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试点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逐步替代液化石油气,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目前,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天津三建、路桥建筑公司、天津市政五公司、天华宾馆、天津华美特大酒店等92家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普遍反映,使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良好。
但是,试点推广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劣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这些燃料大多是由药厂和化工厂的废料加工而成,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出现刺鼻、辣眼现象,对醇基液体燃料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醇基产品,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二是各使用单位应严把用料渠道,必须从具备资历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厂家购买和充装。
三是各使用单位发现非法经营和充装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津安监管二〔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推广应用醇基燃料,禁止建筑工地、餐饮业及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液化石油气瓶,杜绝此类火灾、爆炸发生,现就加强醇基燃料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通知如下:一、设计、制造、使用醇基燃料的灶具、管路、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时采取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醇基燃料新技术、新装备。
二、销售设备设施,应经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确认,并由设备设施制造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技能培训。
三、醇基燃料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应贴有市安全监管局授权机构监制的安全标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四、设备设施的制造、使用单位,应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销售、安装、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六、销售使用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对用户设备设施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做到上门服务,确保安全使用和运行。
上述各项要求涉及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执法,抓好落实。
凡出现违法违纪,甚至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2年8月23日。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20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和运行水平,我局组织专家以2011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为基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及负责现场评审的评审单位依据本标准开展自评和现场评审工作,合格标准为加权得分不低于80分,且各A类要素不低于60分。
A级要素权重系数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111号)的相关规定。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022年12月2日。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境内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活动。
第三条醇基液体燃料指以醇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燃料,包括但不限于甲醇、乙醇等。
第四条专用燃烧器指专为醇基液体燃料而设计的燃烧器,以符合其燃烧性能和安全要求。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二)具备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设置专门的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应当:(一)具备销售许可证。
(二)标明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产品。
第八条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单位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并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第九条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一)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和操作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二)使用场所应当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
(三)禁止在室内使用开放火焰。
(四)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置于高温、火源或者阳光直射的地方。
(五)禁止擅自改装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对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和专用燃烧器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和使用。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津安监管三〔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见附件1)、《气体、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气体标准》)、《农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农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分别适用于储存气体、化学试剂、农药等危险化学品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装混配企业、危险化学品批发仓储企业及气体充装企业等)应按照我局之前已公布的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指导本辖区内企业选取适用的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核实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名单并报我局监管三处(监管三处电子邮箱为*****************)。
二、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督促各企业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确保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三级标准化申请工作。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请按照我局已下发的《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3]36号)开展工作。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见附件1),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津安监管三〔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津安监管三〔2014〕3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关配套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以下简称《行业目录》)、《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以下简称《数量标准》)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和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53号)均已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一)列入《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数量标准》要求的化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需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仅作为燃料的企业,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
二、审批权限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区县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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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本市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餐饮热源的目标任务,积极推广应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作为替代,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