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宁波中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宁波中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发布时间:2014-5-22 16:48:17

一、国外当事人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径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答:国外当事人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首先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等材料。法院在送达给国外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当中,应明确告知“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应当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若在答辩期内来不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可以先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向法院书面说明未提供公证认证手续的原因,留下具体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有误,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则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未提交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但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诉讼主体资格及管辖异议申请的公证认证手续,并告知其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国外当事人按期补充提交公证认证手续的,法院对其管辖异议申请应当受理;逾期仍未提交公证认证手续的,法院可以无法确认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为由,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如果国外当事人径行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未提交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也未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且法院也无法通过简便的方式通知其补充提交的,可以无法确认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为由,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书面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国外某法院非专属管辖(或称非排他管辖),争议发生后,外方当事人向国外该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后,又向对方当事人所在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能否受理?

答:根据非专属管辖条款的性质,该类条款并不能排除非专属管辖法院以外的法院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只要对争议依法拥有管辖权,就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国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我国法院亦可予以受理,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若均为境内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纠纷并适用集中管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该民事关系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属于民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认定为涉外商事纠纷并适用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四、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未再约定仲裁条款,因履行和解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可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答:仲裁期间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但该和解协议系双方为了解决原合同争议而产生,与原合同存在密切的关联,现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本质上系因原合同未得到履行,该争议可以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若仲裁机构明确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能因此丧失权利救济途径的,法院可视情立案受理。

五、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是否有义务提供境外被告确实存在且住所明确的证明,若未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主体证明材料,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境外被告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仅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情况的,法院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1.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予以送达,且无法确认该被告是否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予以送达,但能够确认该被告确实存在的,可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实体审理,不得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3.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并进行实体审理。

六、国外原告在起诉状中的签名、签章是否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答:国外原告向我国法院提交起诉状,其在起诉状上签名、签章这一诉讼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的,应当办理该起诉状系其出具的公证认证手续,但法院依照其他情形能够认定该起诉状确系原告出具的,可以不要求原告再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若原告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对律师的授权范围包括代为提起诉讼事项,且就该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的,该律师可代为提起诉讼,并有权在诉状中签署律师姓名,法院无须让原告再提交其本人出具起诉状的公证认证手续。

七、国外原告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若被告提起反诉并被法院合并审理,国外原告是否应就反诉案件中的授权委托事项另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答:国外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虽系针对本诉,但因属特别授权,原则上应理解为包括应对反诉部分的授权,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无须让国外原告另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八、被告国籍为中国,但居住地在国外,相关诉讼材料、法律文书应如何送达?

答:根据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86年发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送达。领事送达无需将诉讼文书翻译。同时也可以适用《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

九、涉外商事纠纷中当事人为诉讼而支出的翻译费用可否作为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翻译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故当事人双方为诉讼而支出的翻译费原则上应自行负担,不属于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费用。但当事人明确约定因诉讼发生的费用或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由一方负担的,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十、当事人依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国内法院派遣特派员至其他缔约国调查取证,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在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时作出了三项保留,其中第三项即是“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声明,除第十五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二章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即属于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无权依据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派遣特派员赴国外取证。

十一、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交易往来的形式发票是否具备合同效力?其上载明的相关内容对交易双方是否有约束力?

答:严格而言,形式发票只是一种单方面出具的文件,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但若形式发票经进口商签署并通过传真、邮件或者通过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回出口商,具备合同成立要件,且不具有阻却形式发票发生合同效力的情形时,形式发票成了双方共同签署的

文件,具有合同的属性,其上载明的内容,可视为双方的约定内容,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进口商未回签,但是以其行为表示接受的,包括依据形式发票继续进行双方交易的开展的,则可以认为进口商的行为属于“默示的承诺”,该默示承诺属于有效的承诺,法院亦可以此认定形式发票具有合同效力。

十二、涉外商事案件审理中须适用外国法律,应如何查明?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不能查明”而适用我国法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外国法律查明的责任分配有两种:依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外国法律,由审理案件的法院依职权查明;依据当事人选择而适用的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不能一概将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对于依据我国冲突规范指引而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即便当事人也同时选择适用,该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仍属法院。当然,法院在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中,可视情由当事人提供相关协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生效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该“合理途径”并不意味着法院须用尽所有途经,只要法院尽到了审慎的查明义务而仍未能查明,即可视为不能查明。但对外国的仲裁法律以及常见的成文法,原则上不能认定为不能查明。法院为查明外国法律,亦可使用互联网等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途径。外国法律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其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即可认定为不能查明。该“合理期限”由法院根据案情及域外法的查明难度酌情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此外,无论是由法院依职权查明还是由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均须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院审查认定。

十三、境外的母公司以文件形式免去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关于该免职文件、免职程序是否有效的纠纷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答:关于境外母公司撤换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是否有效,本质上涉及境外母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境外公司的登记地法律或主营业地法律进行审查。此类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让当事人提供完整的境外母公司的章程,根据章程对于撤换文件的效力进行审查;章程无规定的,须查明境外母公司的登记地法律或主营业地法律,并据此作出认定。

十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诉讼中也未就准据法适用达成一致,则该纠纷是否应自动适用《公约》?法院可否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而《公约》第1条第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故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仅体现在当事人可通过约定而排除其适用,在当事人未事先约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诉讼中也未就准据法适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且不存在《公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则该纠纷就应自动适用《公约》,不应再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它准据法。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目录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 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缪晓军整理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摘要】 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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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工商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内涵 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 素质和职业责任,也是职业理想的要求。 政治坚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 政管理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忠于职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把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当作 人生追求,崇尚工商职业,热爱工商集体,珍惜工商荣誉,献身 工商事业。在执法服务中自觉做到勤奋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提高履职本领,以实际行动维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执法为民,高效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为民意 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纪律的要求。 执法为民,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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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商系统基层干部工作心得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叫xx。来自xx工商分局。作为工商系统的一名新兵,今天能够站在这里发言,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我只是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组织却给了我这么高的荣誉。下面,我就把自己在工商工作中的一些经历和体会做个简要汇报,说的不对的地方,希望各位领导、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我是部队出身,特别喜欢看电视连续剧《亮剑》,里面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那种敢于作为、勇于争先的“亮剑”精神。我觉得作为工商人,不仅要弘扬"亮剑"精神,更要与时俱进,赋予"亮剑"精神新的内涵和灵魂。为此我时刻以"亮剑"精神自励,不断鞭策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红盾卫士。 一、铸剑。 刚刚进入工商队伍,面对全新的工作岗位,我就明白只有练好过硬基本功,才能更好的履职尽责。一方面,我积极通过书本、网络、报刊等媒介,学习工商相关的理论知识,并结合自身的工作体会撰写调研文章;其次,我虚心向领导、同事们特别是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请教,努力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很快就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今年责任区考核中成绩优秀,得到分局的通报表扬。此外,我一直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提升。就拿我自行绘制的责任区监管地形图来说吧,不仅对图上进行条块划分,还对各个路口都标上门牌号码,这样既方便了日常管理,又提高了巡查的效率。在食品监管工作中,我采用双方互签的方法,解决了台帐遗失无法查询等问题。 二、护剑。 作为一名工商基层干部,我始终将“为民服务”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核心,并努力做好三个字。首先是“实”,就是要工作扎实。在状元工商所,我主要负责状二责任区的工作, /> --> 庥植槐硖啻蔚鹘舛嘉闯晒αw詈笸陆形乙黄鹑ィ伊私饬饲榭龊螅擞眯睦硌у募记桑芸炀痛蚩怂男慕幔饬讼嗷ブ涞拿埽鹘饨峁蕉挤浅b狻m痹诮衲昶咴路荩一怪鞫渭臃志志傩械暮诵募壑倒壑魈庋萁脖热〉玫谝幻暮贸杉ǎ嗽麓矸志植渭恿 宓诹烊裨硕嵊斡颈热露米蛙泳第一名!在龙湾工作短短的11个月内共荣获了11项大奖。 各位领导、同事们,亮剑是一种精神,更是一个单位的灵魂,我觉得时代需要我们亮剑、职责需要我们亮剑,构建和谐工商更需要我们亮剑,让我们亮出工商正义之剑,向更为精彩缤纷的明天前进,谢谢大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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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高院关于《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发表时间:2009-1-16 14:37:00 阅读数次: 12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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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爱岗敬业演讲(精选多篇) 文章标题: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你们好,我是保安大队一中队的一名保安员,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爱岗敬业,情系保安。 一出好戏会赢得雷鸣般的掌声,一幅好画会让人赏心悦目,一手好诗能使人热血沸腾。欢喜岭公用事业出保安大队一中队就是这样的一出戏,一幅画,一首诗。他以人性化的管理,培育 了奋发进取,团结拼搏的团队精神,以科学的服务理念,锤炼了队员的综合素质。使中队不断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记得中队组建之初,大队长跟我们

说:可千万别小看了咱们这身衣服,他代表了我们整个公用事业的精神面貌。只有认真做好我们的工作,才能有我们今后更远的发展。 如何发挥保安员作用更好的服务矿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 队长单宝明充分认识到这点,他处处以身作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优质服务,信益至上“为宗旨,针对市场变化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制定更高的服务标准和整改措施,为了提高队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他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学习,每周一会,坚持雷打不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并身先士卒。由于钻二周边地区是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所以矿区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单队感到责任重大,亲自组织夜间蹲点,经过几个月的夜间奋战,矿区被盗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今年六月的一天夜里,门卫保安员听到邻居厂区内又不正常响声,单队接到报警,迅速带领队员火速赶到现

场,详细分析案情,忍受着蚊虫叮咬,经过三个小时的斗智斗勇,终于将潜伏在厂区内的盗窃犯抓获类似的事情发生过多次,据不完全统计,几年中保安员抓获各类罪犯十余名。在他的带领下,全体保安队员在工作中以高昂的斗志,良好的形象,过硬的素质,求实的作风,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矿区居民的信赖,保安中队自成立以来,全体队员没有休过一个正常的节假日,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任劳任怨的精神在保安行业中创造了很好的口碑,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保安员形象。 门卫班长柳风举,在保安队伍中年纪比较大,正像他自己所说得即使班长又是兄长。在工作中,作为班长,他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和言行举止,尽职尽责,几乎每天都提前上班最后一个下班,南,东,西三个大门巡回检查几次,365天天天如此,从没有节假日,不论严寒酷暑,还经常自觉抽空夜查,而且还担负大门的维修工作,初步计算,这些年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最新】工商局干部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最新】工商局干部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_年根据市工商局及市个私协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_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层次,做好履行组织.服务.自律.协调职能,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汇报 在负责市个协.私协文印打字方面:能做到准确.及时.规范.整洁.美观.认真细致.保质保量按要求完成任务.确保文件印制规范.科学.严密.高效.快捷.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畅通,认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高质量.高标准.高时效完成文印工作.充分利用先进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准确.及时.经济.保密的基本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自觉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文印成本,保证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文印工作任务.对各种打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注重机体保养,规范爱惜使用,及时对需维修的机器进行修理. 在负责万秀分会辖区管理方面:能在坚持参加各种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的同时,组织举办>.>讲座授课,参加会员5____人,按照上级年度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部署,在本辖区发放〝四五〞普法第四单元答卷300份,合格率达到10____.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会员法律观念.完成了本年度会员普法教育工作.增强了会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会员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和市个协领导及分会领导一起调解了囯泰广场因空调问题.恒业国泰广场1_5号铺收押金不退问题及孔庙市场生果经营户唐镀莲与市场服务中心纠纷等问题.通过咨询个协请的常年法律顾问解决了成衣个体户进货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并对她们进行了慰问.组织会员开展〝为民服务〞.〝三.八〞妇女节活动.〝六.一〞慰问福利院.〝八.一〞拥军.中秋.〝九九〞敬老节.国庆及梧州市第九届运动会等等一系列活动.通过活动,丰富了会员的文化体育娱乐生活,联系了协会与个体.企业之间的感情,树立了协会的形象,增强了协会的号召力.引导经营户健康向上,树立文明意识.同年在本辖区发展了二名新党员.对生病住院会员.特困会员.孤寡老人.残疾会员进行了慰问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鼓励他们振作起来,做好生产经营.深入会员当中关心他们的疾苦,真正成为协会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全年内能尽职尽责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今后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更多地深入经营户当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及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 徐忠兴2015-12-05 收藏 阅读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观则主要分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司法·案例》、《商事审判指导》等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本文汲取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刊载的典型案例,梳理、总结出16个相关疑难问题,并以“要旨”、“解析”、“链接”的编排体例,阐释其裁判思路,供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本文为小儿生日所作,是为念。 问题1.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对此所做的审计报告能否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解析〕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2013年3月20日),见《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裁判文书选登”。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下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 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乱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员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当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必须内穿制式衫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衫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下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饰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工商干部个人述职报告

工商干部个人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是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晋升的重要依据,述职者一定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陈述,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述职者在所在岗位职责的情况。对成绩和不足,既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述职报告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参考。 大家好,我是***。今年4月,所新的领导班子成立后,通过召开所务会分工,我负责所注册登记、信息员、12315、办公室工作以及荷塘片区的监管工作。5个多月来,在所长同志们的配合支持下,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其中完成了注册登记设立、换照、变更120多户,内部平台发布信息60多条,12315受理申诉7件结案7件等,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下面,将我任职以来的学习、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述职,请予评议: 一、5个多月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向公务员干部看齐,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自身政治理论素养。 我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我积极向公务员干部看齐,积极加强政治学习,通过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积极主动的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增强自身民族意识,加强爱国精神,落实全心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强化自身理论学习,成为一名政治思想坚定的工商干部。

(二)在业务工作学习和实践方面,积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积极参与各种执法实践活动,力求使自己在业务素质上能过硬。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战线上的一名新兵,在业务素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对工作实际了解不够深刻,很多东西停留于表象、存在形式主义;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深刻,业务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实际工作少,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对这种情况,只有依靠自己认真的学习,对现实工作由简单的理论知识迅速过渡到实际工作中。通过自己对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学习积累,在各项工作中我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 (三)在学习工作方面,积极学习新理论、新理念、新知识,力求通过学习来促进自己的全面发展。 在工商大家庭学习、生活的一年中,我自己始终没有去想生活如何艰难、工作如何不适应等问题,更多的是去想自己在现在的岗位上、在工作中如何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业务的强手,工作的标兵。 (四)在作风纪律方面,我始终严格按照省工商行政总局的八条禁令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坚决服从组织的安排。 在工作中我始终对照省工商行政总局的八条禁令,对照工商干部做人的准则和标准要求自己,一年来我积极主动参与单位的各项工作,虽然在基层所的制度较放松,但我没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网站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 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 (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以释明。 (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

关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仙居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617286676.html, 2010-1-8 10:30:44 字体:大中小 为了更好地推动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专题审议。根据工作安排,今年11月中旬,我们组织调查组,在张海平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横溪人民法庭、白塔人民法庭等单位,就两年来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中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有关工作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旁听了一起民事案件庭审;组织召开了由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努力化解民商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两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479 件,审结3996件,分别比2006、2007两全年之和增29.9%和14.7%,涉案标的3.03亿元。2009年1-10月收案2361件,结案1861件,同比分别增26.3%、15.2%,涉案标的1.6亿元。近两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全市法院专项考核中均名列前茅。 (一)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和谐发展大局。县人民法院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己任,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来谋划和部署民商事审判工作。针对各种利益诉求增多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坚持事前介入,积极参与疏导协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如通过先予执行的途径,成功劝退滞留诸永高速S1标段的不良施工队,并快速审结涉及施工队纠纷案件12件,为重点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强化信访工作考核,严格落实首访问责制,精心审理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全县敏感时期的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如2008年“奥运”前后,办结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3件。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没有发生新的信访案件。 (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效逐步提高。县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依托信息化平台,及时将所有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项信息指标数据全面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着力推行个人月办结案书面通报制度。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定期开展案件评审,强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案件质量不断提高。2008年以来,重审改判案件仅14件,重审改判率0.35%。探索建立案件的分类办理和统筹办理机制,使审判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使用。实行案件审限预警和催督办制度,加大审限督查力度,有效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力促审判效率的提高。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善于听取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三)关注涉案民生,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县人民法院把保障涉案民生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坚持调判结合,注重裁判统一,认真审理涉及民生的“三养”、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等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08年以来,共审结赡养、抚养、扶养案件52件,其中调解、撤诉的33件,调撤诉率为63.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完善和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充分发挥立案接待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诉讼立案的便捷审查办理机制。建立“便民立案窗口”、“预约法庭”、“午间法庭”,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注重教育培训,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县人民法院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坚持

工商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工商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认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不断加强工商队伍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半年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能学习体育工作相关程序,按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报表材料的上报工作。 全面理顺营业部开户单位状况建立大户台帐,定期走访。现代银行的竞争是产品与服务的竞争。营业部根据不同的客户推行个性化服务,对人民医院、盐业公司、中医院等大客户继续实行上门服务,向结算频繁单位推荐我行网上银行快捷的结算方式。目前,已开立网上银行xx 户。 着眼长远,内抓外引,积极做好消赤减债工作。在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学校着眼长远,内抓外引,积极做好了消赤减债工作。学校行政集体研究,制定了消赤减债预算目标,并采取过硬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按期完成。 光阴似箭,进工商部门工作已是十个年头了,我是在工商部门这个大熔炉里成长起来的一名年轻干部。十年来,我始终把政治业务学习当作进步的阶梯。由于工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广,为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我对政治业务学习主要采取“学中干、干中学”,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去学,并认

真做好心得笔记,将法律法规整理成册,便于及时查找。平时对《工商 行政管理》半月刊,有空去看一看,读一读,它是工作指导性期刊,能 够使我们了解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新法规,从而真正使我提 高理论素质与业务水平。 二、依法行政,开创工作新局面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局党支部立即展开自查、自纠,严格贯彻落 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对照《规定》要求,集中整肃 了党员干部工作作风,规范了党务活动;精简了会议文件,工作中能不 开的会一律不开,能不发的文尽量不发,各类文件简报与去年同期减少16%; XX年,我分管***片,经营户占了全所近一半,也是经济较为繁荣 的区域,非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切实监管好区域内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健康发展,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户,如擅 自非法收购锑矿产品、非法经营卷烟行为、非法经营盗版印刷等行为, 坚决立案查处,根据它所违法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到位。对合法经营的个体户的监管也不放松,严格按“四方定费”的精神收取 管理费,决不以收代罚。***镇内的塑料粒子加工户与编织袋加工户, 以往是监管方面的难题,一些经营户总是想逃脱工商的监管,不想让工 商去管他。针对这一情况,我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细心、反复给经营 户做思想工作,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及违法经营的法律后果,使大部分 经营户能够接受工商的监管。对少数不服管理的户,我们采取立案查处 的办法进行处罚,由于工作做得细,被处罚的经营户最终也没有什么想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X勇健法官X雪楳 编者按: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业改制、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票据法、保险法、电子商务法、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本版陆续将这些问题和所涉及的不同观点介绍给广大读者,以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研讨争鸣,从而促进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一、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X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XX、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X,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X,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X,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X,违反其规定,出资行为绝对无效。 关于债权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债权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共4篇)-调研报告.doc

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共4篇)-调研报告 第1篇:关于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我市各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容回避: 一、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处理难度增大。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及专业性强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另外,传统的民商事纠纷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一案中会存在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虽然最高院出台了新的案由规定,但在具体案件适用上往往争议较大,同一类案件的结案案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二、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2016年司法改革完成后,入额法官数量有限,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个问

题也是各个法院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办案条件下,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三、送达困难。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审理效率。比如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够详细或有误,导致无法送达;受送达当事人不配合法院工作,甚至恶意逃避送达,电话联系时受送达人常以不在为由拖延时间,或明答应领取文书却故意躲避着不予领取;送达时,明明是被送达人本人或者是被送达单位负责人却不承认,法院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情况,法律也没有明文授权给法院工作人员有事前查验其身份证的权利,使法院送达工作无所适从。 四、调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当前,在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办案精神的指导下,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往往需要多次“背对背”、“面对面”地调解,反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那么势必会形成调解时的耗时耗力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 五、涉诉信访压力不断加大。随着新型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日益增多,当事人闹访思想严重,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

2021年工商干部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2021年工商干部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2021年工商干部年终述职述廉报告 根据上级局述职述廉的既定部署,结合岗位职责的有关要求,对照“尽责、规范、创优”的创建理念和年度目标任务,本人履职尽责、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情况,概括起来,就是处理好“四个矛盾”,把握好“四个常字”。一、正确处理“荣”与“耻”的矛盾,常怀敬业之德。 荣耻观的问题,以履职尽责而言,还是个职业道德问题,只有知荣耻,才能明是非、辨善恶、分美丑,站稳脚跟和立场。当今社会,一些人之所以出现人性沉沦,道德滑坡,虚假丑恶不分,不知廉耻,甚至以丑为美等社会现象,究其根源,还是在于人的荣耻观念日渐模糊,道德观日益淡薄的结果。此外,在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多元化价值理念鱼龙混杂,增加了识别荣耻的难度,使我们的职业道德建设面临了很大的挑战。一些人以居豪华住宅为荣,以坐名贵轿车为荣,以食山珍海味为荣,以穿名牌服饰为荣,以游山玩水为荣,以升官做官为荣,以拥有绿卡为荣,以家财万贯为荣,如此等等,一旦有了这些荣耻观,就必然正反不分,香臭不辨,把光荣看成耻辱,把耻辱当做光荣,对社会道德体系构成冲击,也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基层工商所是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前沿阵地,是提升服务、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直接面对监管对象和人民群众,是工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和着力点。基层干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工作质量的好坏和整个部门形象。在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和职业道德建设中,本人坚持从爱岗、敬业、奉献、文明、和谐五个方面入手,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坚持做人做

事对得起天地良心,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处理并协调好组与组之间,组与分局之间以及本人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注重强化主人翁意识,以忠诚之心对待红盾事业,以奉献之心对待岗位,以仁爱之心对待同志,以文明管理对待监管对象,自觉用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约束自己,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立足本职创大业。工作中响亮提出,“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请你监督”,时时处处为群众做表率,从而保证了党和国家赋予的工商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到位。 二、正确处理“工”与“学”的矛盾,常练素质之功。 基层干部素质的高低,影响着事业的兴衰。提高基层干部素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学习。随着工商监管重心下移、执法范围扩大、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基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基层干部想多学些理论业务知识,往往身不由己,工学矛盾比较突出。如何使“工”与“学”两促进、两不误、两提高,就成为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必须正视的问题。有一句话说得好,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是靠挤出来的。我们应该发扬雷锋的“钉子”精神,充分利用工作空隙和工余时间,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少应酬多读书,少休闲多“充电”,自我加压,自我警醒,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丰富自己、提高自己。一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明确终身学习不仅仅是一种观念、一种态度,更是一种需要、一种必须。人们常说,“学习意识即成长意识”,停止学习,就意味着拒绝成长。无论什么人,不坚持学习、不善于学习,不刻苦学习,就要落伍,就要被淘汰。二要讲究方法,抓住重点。作为基层工商所,每天要处理的事情非常之多,如何在繁琐的工作压力之下,抽出时间学到真正实用的新知识,这本身就是一门学问。究其根本,就是要“注意方法,抓住重点”。在方法上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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