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饮用奶”管理办法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的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饮用奶的供应应当符合《学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和《学校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并健全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学生的饮用奶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学校饮用奶的采购应当合理、合法,确保奶源品质优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学生饮用奶应当在课间时间或者特定时间安排,不得超过每日两次,每次饮用的奶量不宜过大,以免影响学生的餐食摄入。
第七条学生饮用奶的供应应当保持充足、新鲜,保证学生能够获得足够的营养。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奶的认识和了解,培养学生正确的饮食观念。
第二章奶品选择和供应第九条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学生饮用的奶品,包括鲜奶、巧克力奶、果味奶等多种选择。
第十条学校应当选择信誉良好、产品品质有保障的品牌供应商合作,确保供应的奶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饮用奶的供应商应当配备专业的配送团队,确保奶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保持新鲜。
第十二条学校饮用奶的供应商应当定期对奶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供应的奶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学校奶品使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饮用奶的时间,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进餐时间和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规定学生饮用奶的量,不得超过每日推荐的奶品摄入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饮用奶的登记制度,保证学生饮用奶的数量和质量得到记录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饮用奶的环境卫生,确保奶品的储存和供应环境达到相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相关领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饮用奶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含相关文件)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批示,按照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和"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条件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改善我国青少年的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奶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
在政府的政策扶持、行政推动和消费引导下,通过专项计划向学生提供奶制品,即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改善学生营养和健康状况而采取的一种通用而有效的做法,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与支持。
我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启动表明坚持改革开放的中国已加入世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国家的行列,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强盛产生深远影响,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开展这项工作已具备了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较充足的奶制品原料资源,有较稳定的奶源生产、加工基地;第二,人们的饮食结构和习惯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饮食的营养构成;第三,已有了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还有实施"大豆行动计划"的工作经验;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实施步骤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防止一哄而起。
具体实施拟分三步进行:1.首先在京、津、沪、穗、沈五城市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条件、学生饮用奶标志等提出完善意见。
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正式启动。
2.第二步向省会城市扩展。
在现行五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省会城市。
学校饮用奶管理制度

学校饮用奶管理制度学校饮用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饮用奶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校饮用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健康权和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奶的来源第五条学校饮用奶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具备生产饮用奶的相关许可证;(三)生产加工车间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能够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第六条学校饮用奶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饮用奶产品。
第七条学校应与饮用奶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和交付时间。
第三章饮用奶的配送与储存第八条学校应确保饮用奶从供应商处按时配送到校,并在配送前检查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饮用奶的储存库房,并按照产品要求设置适当的存放条件。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检查储存库房的温湿度,确保饮用奶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饮用奶的发放和消费第十一条学校应将饮用奶按照学生人数计划配发到各个班级,并记录配发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应鼓励学生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饮用奶。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检查学生食堂和班级的卫生状况,并依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确保学生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饮用奶残余和回收制度,避免浪费,并鼓励学生养成不浪费的好习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设立饮用奶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饮用奶管理的全面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饮用奶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饮用奶管理中的问题,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邀请卫生和食品安全部门对饮用奶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饮用奶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饮用奶意见箱,鼓励学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检查发现供应商供应的饮用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学校有权立即停止供应,并要求供应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国家“学生饮用奶打算”推广治理方法【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公布部门】中国奶业协会【公布日期】2023.07.28【实施日期】202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学生饮用奶打算”推广治理方法〔中国奶业协会 2023 年7 月28 日〕名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推广运行第三章专用标志第四章生产企业第五章注册程序第六章质量治理第七章实施学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连续推动国家“学生饮用奶打算”的实施,依据《农业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关于调整学生饮用奶打算推广工作方式的通知》〔农垦发[2023]3 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国家“学生饮用奶打算”〔简称学生饮用奶打算、学生奶打算〕原由农业部、教育部等七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实施,是以改善中小学生养分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发育成长、提高中小学生安康水平为宗旨,在全国中小学校实施的学生养分改善专项打算。
第三条“学生饮用奶〔SCHOOL MILK〕”,系指经中国奶业协会许可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专供中小学生在校饮用的牛奶制品。
现阶段推广以生牛乳为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的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不使用、不添加复原乳及养分强化剂的灭菌调制乳。
第四条学生饮用奶应符合“安全、养分、便利、价廉”的根本要求,原料奶须来自颖优质奶源。
学生饮用奶产品包装上必需印制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学生饮用奶直供中小学校,不准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学生饮用奶统一纳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和质量监视治理,原料奶和成品必需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安全。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其奶源基地和配送企业、实施学校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从事“学生饮用奶打算”推广相关工作与活动,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学生饮用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原料奶,必需遵守本方法,各地不再制定有关治理方法。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2•【文号】教体艺[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
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含相关文件).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批示,按照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和"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制定本方案。
一、意义和条件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青少年营养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改善我国青少年的营养健康状况,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奶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
在政府的政策扶持、行政推动和消费引导下,通过专项计划向学生提供奶制品,即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改善学生营养和健康状况而采取的一种通用而有效的做法,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充分肯定与支持。
我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启动表明坚持改革开放的中国已加入世界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国家的行列,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强盛产生深远影响,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开展这项工作已具备了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较充足的奶制品原料资源,有较稳定的奶源生产、加工基地;第二,人们的饮食结构和习惯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饮食的营养构成;第三,已有了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各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还有实施"大豆行动计划"的工作经验;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实施步骤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应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防止一哄而起。
具体实施拟分三步进行:1.首先在京、津、沪、穗、沈五城市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认定条件、学生饮用奶标志等提出完善意见。
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正式启动。
2.第二步向省会城市扩展。
在现行五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省会城市。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0•【文号】农垦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3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的通知(农垦发〔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和农业部等部局关于《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指导学生饮用奶定(试)点推广城市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20日附件1: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的管理,维护其形象和信誉,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由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证明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安全、营养的专用标志。
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和批准文号组成。
使用者不得更改其比例关系、色相和使用位置。
三、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认定,获得定点生产中国学生饮用奶资格的企业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并由农业部分批予以公告。
四、凡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的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范文

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范文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学校作为教育的场所,肩负着培养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是学校管理的重要方面。
饮用奶是学生获得营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学习进步的关键。
为了规范学生饮用奶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学生饮用奶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明确学生饮用奶的管理流程,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学生营养水平和健康状况,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2. 原则:(1)科学合理: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生理需求,选择合适的饮用奶品种和饮用时间。
(2)安全可靠:确保饮用奶的安全和质量,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把控食品生产、配送和储存流程,保证饮料的新鲜、无添加剂和无污染。
(3)公平公正:为每个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饮用奶机会,不偏袒任何个体或群体。
(4)合理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现象,避免饮用奶的浪费和滥用。
(5)民主参与: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共同推进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和责任1. 管理机构:学校设立饮用奶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校饮用奶的采购、配送和管理工作。
2. 责任:(1)学校领导:负责饮用奶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定期召开饮用奶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对饮用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教师:负责组织学生饮用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饮用奶,并做好饮用奶的记录和反馈工作。
(3)家长:负责监督孩子饮用奶的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配合学校开展相关活动和宣传工作。
(4)学生:自觉参与学校饮用奶活动,按时按量饮用奶,并保持饮用奶器具的卫生和安全。
四、饮用奶品种和供应1. 品种选择: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营养需求,在牛奶、豆奶、果奶等多种饮品中选择适合的奶品种。
饮用奶的品质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优先选择有机奶或纯牛奶等健康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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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决定实施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
为使这项计划顺利实施,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
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责,严格监管。
’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第四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进行管理与运作。
第二章生产企业
第五条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饲养达到规范化要求,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3.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
5.有稳定的产品质量,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第六条凡申报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向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城市的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试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样品及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等材料。
经初审,上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进行复审,必要时派专家组
实地调查和评估。
凡当地无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申报。
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共同认定,方可取得供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凡取得供奶资格的企业,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并统一公告。
第八条定点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
第九条定点企业要坚持科技兴奶,形成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加工与配送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价格管理
第十条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及其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但应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
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
在包装盒(袋)上印制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
第十一条定点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规范化检测报告,同时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受检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
第十二条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第十三条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有条件的城市可由政府适当补贴,使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及质量监督均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章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五条“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地方的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
根据奶业生产发展状况和近期内可能提供学生饮用奶的数量,可先选择一部分后勤服务、交通等条件较好的学校,批准加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行列,并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随着奶业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可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六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按照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的安排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饮用奶应由定点企业组织专人专车技供货合同向学校直接配送。
必要时企业可以在学校集中的区域或规模较大的学校设立学生饮用奶配送站(点),以提高配送效率。
鼓励具有集团优势的定点企业跨城市、跨地区向学校供奶。
第十八条学校应做好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要采用各种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学生饮用应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取多种方法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并完善对学生饮奶的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制度,对牛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作出规定。
有关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但需由当地教育部门商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不允许学校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学生课间或午餐,只组织学生饮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消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得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产品。
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生产、配送、组织消费学生饮用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