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各市、广德市、宿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林业局2020年9月21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开采,及其配套的矿石加工、选矿、尾矿设施等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第三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二)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通过安全评价;(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战略性矿产及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破坏植被、损坏地貌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露天采矿项目的;(三)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不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四)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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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样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加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年采剥总量在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为提高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4•【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3.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

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1 -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全面规范非煤矿山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矿山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采矿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第四条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具有本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备案、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通过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竣工验- 2 -收、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件的非煤矿山,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实际的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案,最终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是矿山年度矿石产量的最大值。
矿山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2020年(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

(冶金行业)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暂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
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壹)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之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三)100万t/a之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且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第七条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壹)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开采回采率满足设计要求;(四)安全矿柱的留设符合设计要求;(五)三级矿量符合要求;(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七)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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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 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
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3.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应当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4.建设工程要达到安全出口畅通,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顶板边帮稳固、露天边坡稳定,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
地 下矿山要按照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和扩建: 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摸要求的矿山;2.开采矿种属于保护性矿种,未取得生产指标的矿山;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4.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5.在大矿采矿权周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6.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露天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国家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管理的矿山(含稀土,下同)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
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四等以下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核准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8.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9.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10.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需新占用、征用或征收林业用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复或同意书;12.供水相关部门证明及供电部门相关供电规划证明;13.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1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备案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6.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7.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同意核准的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对不 予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核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经市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准予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结果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 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项目核准或备案 文件有效期内既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
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项目初步设计申请;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6.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经省经信委审批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 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 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
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 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和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变更初步设计和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
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应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资质等级,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严禁挂靠施工资质,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地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此后,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前60日内,向初步设计审批的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非煤矿山 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凡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验 收,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皖经信非煤〔2010〕240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