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察 机 关 “一对多”带来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对多” 问题。以上海为例,在跨行政区划检察改 革之始,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 下 简 称 “上海铁法 院”)集中审理上海市域范围内一审环资、食药刑事案 件 ,故 而 彼 时 上 海 铁 检 院 在 办 理 此 类 案 件 时 ,只需对 应上海铁法院但伴随法院对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 力度的不断加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将一审环资 刑事案件交由此前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崇明、 青 浦 、金山三区基层法院审理。如此,当前上海铁检 院在办理环资刑事案件时,需对应上海铁法院以及崇 明 、青 浦 、金山四个基层法院。根据两高解释第2 0 条 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当前上海 铁检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需到前 述四个法院开庭。前述情况或属个例,但需引起关注 的是,未来无论是开展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抑或是检 察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设计时,均需考虑检察机关与法 院的管辖衔接问题。
( 一 )“省 内 跨 ” 管 辖 模 式
如前所述,就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基 于 “四 大 检察”全 面 协 调 充 分 发 展 的 要 求 ,基层检察院均 应 享 有 管 辖 权 ,不 宜 跨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当 然 ,对于
[ 2 ] 参 见 林 平 :《张 军 :或 设 专 门 检 察 机 关 办 理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实 现 跨 区 域 管 辖 》,彩 科 新 闻 网 /renmin_ prom.jsp?contid= 4 7 7 1 8 2 0 , 最 后 访 问 日 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目录前言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四、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五、践行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六、推动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结语前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以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和引领下,检察公益诉讼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党中央对制度实践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发挥制度效能的更高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擘画了宏伟蓝图、确定了基本路径。
近几年来,公益诉讼检察法定办案领域已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持续扩展到“4+10”,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焕发出蓬勃生机。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检察公益诉讼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公益诉讼检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这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新形势、国家治理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为牵引,持续为公益诉讼检察夯实基础、凝聚共识;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注重以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为契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为重要抓手,深化协同协作,不断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
两反摘牌以后,检察机关的出路在哪里?

两反摘牌以后,检察机关的出路在哪里?来源/“厚启刑辩”赐稿作者/邓楚开2017年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2月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匾额从大门口缓缓摘下。
作为一个曾经从事过十二年检察工作的“老检察”,心情也不禁随之波动,免不了会就此问题作些思考。
监察委的挂牌与反贪局的摘牌,标志着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将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监察委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这个机构运作后,检察机关受到什么影响,其出路又在哪里?2016年11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体制改革获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式授权。
《决定》明确,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平安新疆、法治新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积极适应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执法司法权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第三单元评估-2020版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和法治下册练习

姓名得分第三单元评估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近三年来,丽水共完成援(新)疆建设项目31个,投入资金2.33亿元,带动当地投资9.96亿元。
这有利于()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②保障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③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④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人民利益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
从政治角度看,这归功于()①发达地区有力的资金支持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③新疆拥有丰富的资源④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A.②③B.①④C.②④D.③④3.下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制定过程,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国家发改委就“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接受国家发改委的领导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浙江省义乌市青岩刘村被称为“淘宝第一村”,村民开设的淘宝网店超过2 000家,年成交额达数十亿元。
淘宝网店()①所属的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②它的发展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③所属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它的发展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作用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宁波市政府积极扶持大众创业,促使个体创业实体数量猛增。
政府这样做有利于()①缓解社会就业压力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③有利于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④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6.(绍兴中考)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通过了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三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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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202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遵循积极稳妥、程序规范的原则,依法探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海运航道保护、港口安全管理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严重侵害风险隐患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直接送达、公开宣告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将检察建议报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抄送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依法、精准监督,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在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制定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报送人大常委会。
四、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对行政机关不回复、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送党委、人大常委会,抄送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
五、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提起诉讼。
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诉请侵权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土地复垦、资源修复等恢复性、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以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潜在危险等诉讼请求。
六、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侵权人履行协议,全面修复受损公益或者足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诉讼;侵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侵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司法确认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二)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三)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五)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六)勘验物证、现场;(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上级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建议依法处理;(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自觉接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配合做好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支持。
十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线索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二、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优先组成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依法及时受理、审判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已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审判机关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十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生效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
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加强监督。
十四、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接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在刑事侦查中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妨害、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
十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已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关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鉴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律师执业的保障和监督,发挥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依法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一)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二)加快市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等与检察机关的联通,建立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三)积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鼓励推动社会公益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专业知识人员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完善公益诉讼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七、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本市健全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完善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公益诉讼赔偿金属于非税收入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可由检察机关设立公益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十八、检察机关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浙东运河沿线、浙东沿海海域、宁波舟山港安全管理等跨区域公益诉讼办案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智慧公益诉讼建设,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数据获取和线索发现能力,提升办案质效。
二十、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监督和指导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公益诉讼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二十一、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依法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二十二、本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