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方式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是会指定管理⼈对企业进⾏破产清算的,⽽管理⼈进⾏破产清算时,可以依法收取相应报酬的,报酬⽅案由⼈民法院确定的,那么管理⼈收取报酬有什么⽅式?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收取报酬的⽅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第三条⼈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的⼯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报酬⽅案。
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的任职类型破产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民法院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员担任管理⼈。
”这⼀规定借鉴了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破产实际及实⾏管理⼈制度的需要,规定管理⼈的任职包括两类:⼀是有关法定机构,分别包括依法设⽴的清算组、有关专业机构和某种专业机构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员;⼆是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分期或者最后⼀次性收取报酬,管理⼈报酬⽅案应当包括管理⼈报酬⽐例和收取时间。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工资的计算的标准和公式,一直以来是一个大家比较关系的话题,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
那么,大家知道破产管理人报酬是如何确定的吗?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

CICPA试析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与调整褚梦泽―、箭里人报酬的概念及确定依据 (—)管理人报酬的概念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依据法律 规定,通过执行职务而应当从破产财 产中优先取得的合理报酬,但该报酬 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和聘用其他中 介机构及人员的费用。
因为管理人执 行职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且为推 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转而作出了积极 贡献,所以其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通行做法。
该报 酬不仅为管理人所关注,对债权人 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重大影响。
结合实践而言,若管理人报酬过低,则无法激励管理人勤勉工作。
同时,也不利于管理人行业的发展;若管理 人报酬过高,则容易使得债权人利益受损,有悖于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依据1. 法定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管理人报酬制度,这些国家主要以立法形式赋予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由于管理人报酬和债权人的分配款均来源于破产财产,故在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调整问题上,管理人往往与绝大多数债权人处在利益的对立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通过管理人与债权人协商来妥善解决该问题。
显然,由法律明文规定管理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更为妥当,如此,既突出了对勤勉尽责和忠实履职的管理人的保护,也可以有效地缓和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合理住管理人报酬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实务中,破产财产是极为有限的,管理人报酬的数额应当在绝大多数债权人可接受的合理区间内。
也就是说,管理人取得的报酬既要保证自己取得合理的收益,也要兼顾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债务人所在地的物价水平、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忠实勤勉程度、案件复杂程度和实际成本等方面,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加以确定。
3.法院酌定性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8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法释[2007] 9号,以下简称《规定》)均定性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过程中采 取了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勘验程序、询问与询价、函i正或调查 令、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2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报酬规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和服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补偿,旨在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并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下为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报酬计算方法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管理清算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的1%至3%;2. 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按照破产重整计划确定的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计算,报酬比例为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面积总和的0.5%至2%。
三、费用核销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破产财产承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公告费、征信费等。
四、报酬支付方式1.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支付;2. 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需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3. 报酬支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进行,需提供相关费用核销凭证。
五、报酬申请与审批1. 破产管理人完成任务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2. 破产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酬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支付报酬。
六、报酬调整1. 在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期间,如发生案件相关情况变化,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法向破产法院申请调整报酬;2. 破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报酬调整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调整结果及时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七、违约责任1. 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方式向破产法院提交报酬申请的,可以责令其补正,同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收入情况等行为,破产管理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需要与破产方、破产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的事项,应及时提出并尽量妥善解决。
结语本报酬规定范本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和相关方提供参考,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并有效履行其职责。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破产管理人作为在破产案件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算债务以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士,必须合理有效地管理破产案件经费。
破产案件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实际管理费用和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经费收入与管理2.1 破产管理人基本报酬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由破产案件的财产负担。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破产案件财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指定。
2.2 实际管理费用实际管理费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经费开支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并审批。
预算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内容。
审批过程应遵循破产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批和签字确认。
2.3 法院指定的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支付其他费用,如法院费用、公告费、勘验费等。
破产管理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应有相应的凭证和合同作为依据。
3. 经费财务管理3.1 经费开支和申请破产管理人在经费开支前,应提前制定预算并提交给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和审批。
预算中应详细列出费用项目、费用金额、使用事由等信息。
审核和审批程序应遵循破产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2 经费收支登记和报告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费收支登记制度,凡是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如实登记并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
破产管理人还应定期编制经费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费用项目明细、剩余经费等内容,并向债权人和法院报送。
3.3 经费监督和审计为保证破产案件经费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破产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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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能力;
(三)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
(六)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
(七)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调整情形)发生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方案作出调整:
(一)破产程序在清算、和解与重整之间发生转换;
(二)管理人更换;
(三)管理人主要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方法代替管理人执行职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报酬收取)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收取报酬。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决定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
第十二条(不足支付报酬情况)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应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报酬退回)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其低于原报酬的,管理人已经多收取的报酬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担保物管理问题)取回物、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得计入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的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请求支付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不超出管理人报酬方案中确定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十分之一以内决定。
第十五条(禁止重复报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的其他机构人员执行管理人职务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六条(清算组报酬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员中政府部门人员不收取报酬,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报酬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收取方式和数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后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的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异议或重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决定。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