好的效益。

但在2015年年底省委第二巡视组对省局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个别地方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违纪甚至违法问题。

随着我省五年决战脱贫攻坚战略的全面实施,还会有更多资金、更多项目落实到民族地区。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其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干干净净做造福民族地区的事业,现通知如下。

一、下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从2016年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原则上直接分配安排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民宗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民族乡、村、组具体项目上。

各设区市要及时做好县(市、区)安排项目备案、监督工作,并及时将本市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局备案。

年度安排的精准扶贫项目要备注说明。

二、切实搞好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以设区市、省直管县为单位,结合全省和各地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抓好以精准扶贫项目为重点的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库建设,以项目建设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

项目库项目要符合国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以对民族地区实现精准脱贫、全面小康有支撑作用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产业扶贫项目为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项目建设进行补助、奖励。

项目库项目由民族乡、村、组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实际需要提出申报,县级民宗局筛选、评审、建立项目库,设区市民宗局负责汇总、备案并报省局备案。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规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属类别 ]:财政会计
[ 生效日期 ]:2006-03-31
[ 发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财农〔2006〕18号
[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 .
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附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章)
二○○六年三月十日附件: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年度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工作重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数、人口较少民族个数和聚居村数以及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共同确定每年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六条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

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八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央财政每年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配给地方使用。

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县级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

省以下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不得再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3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